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煤炭工业局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煤炭工业局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对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对部直属企业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一部分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外,主要由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的精神,并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的对象是煤炭工业已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局长(经理、厂长),任职期满或中途调动均按本办法进行审计;在特殊情况下如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通过审计了解局长业绩,也可按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局长任职目标责任制或总承包任务的贯彻实施,考核任职期间生产经营管理上的主要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评议,作为干部晋升、任免、调动的考核依据之一,完善企业主要领导工作交接制度。

第四条 审计的权限:按照企业管理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的办法;部直管矿务局和年产千万吨以上的矿务局的局长、部直属施工企业的经理和直属煤矿机械厂的厂长(均不含副职)由煤炭部进行审计;省局(公司)管理千万吨以下的矿务局授权各省煤管局(公司)进行审计。非部属的矿务局由各省煤炭厅按本办法结合各省规定办理。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产量、投资、利润(亏损)、安全、效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或总承包指标;技术政策执行如何,采掘比例是否正常。

2.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经济效益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有无虚盈潜亏,弄虚作假等问题。

3.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情况,有无损公肥私,挥霍浪费,谋取私利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4.国家财产完整情况。主要财产和物资的保管、使用、调拨、增减是否合规,有无严重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等问题。

5.主要财务收支是否合规,是否依照规定缴纳税、利和其他应上缴款项,有无大量欠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6.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有无不按计划、违反基金使用范围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的程序:局长(经理、厂长)在确定调离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干部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干部调离审计要求,共同研究提出主要审计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在半个月内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会同离任人员所在单位的审计部门共同进行就地审计,在一个月以内将审计出的主要成绩和问题提出“审计评议书”(格式附后),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后,送交主管单位的领导,作为局长(经理、厂长)调离、任免的考核依据。

第七条 审计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调查研究、现场考察、查阅帐目、核实数据或与任期前的各项资料分析对比等方法进行。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既要看任期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也要看煤矿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得如何。整个审计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的原则。

第八条 当事人对《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述。

第九条 经审计查证核实当事人在任期间勇于开拓,经营成果显著的应给予奖评。如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严重问题时,应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如有触犯刑律的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参加审计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如发现徇私舞弊等现象,应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矿务局(公司)所属的矿长(厂长、工程处长,不含副职)离任时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权限,按矿、厂长的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实行,各煤管局(公司)和矿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评论

态度决定高度

审计还是审核?谁委托?审计局?

10天前

带你飞进垃圾堆

现在带审计了[微笑]

10天前

孟婆、别留我的汤

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合理支持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由审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由审
石油工业企业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石油工业企业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石油部发布)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1987年12月31日(87)水电审计字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