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规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30%的比例和有关要求,凡承担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必须按月等

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规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30%的比例和有关要求,凡承担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必须按月等比例上缴中央外汇额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并负责监督考核上缴计划的完成情况。所收外汇纳入国家用汇计划,按高来高去的原则办理。

(三)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收购价格,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月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月的收购价格。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增设“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总帐户”(简称:收购有偿总帐户),并为中央各承包单位设立“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分帐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为上缴单位设立“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分帐户”。

(五)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从外汇占款中支付。人民银行委托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收妥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通知,直接向上缴单位兑现人民币补偿资金。同时由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外汇占款项下所设科目中办理透支,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清算。

二、办理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程序

(一)各地方上缴:原则上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地方所属各类上缴单位收汇后,按月填报《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申请留成外汇额度计算表》(简称:计算表)并附结汇水单和扣除项证明,于月后十日内送当地外经贸委(厅)初审盖章,并填制“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入帐通知单”,于月后十四日内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记入“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分帐户”,同时开出“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兑现人民币通知单(简称:兑现人民币通知单)”(附件一)加盖“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专用章”(章样另发)。

各地外汇管理局于月后十八日内以额度调拨单形式,将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上划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有偿总帐户”。

(二)中央各承包单位上缴:原则上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和(1992)外经贸计发68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总公司汇总所属各地分公司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经外经贸部初审后,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入帐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出“兑现人民币通知单”,由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将有偿上缴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一并兑现给上缴单位。

出口六种统一经营商品收汇仍按原渠道办理。

三、兑现补偿人民币资金的程序:

(一)人民银行设置“中央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单位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和用汇单位划交的使用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

该科目下按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分设帐户。

(二)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置相应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单位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和用汇单位使用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该科目下按上缴单位和用汇单位分设帐户。

(三)凡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兑现人民币通知单”,不迟于2日内将应付的补偿款项划转入上缴单位的人民币帐户中,同时向人民银行办理清算。人民银行各分行垫付的人民币资金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与专业银行核对相符后上划人民银行总行。

四、有偿上缴外汇的使用问题

国家计委要根据重点用汇的需要安排用汇计划。用汇单位可根据国家计委的计划安排,到外汇调剂市场按市场调剂价买汇,外汇管理局要让其优先入场购买;如不能成交,外汇管理局可按当日公布的市场调剂加权平均价保证供应。

五、兑现人民币补偿资金和使用有偿上缴中央外汇人民币资金的有关会计帐务手续另行下达。

六、报表与统计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总帐收支情况,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于月后二十日内向总局报送《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及人民币补偿资金情况月报表》(附件二),总局于月后二十日报人民银行。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汇总中央各承包单位的有偿上缴及人民币补偿情况,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人民银行。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评论

亲密友人

首先要禁止废品收购站收购!如果收购重罚!

2小时

深海似瘾

顾不上做空了,外汇不够用了

10天前

你向左我向右

外汇管控越来越严了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和出让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会计核算手续 一、科目及表外科目的设置(一)人民银行增设“0392中央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该科目为共同类,排列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表“资产共同类”0342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项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建总发[2001]12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关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本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30日农银发[1993]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的分行
外汇调剂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第三条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