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

五、在《暂行规定》下达之前,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凡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而又尚未享受这种待遇的,可从《暂行规定》下达之日起,相应提高他们的退休费比例。

六、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的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

七、有关审批有手续:

(一)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

(二)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比例,须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办理;

(三)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八、《暂行规定》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高级专家的特点,对高级专家的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因此,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其它条件、待遇等,仍按国家干部离、退休统一规定执行。

九、为了加强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这项工作。

十、军队系统中无军籍的高级专家,可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根据《暂行规定》和本《说明》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评论

一个人听情歌

最高法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解释的决定(下)

8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二、各单位近期应对选聘干部的退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凡按规定在其到达工人退休年龄时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卫人字第158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1992]国安办字第12号1992年11月25日)各省、自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