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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1、附件2),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有关机构统称为考核部门。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的,经考核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安管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笔试或网络考试等,得分率不低于60%。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管理方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或执行力、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八条 申请考核人经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考核材料。申请考核材料信息不全或信息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理由,整改后可再次提交。

申请考核材料信息的真实性由申请考核人及其所在施工企业负责。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的申请考核材料经考核部门审核合格后,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其考核结果须经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际之间不得重复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持有相应行业一个管理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变更证书有关个人信息,应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工作调动的,原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出注销申请。由新聘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入登记申请。考核部门均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申请不同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考核的,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的,给予核发相应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部门应在考核合格结果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领域通用。

第十五条 各地考核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安管人员的考核部门依据管理系统中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包括: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每3年对安管人员就其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方面开展1次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及其所在施工企业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非法手段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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