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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项目信息1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
2.适用范围: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项目编码:44028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申请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十一、禁止性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一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发行说明书
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定向发行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3-1 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3-2 法律意见书
3-3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二)材料数量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
见附件1
(四)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2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0435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当周周五晚,可通过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zgsb/)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2017年11月30日起发布并实施。
附件1:
定向发行申报材料示范文本
第一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简要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情况】
1-2 定向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1-2-1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2-2 公司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股份公司成立时间、挂牌时间、住所地、注册资本、目前总股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主营业务等】
1-2-3 发行计划
1、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
2、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实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
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4、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应披露历次权益分派、以及公司未来除权除息事项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影响】
5、本次发行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6、募集资金用途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应披露前次股票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以及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措施】
【若有以非股权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2)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4)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若以股权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股权所投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2)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3)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4)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7、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8、本次定向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9、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1-2-4 2年1期财务指标简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1-2-5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认购方式、支付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相关股票限售安排;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与资产相关的人员的安排】
1-2-6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1、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2、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3、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4、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5、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6、本次定向发行特有相关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1-2-7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股票登记机构、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1-2-8 相关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定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9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资信评级报告、担保合同和担保函、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定向发行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2-1-1 尽职调查情况
【主办券商应说明尽职调查的具体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调查、财务调查、公司治理调查、合法合规调查等,以及尽职调查的具体程序等情况】
2-1-2 内核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内核小组构成、内核会议召开、内核成员履职及最终表决结果等情况】
2-1-3 推荐意见
【主办券商应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2、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3、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4、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5、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6、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7、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例如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挂牌以来历次股票发行的承诺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8、主办券商对本次定向发行的推荐结论;
9、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3-1 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2 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2、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3、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进行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4、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5、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6、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附件2: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文件缺少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加盖申请人公章;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附件中缺少相关授权委托文件或授权委托文件缺少委托人签字、盖章。
(二)定向发行说明书封面缺少明确声明:“本公司的定向发行的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定向发行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封面未注明“申报稿”。
(三)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申请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相关声明中,缺少相关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经办人签字或机构公章。
(四)缺少申请人关于同意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回复的书面声明。
(五)申请文件中缺少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缺少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缺少计量单位;财务报表缺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个人名章、签字或申请人公章。
(六)主办券商推荐意见、专项核查报告、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中介服务机构文件中缺少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经办人签字或机构公章。
(七)律师见证文件未加盖见证章或复印件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八)国有企业定向发行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九)募投项目介绍过于简略,必有性及可行性分析不具有针对性。
(十)补充流动资金测算的合理性不足。
(十一)经营业绩异常波动,未进行合理解释分析。
(十二)未披露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或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及整改情况。
(十三)主办券商未按指引逐项核查并逐条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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