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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项目信息1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
2.适用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
3.项目编码:44028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公司法》第131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申请条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42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3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2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3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41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65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十一、禁止性行为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6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5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43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十二、申请材料
第一章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报告
1-2 同意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申报稿的书面声明。
1-3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申报稿)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
1-5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文件
3-1 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3-2 申请人律师关于法律意见书
3-3 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3-4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3-5 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第四章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补充文件
4-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公司章程(草案)
4-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二)材料数量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
见附件1
(四)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2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0435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当周周五晚,可通过网络方式(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zgsb/)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2017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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