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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治理业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现予以公告发布,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施。创新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础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可以参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9日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
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环境治理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环境治理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环境治理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环境治理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申请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环境治理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项目运营风险、重大合同履约风险等。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境治理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与公司环境治理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前述相关标准的变化及其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等。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原理、知识产权、技术优势、风险因素、技术发展前景等。
公司应披露取得的环境治理业务相关许可资质情况,包括许可证类型、资质等级、有效期、取得主体、发放单位、适用范围以及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业务涉及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及其他污染治理的,应披露具体细分行业信息及其上下游情况,涉及多个细分行业的,应分别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技术服务、环境治理设备销售、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应披露具体的业务模式以及相关人员设备等关键资源要素匹配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治理方案设计等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业务的,应披露公司相关服务的业务资质、标准流程、技术服务特点、技术服务人员结构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设备销售的,应披露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价格走势,并具体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具备的施工业务许可、资质及其取得情况,日常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合规情况;
(二)公司存在业务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披露分包方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公司在建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项目来源、业务类型、工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本期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预计总工程量、项目执行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本期和累计成本投入、回款情况等内容;
(四)在建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应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运营资质及运营场所环保、消防、安全验收情况,日常运营合法合规情况;
(二)公司已进入运营期阶段的重大项目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业务类型、运营期限、产能情况(如废弃物处理量、发电量等)、价格调整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回款情况等;存在无法收回投资成本的风险或存在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形的,应说明情况及影响,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三)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的,应披露特许经营权取得情况、相关权利义务、期限、投资回收方式等;若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原因、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主要参与方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环境治理项目的,公司应披露项目来源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公司相关合作模式及范围、权利及义务划分、项目开展方式、资金来源、相关的信用风险、投资回报机制、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披露收入确认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计量依据。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确认完工进度的依据及其内控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期末存货中存在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公司应披露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等明细情况。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主要已完工未结算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施工期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包括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费用明细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
如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应披露开发阶段资本化及开发支出结转无形资产的具体时点和条件,研发支出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的内控制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发与项目运营涉及衍生金融产品的,应披露该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核心合同或协议条款、产品类型、现金流、盈利模式及相关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资助及公司的使用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水污染治理业务的,应披露污水来源、报告期内各项目的管网权属情况、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与调价机制、实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量的计量情况、项目产能利用率等;并根据污水处理类型(如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等)、地区分布分类列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的,应披露治理的主要污染气体及其来源,治理后副产物回收或处置情况;并按照业务模式、工艺流程等分类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构成、污染气体处理量、产能利用率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治理业务的,应按照垃圾处理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况。
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治理并发电业务的,应按项目披露垃圾处理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并按照垃圾处置收入和补贴电价收入等分类披露收入构成。
固体废物治理涉及垃圾焚烧的,应披露焚烧产生的污染物适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治理业务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办理情况;
(二)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主要处置工艺、各处置工艺的处置量、处置收入、对处理后垃圾的处置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业务的,应披露再利用的方式、销售收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环境治理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环境治理业的挂牌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项目运营风险、重大合同履约风险等。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境治理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与环境治理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等;应披露取得的环境治理业务相关许可资质情况,包括许可证类型、资质等级、有效期、取得主体、发证单位、适用范围以及变动情况等。
公司存在业务承包、业务分包、劳务外包或外协生产的,应披露分包方、外协方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原理、知识产权、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治理方案设计等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业务的,应按照产品(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布列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及同比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设备销售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价格走势,并具体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按照主要产品分项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以收到《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情况,包括订单中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交付或验收通过日期、确认的收入等。
订单金额占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环境治理工程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数量及合计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确认收入金额、期末在手订单数量以及合计未确认收入金额等内容。
(二)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业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风险的,还应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环境治理运营服务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的数量以及合计建设投资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建设投资金额,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建设投资金额,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本期完成的建设投资金额及尚未完成的建设投资金额,已处于运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的运营收入等内容。
(二)详细披露合同约定的建设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执行进度、本期建设投资金额、累计建设投资金额、未完成的建设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风险的,还应说明并披露原因。
(三)详细披露已进入运营期阶段,项目年度运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或者年度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10%以上的订单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产能情况(如废弃物处理量、发电量等)、价格调整情况、运营收入、营业利润、回款情况等;存在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形的,应说明情况及影响。
(四)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的,应披露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期限、投资回收方式等。报告期内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同时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主要参与方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应披露报告期内新增PPP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审批进度、项目公司合作模式及范围、权利及义务划分、项目开展方式、资金来源及相关的信用风险、项目投资回报机制、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和时点。
(二)期末存货中存在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应具体披露项目名称、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收入、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金额、施工期间等。
(三)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四)开发与项目运营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情况,包括该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核心合同或协议条款、产品类型、现金流、盈利模式及相关风险等。
(五)业务涉及项目运营的,应按照运营方式分类披露运营项目相关关键财务指标,包括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预计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等。
(六)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内合计金额,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七)报告期内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节 细分行业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水污染治理业务的,应根据污水处理类型(如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等)、地区分布分类列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及同比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的,应披露治理的主要污染气体及其来源,治理后副产物回收或处置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治理业务的,应按照垃圾处理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况,各类垃圾处理收入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披露变化原因。
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治理并发电业务的,还应按项目披露垃圾处理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并说明总收入中垃圾处置收入和补贴电价收入的构成比例。单个项目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治理业务的,应按项目披露主要的处置工艺、各处置工艺的处置量、及对处理后垃圾的处置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业务的,应披露再利用的方式、销售收入情况。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相关中央或地方环保政策、补贴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新中标项目或新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建设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应及时披露订单的中标或签订情况。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中标或合同,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进行披露并揭示风险;因环保问题被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销售的设备验收不合格被退回,影响重大的,应及时披露销售退回的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建项目因突发事件、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且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执行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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