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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 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 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

(五) 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及内容; (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五)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 (六)招标时间计划安排; (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八)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九)其他有必要向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后,应及时备案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第十八条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具有关联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超过两个。 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

以外专业专家参与评审时,经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通知书; (二)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文件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按如下原则提供预选专家名单: (一)预选专家的专业符合项目工程性质; (二)预选专家应随机抽取产生; (三)预选专家名单人员数量一般应为所需专家人数的2倍以上; (四)预选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五)预选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 评标预选专家名单产生后,以及送交招标人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预选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前2日内以封口信函或传真的方式提供给招标人。 招标人开启信函或接收传真时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获取预选专家名单后,应将预选专家名单以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随机性的重新排序,然后按随机排序序号通知专家本人,直至选取到所需专家数量为止。 按以上方法选取的专家不够所需数量时,可由招标人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补充预选专家名单。补充的预选专家产生原则和抽取方式与前述要求一致。 以上抽取过程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由抽取当事人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总局监管部门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经各单位同意推荐申报并经民航总局审批进入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专家,有义务积极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的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任何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恶意抬高报价,招标人应事先研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投标项目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因废标过多只剩一个合格投标人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将所有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实际得分。 评委的评分情况应予记录备查。对于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评委,招标人应在评标报告中特别说明,并通知这部分评委,要求这部分评委就打分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者,招标人应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部门。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掌握的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机场司。 民航总局机场司将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多次出现偏差或被投诉的专家予以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签署意见。签署不同意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作为不同意处理。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二至三人,并明确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 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废标情况说明;

(二)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以排序第一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得超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招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

(一) 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抽取评标专家过程记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 评委打分记录及评审意见记录(含签字及说明记录);

(六) 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七)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项;

(八)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的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公布招标结果,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备案。

第四十七条 资格预审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报告、招标人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等文件,应妥善保存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决算工作完成为止,以备核查。第五章 相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对违法的评标、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五十条 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号)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使用民航政府资金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或要求不一致时,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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