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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

1总则1.1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1.2对库存粮食质量情况,主要检查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以及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对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对库存粮食质量情况,主要检查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以及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对原粮卫生情况,主要检查库存原粮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对储粮安全情况,主要检查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热、霉变及虫害等情况。

1.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验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复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验计划,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

2 工作准备

2.1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按照检验计划确定的不同粮食性质、品种及其扦样份数,结合被检查企业的实际库存规模和储存方式,确定每个企业的具体扦样份数。

2.2 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扦样器、样品装具、包装箱、封条等物品。

3 扦样

3.1 扦样。

3.1.1 检查人员负责扦样工作,被检查企业应派员协助。

3.1.2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扦样,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扦样操作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正在熏蒸的粮食,可不扦样。

3.2 分样。

3.2.1 扦取的原始样品,经混合分样后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样品,质量检验样品每份不少于1公斤(小麦、玉米不少于2公斤),卫生检验样品不分粮食品种均为1公斤。其中两份送承检机构用于检验和备用,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

3.2.2 备用、留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中妥善保存,确保不生虫、不生霉、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3.3 封样。

平均样品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确认后封样、编号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加盖被检查企业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样品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4 样品登记。

3.4.1 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附表3-1),表中无填写内容之处以“斜杠”填充。

3.4.2 被检查企业需在《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上加盖公章,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须在表上签字。被检查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填入备注栏中。

3.4.3 《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被检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一份由检查人员留存备查。

3.5 样品的传送、接收和保存。

3.5.1 在被检查企业扦取的样品经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5.2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按照《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核对样品的数量、品种,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好、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后,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存入样品库。

3.5.3 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样品进行接收、登记、检验、保存及处理,全部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3.5.4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继续保留样品2个月备查。

4 检验

4.1 根据库存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在下列指标中统一选定样品的实际检验指标。

4.1.1 粮食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互混,黄粒米,谷外糙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矿物质,水分,赤霉病粒。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杂质,水分,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

大豆:色泽气味,纯粮率,杂质,水分,互混。

4.1.2 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小麦:粘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大豆:粗脂肪酸价,蛋白质溶解比率,色泽气味。

4.1.3 原粮卫生指标。

主要包括:色泽气味,热损伤粒,霉变粒,麦角,毒麦,曼陀罗籽及其它有毒植物的种子,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铅,镉,汞,无机砷,氯化苦,磷化物,马拉硫磷,其它农药等项目。

4.2 样品检验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

4.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除委托承检机构对全部样品进行检验分析外,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承检机构的备用样品中随机抽取10%~20%,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两个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以平行检验结果为准予以修正。

4.4 对样品的检验分析工作,应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从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4.5 检验的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5 现场检查

5.1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查看和调阅质量档案,检查企业执行粮食入(出)库质量标准、检验制度的情况。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检验,超期储存粮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以及企业执行当地粮食销售出库卫生检验的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填写《粮食检验制度与检验条件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2)。

5.2 检查粮食储存卡片记载的粮食收获年度(入库年度)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以及储备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填写《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3)。

5.3 检查储粮安全情况。

5.3.1 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检查是否存在粮温、水分异常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

5.3.2 对温度、水分异常的粮堆,检查人员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

5.3.3 对发现有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检查人员应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储粮安全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4)。

6 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6.1 检验结果的综合评价。

6.1.1 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03〕158号)、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作出综合合格率、全项指标合格率的判定;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的规定,作出宜存率的判定。地方储备粮参照执行。

6.1.2 商品粮、最低收购价粮食和进口粮食的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作出全项指标合格率的判定。

6.1.3 原粮卫生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6.1.4 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评价。

6.1.5 对包含2个以上检验单位的大型货位,如出现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对整个货位从严判定。

6.2 对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的情况,依据现场检查记录,作出概括性的评述。

6.3 根据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结果,对粮食储存年限分布情况进行统计。

6.4 对检验场所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作出概括性的评述。

7 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7.1 汇总检验扦样的情况,填写《粮食扦样汇总表》(附表3-5);在分析、判定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填写《粮食质量检验结果表》(附表3-6)、《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3-7)及《原粮卫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3-8)。

7.2 粮食库存质量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负责汇总报送。检验报告由现场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两部分组成。

7.2.1 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工作概况、粮食储存年限分布、储粮安全情况、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综合检验能力,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2.2 承检机构检验结果包括粮食质量情况与分析、原粮卫生情况与分析,以及检验结果的综合评价。

7.2.3 承检机构汇总报送检验报告时,应附扦样及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3-5、3-6、3-7、3-8)。

7.2.4 承检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企业。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3 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报告,应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般应在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以电子版和书面报告(两份)两种形式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中央储备粮和地方粮食库存的质量检验结果,分别抄送所在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8 有关问题的处理

8.1 在粮食库存质量检查的现场,如发现粮食质量与卫生异常情况或存在储粮安全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告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8.2 经检验发现的问题,承检机构要及时报告委托检验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9 附则

9.1 本办法引用以下国家标准、规则和办法:

9.1.1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9.1.2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03〕158号)。

9.1.3 GB 1350 稻谷。

9.1.4 GB 1351 小麦。

9.1.5 GB 1353 玉米。

9.1.6 GB 1352 大豆。

9.1.7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

9.1.8 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 43号)。

9.1.9 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9.1.10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

9.1.11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9.2 本办法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如被修订,则引用修订后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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