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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通信纪律,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
二、如在已经批准的频率计划之外,确需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进行测试和试验,应提前一个月向邮电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报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内容包括发射日期、时间、频率、上行EIRP、占用频宽等,并明确可供监测检查的站标、呼号。
三、今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者,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各条规定,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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