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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建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2、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3、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分工职责明确。

4、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3、妥善解决住院医师的档案管理、工龄计算等相关事宜。

五、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 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 师资构成比例合理,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细则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有明确的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可由总住院医师担任),分工职责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机构:普通专科基地由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组织认定,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十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资格: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所在地区省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三、评审费用: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省委员会或卫生部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评审费用于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活动的正常开支。

四、受理:申请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认定申请,省委员会应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

第十一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省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委员会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培训基地做出同意申报的受理结论,并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卫生部委员会。

三、实地评审:省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并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卫生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省委员会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省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五、省和卫生部委员会分别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和全国公布。

六、再认证: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和卫生部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包括总则和细则)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培训基地,可撤销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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