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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运行,维护参加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各入网单位的利益,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提高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的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运行,维护参加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各入网单位的利益,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提高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的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加入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的入网成员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全国银行卡系统)包括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银行卡处理系统(含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入网银行)和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银行卡跨行交易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进行交易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二章 全国银行卡系统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总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系统的运营、管理,保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联机为各入网机构提供跨行交易信息的转接服务。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

2.根据发卡行委托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的代授权,办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3.负责提供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信息。

4.负责对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进行处理。

5.负责对入网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操作培训。

6.承担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入网银行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内银行卡网络系统的运营、管理。

2.作为发卡行时,负责本行入网卡片的授权、资金清算及止付名单等信息的处理。

3.作为代理行时,负责本行所布ATM、POS等机具的管理和维护,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保证所布机具对所有加入全国银行卡系统的银行开放。

4.负责本行特约商户的管理、培训,保证本行特约商户在接受、处理入网银行卡时遵守本规定第八章中的相关要求。

5.负责向总中心转发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

6.负责按时清算本行发生的跨行交易资金。

7.负责受理本行特约商户提出的差错处理请求及投诉。

8.负责受理本行持卡人和本行作为代理行时相关的他行持卡人提出的差错处理请求及投诉。

9.有权就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向总中心提出处理请求,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0.有权就跨行交易中产生的争议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调解或裁决请求,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区域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域银行卡网络信息交换系统的运营、管理。

2.负责向总中心转发跨行交易信息,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

3.负责向总中心提交所转接的跨行交易资金清算信息。

4.当跨行交易发生争议时,有义务应争议处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在信息转接过程中与其他入网机构发生争议时,有权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调解和裁决请求。

第三章 银行卡联网交易综述

第八条 ATM交易包括ATM查询和ATM取款。

第九条 ATM查询交易是指持卡人在ATM终端上查询银行卡账户上的余额和可用余额。

第十条 ATM取款交易是指持卡人在ATM终端上提取现金。

ATM终端应接受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PIN。ATM机应对取款交易做超时控制,当发生异常错误,交易未能成功时,ATM机应自动引发冲正。

发卡行对取款交易必须验证持卡人的个人标识码PIN。对PIN出错次数应作相应的控制,要能处理收到的重复冲正消息。

第十一条 POS交易包括POS消费、授权、退货等。

第十二条 POS消费是指持卡人以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时,由商户在POS终端刷卡引发的交易。

第十三条 授权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时,特约商户使用授权请求向持卡人的发卡行确认交易的许可。交易的请求方将需要消费的金额作为授权金额,转发给发卡行,发卡行将授权应答转发给交易的请求方。

特约商户可以引发授权撤销交易,用于取消已被发卡行批准的授权交易。

特约商户可以通过结算交易来进行消费结算,发卡行需检查原授权交易。

第十四条 退货是指对已成功的消费交易应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由商户在POS终端上对已完成的交易作撤销而产生的交易。

目前,因各行做法不一致,发生退货交易时,由商户暂按各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信息的走向原则和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银行卡跨行交易的信息走向依照下述原则:

只有区域中心联网方式的,无论采取直联或间联,交易信息由代理行转区域中心后送总中心转接。

只有行内中心联网方式的,交易信息经代理行行内中心送总中心转接。

既有行内中心又有区域中心联网方式的,由代理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中心作为主干路由,将交易信息送总中心转接,另一个中心作为备份路由。

第十六条 ATM交易处理流程

ATM交易由持卡人在ATM终端上发起,信息由代理行通过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发送到总中心,总中心优先通过发卡行行内中心转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对发送来的交易作相应处理后,将响应信息逆向发送到代理行,驱动ATM终端完成交易。

第十七条 POS交易处理流程

POS交易分为间联POS交易和直联POS交易

间联POS交易是指在商户与代理行相连的POS上发起的交易,其信息处理流程与ATM交易处理流程相同。

直联POS交易是指在商户与区域中心相连的POS上发起的交易。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发送到总中心,总中心优先通过发卡行行内中心转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对发送来的交易做相应处理后,将响应信息逆向发送到区域中心,完成交易处理。

无POS商户的跨行交易信息流程暂按各行现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跨行交易资金清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98号文件《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总中心与入网银行应根据上述文件在跨行业务正式开通前签订《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书》,并为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提供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为保证资金清算及时、准确的进行,总中心为入网机构生成并传送当天的清算文件,各入网机构应与总中心核对每日交易信息,包括对账信息、交易明细、清算轧差净额、应收应付结算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 总中心每日日切后,将当日对账及清算信息提交各入网机构方接口机,由各入网机构向接口机提取。

第六章 交易异常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入网机构计算机系统、通信故障或特约商户误操作等引起的交易异常,交易各方须及时按规定处理。交易异常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冲正和差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冲正处理

全国银行卡系统各方机构在交易转发的各个节点上都应设有超时控制,当检测到超时发生时,应拒绝该交易的继续处理,并自动发送冲正消息。

冲正消息仅在总中心同一结算日内有效,对隔日的冲正消息应予以拒绝。冲正消息不能出现在持卡人的账单中。

冲正消息的发出方收不到冲正应答时,应重新发送冲正消息,直至收到应答为止。冲正消息不能被冲正。

冲正金额为全部金额。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生冲正消息:

(一)ATM吐钞不成功;

(二)发卡行批准的POS交易因POS故障而取消;

(三)代理行不能发送吐钞消息给ATM终端;

(四)各节点上各联网机构或其机具检测到超时;

(五)通信故障。

第二十四条 差错处理

对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依据《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异常交易形成争议时,当机构提出调解或直接裁决的请求,同时应服从和执行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通知或裁决意见。

第七章 没收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跨行交易中,除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错误引起的没收卡情况外,代理行只能在接到发卡行指示的情况下做没收卡处理,并应及时将没收卡信息通知发卡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应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对被没收卡的持卡人查询及时回复。

第二十八条 由于ATM终端故障或持卡人误操作导致的没收卡,代理行须详细记录没收卡处理信息。在代理行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卡的,持卡人可于当日或没收卡后二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到ATM所属网点领取。超过规定时间未领的卡或在非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的卡,代理行应在没收卡之日起十二日内将该卡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持卡人持有效证件,于没收卡后15日内到发卡行领取。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对按照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于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递至发卡行。

第三十条 代理行在按第二十九条情况进行处理后,暂按每张卡50元奖励费的标准向发卡行收取。

第三十一条 商户依照止付名单、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及时送交代理行。代理行在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

第三十二条 商户在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后,由代理行先分以下两种情况垫付,再向发卡行收取:

一、没收卡片已上止付名单的,暂按每张卡50元标准;

二、根据发卡行指示没收的,暂按每张卡100元标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入网银行应要求本行特约商户受理所有入网卡种,并在受理银行卡时执行以下操作规程。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从以下方面审核该银行卡的合法性:

一、该银行卡是已入网的卡种;

二、该银行卡在有效期内;

三、卡片的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

四、该银行卡没有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五、在受理信用卡时,须核验持卡人身份证、卡片上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背面的签名及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等;

六、在受理借记卡时,可不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但必须输入个人密码。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遇到异常情况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审查,如发现持卡人与卡片照片不一致或交易单据签字与卡片签名条上预留签字不符等可疑情况,应拒绝受理该卡片并及时与代理行联系处理。

二、操作中,发现卡片已上止付名单或发卡行指示没收卡时,应立即没收该卡片,并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及相关操作办法自2000年10月30日起实行,仅为临时过渡办法,待制定中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发布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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