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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座谈会纪要

经部领导批准,1995年9月21日至23日,公安部法制司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座谈会。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民航公安局的法制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经部领导批准,1995年9月21日至23日,公安部法制司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座谈会。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民航公安局的法制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公安机关开展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的情况,总结了经验,并研讨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会议认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领导,并设立了复议应诉机构,建立了一支复议、应诉、理赔专业干部队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程序及统计分析和请示报告等工作制度,逐步理顺了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关系,依法办理了大量的复议应诉案件。1991年至199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03648起;共应诉公安行政诉讼案件22443起;在复议应诉中,各级公安机关共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411起。通过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有效地维护了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了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加强了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会议指出,当前复议应诉案件有所上升,而且案件种类不断增多,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异地诉讼的案件增加,复议应诉案件的维持率不高,诉讼案件维持率逐年下降。在复议应诉赔偿工作中少数公安机关对复议应诉赔偿工作重视不够;在办案中,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对复议赔偿申请不依法受理;对诉讼案件不依法应诉,放弃诉讼权利,不履行诉讼义务;对赔偿案件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理赔;少数公安机关甚至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影响,违法办案,在复议中该维护的不维护,有错误的不撤销;在应诉中滥用权力,甚至公然在法庭上抓走原告,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会议强调,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执法办案的重要程序,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做好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对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努力做好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并以此推动公安法制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一,要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复议案件,努力提高复议案件的质量,对一裁案件和其他执法行为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该撤销的要依法撤销,该变更的要依法变更,要尽最大的可能把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当问题解决在内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安复议工作的程序和各项办案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适用法律中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加强对复议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办案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应诉,提高应诉能力,依法维护公安机关合法权利和执法权威。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对法律负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在诉讼中,要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与人民法院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中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解决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抗拒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严禁在法庭上对原告人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

第三,严格依法办理公安赔偿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赔偿案件的办案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理赔。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要通过办理赔偿案件,教育民警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对办错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偿赔偿费用,以增强民警的职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第四,进一步加强法制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办理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的水平,为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选派政治素质好,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公安业务,作风廉洁、正派的人员充实到公安法制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更新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五,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的开展,促进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全面改善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在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要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共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凡是已经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的,均应向当事人告知诉权。对异地诉讼问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异地诉讼的协作和委托代理制度,以减少人、财、物力的浪费。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要支持、配合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坚决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和赔偿决定,坚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赔偿决定,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复议、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赔偿决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在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为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物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加强执法指导工作,努力完善公安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健全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执法检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尽量减少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的发生,努力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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