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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7〕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xx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17〕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xx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通知》并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全员参与,营造浓厚氛围。要引导航运公司认真学习《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大力推动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引导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
二、加强指导协调
各单位要密切联系实际,根据《通知》精神,指导、督促航运公司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航运公司要对照《通知》的要求,重新审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对于不完善或欠缺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明确船舶安全方面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和我部有关要求,加强对航运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公司监督检查、船舶安全监督等方式,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公司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公司及时整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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