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联合运输工作暂行条例

联合运输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联合运输的主要任务1.积极开展大宗物资的水陆联运,除了继续按《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扩大联运业务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定车船、定线、定点的“一条龙”运输线,不断提高车、

第一章 联合运输的主要任务

1.积极开展大宗物资的水陆联运,除了继续按《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扩大联运业务外, 还要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定车船、定线、定点的“一条龙”运输线,不断提高车、船运输效率,加快换装速度,缩短车船停留时间。

2.大力开展零担和计划内整车货物的联运业务。逐步推广“一次托运,分别起票,分段计费,代办中转,上门取送,全程负责”的联运方法。

3.抓好疏港、疏站工作,在换装业务繁忙的港口、车站、要按物资流向、流量、加强计划平衡和协调衔接工作,组织好动力接运,确保港、站畅通。

4.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县城为中心,建立联运网点,开展外接干线内联社队的干、支联运服务工作,以促进工农业的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5.积极组织车船对口、直接换装、回空配载,节约运力和能源。

6.积极组织铁路专用线和专用码头设备的共用,以挖掘运输设备的潜力。

7.加强各运输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运输协作, 建立、 健全联合办公制度,提高装卸效率,确保完成运输计划和生产任务。

8.积极开展集装化(箱、笼、袋和托盘)联运业务,逐步实现“门到门”运输。以节省货物包装,减少货损、货差。当前还做不到“门到门”运输的地方,要开辟适当的拆装箱场所,以加快实现件杂货运输集装化。

9.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客票的代售业务,逐步实行一次可以买到多种运输方式的客票,并开展代办中转客票,代办住宿,以及旅游联运业务等,尽可能为旅客提供方便。

10.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国际联运业务。

第二章 货物联运

11.货物联运,必须按计划办理。对于代办托运和中转的整车(整批)联运货物联运服务部门应向有关承运单位提出计划, 办理托运交费, 并按承运单位的发送计划组织进货。

12.零担货物联运,要掌握流向流量,原则上边收、边运、边转,为了搞好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减轻中转港、站仓储压力,联运服务部门要尽可能按干线的发送方向有计划地组织均衡发运。干线要及时受理,及时发运。

13.货主委托联运服务部门代办货物联运时,有按规定填写货物运单,并加盖发货单位公章(或个人私章)。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有关运输包装标准的规定。联运服务部门应按运单点收货物,检斤收费;发现票货不符,包装不妥,必须由发货人订正和整修加固后方能受理承运。

14.中转港、站所在地的联运服务部门,对转运的货物,应按运单对货物进行复检、验收,并及时与接运部门联系,办理托运手续,由运输部门制票收款,组织中转。

15.收货人委托联运服务部门代为领取的货物,到达地的联运服务部门在接到港、站到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接运,并通知收货人提取,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直接送货上门业务。

16.对联运货物应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港口、航运、公路、铁路、民航以及短途驳运各环节之间,都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杜绝“信用”交接。

17.联运货物自联运服务部门承运起,至到达交付止,在承运验收、运输、中转换装各个环节中,发现货损、货差、票货不符等情况。交接双方应及时、如实编制货运、商务记录,随货同行,并抄送起运单位,

18.联运货物在交付时发现损坏、灭失,到达港站的联运服务部门应会同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商务记录,交收货人作为索赔依据;并抄送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密切配合,不得借故推卸责任。在责任不清时,最后签收单位为承赔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负责理赔。

19.收货人应在索赔期限内, 向到达地的联运服务部门提出索赔要求, 必须附有货运、商务记录和价格证明。属于联运服务部门责任的,货物赔偿应按货物发运地点的国家调拨价格另加全程运杂费、包装费(调拨价中已包括包装费的不另加)计算。

20.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运输单位或联运服务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理,要千方百计查追,尽量做到物归原主。处理方法应按国家经委颁发的《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旅客联运

21.各地港、站或联合售票所,要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客票的预订、代售业务,使旅客可一次买到铁路、公路、水路、 民航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客票, 分段换乘车、船(飞机)并办理行办托运、接送等服务项目。

22.在旅客中转量较大的城市,联运服务部门应把旅客联运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可设立旅客联运服务站,开展代办中转客票和介绍临时住宿等业务。在火车、轮船上,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随车(船)发售中转换乘其他运输工具的客票和介绍住宿等服务项目。

23.随着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包括行、宿、食在内的旅游联运服务。

第四章 联运服务公司

24.联运服务公司(部、站)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主要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为社会服务,它既为旅客、货主服务, 也为运输企业服务; 因此,一般不直接经营车、船运输生产业务,但应根据需要扩大仓储、中转换装能力。其服务项目主要为;代售客票,代办行包、货物托运,中转换装,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代办财务结算以及集装箱业务等,

25.为不断扩大联运业务,加速形成全国联运服务网,要积极引导联运服务向专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联运服务公司(部、站)的开业,要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登记。

26.联运服务公司(部、站)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在条件尚未成熟的地区,可先将各运输企业兼营或联合运输指挥部兼营的联运服务站(组),逐步组成独立核算企业;也可按自愿互利原则实行合股联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特别是在重点港、站,可组织铁路、水运等于线与地方运输的有关企业合股联营联运服务业务。

第五章 运输协作

27.为了保证港、站畅通,加速物资疏运,港口、铁路、公路、航运、市内搬运以及物资部门之间,必须密切协作,做好预、确报和中转换装工作,有条件地组织车、船直接换装货物,以缩短车船和货物的停留时间。

28.加强各运输部门与有关企业之间的运输协作,建立、健全运输协作办事机构的各项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抓好装、卸、搬运等环节,共同完成运输计划。

29.对经济联系密切和车、船对流频繁的城市之间,应采取经济手段和辅以必要的行政干预(如签证)办法,积极组织车、船回空配载和捎脚运输,以提高车、船实载率和节约能源。

30.大力开展专用线和专用码头共用,车站、港口与有关企业之间要互创条件,采取签订协议(合同)、合理付费等办法,做到装卸机械、动力、装卸劳力等的协调配合,以挖掘现有设备潜力,缓和车站、港口库场的压力。

第六章 财务结算

31.货物联运发生的运杂费,应按各种运输工具的现行运杂费率和各换装港、站中转包干费标准计算。

32.费用的结算根据资金收付的不同情况,按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联运服务部门与参加联运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联运服务部门办理联运费用结算的监督,并准确及时地进行结算。违反协议(合同)迟交运杂费时,由责任方支付迟交金。

33.联运服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各承、托运单位的结算资金,必须分别列帐,严格核算,确保资金不错、不乱。

组织联合运输,要遵循运输部门的经营管理制度、办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各运输企业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组织领导

34.由国家经委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单位组成全国联合运输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研究和制订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拟订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办法、条例;规划全国联运服务网的建设;组织交流全国联合运输工作的经验,检查指导联合运输工作等。

35.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或保留原有的运输指挥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运输,贯彻运输政策,完成运输计划,履行协议(合同)以及抓好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计划平衡、协调衔接等工作。

地(市)县设置联合运输指挥部,可比照省级联合运输指挥部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联运业务不多的地(市)县,可以不设置联合运输指挥机构。

各级联运(或运输)指挥部或联运办公室,不要包办代替各运输部门的生产业务,主要应抓好几个运输部门之间和产、供、运、销之间“综合部”的工作。

36.联运业务繁忙的车站、港口、路(港)厂(矿、林)等协作点,可设置联合运输办公机构, 由各运输部门及有关单位派业务人员参加。 这种基层运输协作办公室(站、组),是现场生产指挥的组成部分,应当健全、加强。

37.目前从各单位抽调参加省、地(市)。县联办的非固定编制人员要相对稳定,其政治待遇、工资奖励、生活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联办领导要定期向原单位如实反映抽调人员的情况,作为考核、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其 他

38.为了搞好联合运输工作, 各有关单位既要搞好团结协作, 又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级联合运输指挥部要组织、督促各运输单位之间、运输单位与物资单位之间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明确彼此的职责范围和经济责任。违反协议(合同)的,要按规定进行经济制裁。

39.联运服务部门应本着“薄利多运”和“多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少收费”的精神制定收取联运服务费、代办中转费、包干费等的收费标准,报经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批转后执行,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收费。

40.联运服务企业务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对工作成绩优异的职工应给予奖励。奖励基金可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奖金金额,可比照左邻右舍的企业确定。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实施细则。过去印发的有关联合运输的文件与本条例有抵触时,均按本条例执行。

相关法律条文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全文 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文化部198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加强国家各级美术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美术馆是造型艺术的博物馆,是具有收藏美
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一九六四年五月十日农业部、财政部、粮食部发布试行)第一章性质、方针、任务第一条示范繁殖农场(各种农作物原种繁育场、良种繁殖场等,以下简称繁殖场)是
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第一章性质、方针、任务第一条示范繁殖农场(各种农作物原种繁育场、良种繁殖场等,以下简称繁殖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事业单位,是国家繁殖农作物良种,支援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
商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商业、供销运输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的通知 商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商业、供销运输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的通知(1986年8月21日〔86〕储(商)字第15号)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业、供销运输横向经济联合,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