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一)经批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

(一)经批准受聘来华从事各种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亲属;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三)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五)应邀专门来华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外籍人员;

(六)外国留学生及其它临时来华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演出。

第四条 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第五条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一律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备案。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经批准可聘请外国人参加电视剧或电影片的制作。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片聘请外国演职员依照合作制作电视剧和电影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请与其它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外国人制作广播影视节目,需事先征得外国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按照〈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违反上述规定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或播放违反上述规定的节目;

3、处以10,00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自其行为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再提出从事上述业务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律条文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4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外
外交部关于参加外事活动着装问题的几点规定 一、参加外事活动服装应朴素、大方、整洁、美观。二、男同志在出席庆典仪式、正式宴会、领导人会见国宾等外交活动时,着中山服、西服(打领带)或两用衫等成套服装。三、女同志服装的式样、颜色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_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