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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证券发行人:为满足市场关于全面、及时了解股东信息的需求,本公司制定了《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
为满足市场关于全面、及时了解股东信息的需求,本公司制定了《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7月2日起实施。本公司2014年5月发布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2014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持有人名册(以下简称“持有人名册”)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转让的各类证券的持有人名册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办理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一码通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号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 本公司在提供持有人名册时,对于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以对该持有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证券合并统计后再行提供。
第六条 本公司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
(一)每月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10日和本月20日(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按证券总规模(其中普通股与优先股分别计算股本,下同)统计的前200名持有人名册、按流通证券规模统计的前100名持有人名册。
(二)发生证券初始登记或增发、配股、股份回购等证券规模变动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按证券总规模统计的前10名持有人名册。
(三)发生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等明确规定需披露或报告的情况、发生股东大会、权益派发、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等公司行为、发生证券交易转让场所规定的异常波动情形、有权机关要求证券发行人核查持有人名册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七条 本公司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发行人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
(一)每月向债券发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10日和本月20日(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按债券总规模统计的前200名持有人名册。
(二)根据债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名册服务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债券发行人可以委托承销机构,代为办理持有人名册相关业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本公司申领持有人名册。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主体申请,向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九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本公司申请获取其公告的权益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召集人不得将所获取的持有人名册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系统、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现场办理等本公司认可的方式申请获取持有人名册。
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系统申请持有人名册的,应当事先向本公司办理电子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电子通信安全事宜,并登录网络服务系统填写申请信息,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现场办理等方式申请持有人名册的,应当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持有人名册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主体因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要求办理网
络服务系统申请事宜未获取持有人名册的,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其所申请持有人名册的理由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请理由、申请材料违法违规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相关主体提交的持有人名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按照与相关主体约定的方式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向证券发行人提供与持有人名册相关的其他服务,具体规定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持有人名册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持有人名册?Z备、管理制度,对持有人名册日常保管、使用、查阅等事宜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持有人出于正当理由向证券发行人申请查阅持有人名册的,证券发行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提供。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等相关主体获取持有人名册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
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持有人名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持有人名册包含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违规使用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主体提请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因不当保管、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名册业务参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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