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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

为规范温石棉行业管理,保障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温石棉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

为规范温石棉行业管理,保障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温石棉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政策,制定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

本准入标准所称温石棉是指符合《温石棉》(GB/T 8071)国家标准的温石棉产品。

一、建设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温石棉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规划、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新建和改扩建温石棉项目应靠近资源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规定。人口稠密、资源稀少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温石棉项目。

(三)严禁在非工业建设规划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内新建和扩建温石棉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温石棉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标准的,应在2015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生产规模除外),或依法关停退出。

二、工艺、装备和规模

(一)厂址选择、厂区建设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比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GB 18068.3)规定执行。

(二)工作场所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要求,设置与作业场所隔开的辅助室,作为防护服存衣室和便服存衣室。

(三)选用先进工艺、节能装备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严禁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的工艺和装备,鼓励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设备。

(四)选矿作业场所扬尘工作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运行,对物料输送的转运点、破碎、筛分、产品包装等易产生粉尘的工序,安装吸尘罩和滤袋除尘器,并与生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保证设备在负压下工作。对抽吸的含尘气体进行除尘处理后排入大气。

(五)配套建设温石棉产品专用仓库。

(六)新建和改扩建温石棉项目单线设计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90%。

现有温石棉生产企业,选矿回收率未达到本准入标准的,应在2015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

(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新建和改扩建温石棉项目时采用适用的湿法加工工艺。

三、质量管理

(一)温石棉产品质量符合《温石棉》(GB/T 8071)标准。

(二)严格执行温石棉产品包装和标志要求。温石棉产品应采用密闭包装的方式包装,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防雨防潮防破损,谨防泄漏污染环境”,标明温石棉理化性质和防范措施。温石棉产品储运应杜绝遗撒,防止污染环境。

(三)建立可追溯的温石棉产品生产流通管理制度。

(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四、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新建和改扩建温石棉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等生产环节管理,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抽吸的含尘气体经处理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后,方能排放。

(三)石棉渣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固体废弃物应按照要求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外排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配套建设尾矿回收车间,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回收铁、镁共伴生矿物,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水平。

规范温石棉开采区矿石堆放,防止河道阻塞。加强矿区生态保护,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七)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温石棉生产企业,应按照当地工业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八)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五、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温石棉项目严格按照《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与技术人员。

(二)新建和改扩建温石棉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五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T192.5),定期监测、评价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粉尘浓度,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从业职工公布,报告当地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粉尘浓度不得高于《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四)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除尘、通风、通信、报警、防爆以及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适用状态,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六)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依法纳税,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温石棉生产线和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准入标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温石棉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七、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温石棉生产线和生产企业。

(二)石棉制品生产企业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方面可比照本准入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四)本准入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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