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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6〕7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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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债券发行完成后上市交易/挂牌转让前,发生本指引规定的披露事项的,应参照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债券已届兑付期但尚未完成兑付的,应参照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按照本所债券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前款公司上市或挂牌场所的临时报告规定与本指引规定的披露内容一致仅格式不同的,发行人可按其规定格式披露临时报告,但应同时将报告刊登在本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披露媒体或网站。
第七条 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后的临时报告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八条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本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本指引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的“以上”“届满”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如已经经过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使用经审计的数据;未经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目录
第一号 发行人名称变更
第二号 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号 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号 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第五号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第六号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第七号 发行人公司债券违约
第八号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号 发行人当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号 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号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第十二号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
第十三号 发行人解散
第十四号 发行人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第十五号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第十六号 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第十七号 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重大变化
第十八号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第十九号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
第二十号 公司债券恢复上市
第二十一号 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第二十二号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重大违法违纪
第二十四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第二十五号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号 发行人出售、转让资产
第二十七号 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八号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第二十九号 发行人关于市场传闻的说明
第三十号 中介机构发生变更
第三十一号 发行人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号 发行人名称变更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变更名称时,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和相应的工商登记部门。
二、公司债券名称等变更情况(如有)
发行人应明确披露此次公司名称变更是否涉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名称、简称和代码的变更。
前款事项如有变更的,发行人应对比披露变更前后的债券名称、简称和代码。
三、发行人应披露公司更名后与债券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承继情况。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当自办理完毕工商更名登记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2.发行人应当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需要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号 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适用范围:
发行人的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具体信息
发行人应披露:
(一)原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变更的具体原因。
(三)变更后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具体信息。
二、变更进展
(一)就经营方针的变更,发行人应说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审议情况。如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以及相应的工商登记部门。
(二)就经营范围的变化,发行人应说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以及相应的工商登记部门。
(三)发行人应说明公司章程是否已根据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变化完成修订。
三、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其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情况的影响,并提示投资者关注重大变化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与偿债风险。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变更经营方针,应自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变更经营方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如有后续进展的,还应在后续进展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后续进展公告。
2.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应自办理完毕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号 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法规政策变化、重大灾害、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二)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
二、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的进展情况(如有)
若该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具有持续性且发生重大进展的,发行人应披露该进展情况。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
(一)该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预计上述影响的持续时间。
(三)发行人针对该重大变化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相关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变化趋势发生重大改变时,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第四号 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适用范围:
1.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债券评级的上升、下调,评级展望的变化,发行人主体及其债券评级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3.评级公司对发行人及其事项的关注公告,发行人可参照本指引自愿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主体/XX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评级变化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此次评级调整涉及的所有公司债券的与评级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债券名称、简称和代码。
(二)进行评级调整的评级机构的名称。
(三)评级调整的时间。
(四)前次评级结论(如针对同一公司债券,有多家评级机构给出的均在有效期内的不同主体和债券评级,则发行人均应披露)。
(五)调整后的具体信用级别。
(六)简述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调整的原因。
二、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
(一)此次评级调整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是否发生影响。如有影响,则发行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此次评级调整对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质押式回购资格等是否造成影响。如有影响,则发行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三)若因负面因素造成评级下调、评级展望出现不利变化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则发行人需说明针对该项负面因素未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评级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2.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出具的评级报告(包括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中的主体评级,与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主体评级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参照本指引的内容,披露该评级差异的具体情况、差异原因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
第五号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单次涉及的金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累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余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3.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虽然金额不满足以上两项标准,但该项资产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或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判断该项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4.上述资产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时,发行人应参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主要资产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类型、位置、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占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等);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实施机构及原因;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期间。
(二)资产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如有),包括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原因、日期以及资产的具体情况。
(三)如因相关诉讼、仲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其他纠纷而导致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发行人应一并披露相应事项的发生原因、目前进展、发行人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相应裁决、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明确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对其偿债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发行人应披露其判断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原因和依据。
如认为构成负面影响的,发行人应披露现有的及将来或有的负面影响,以及发行人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资产单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发行人应当自收到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通知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2.因单次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导致累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余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发行人应当自收到有权机关对该次资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通知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到达前述两项披露标准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再达到前述两项披露标准时,发行人仍应按照本指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净资产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计算。
5.发行人资产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发行人应自收到有权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通知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应的解除事项。
第六号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单笔数额达到1000万元或者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5%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达到5000万元或者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10%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3.本指引所称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本指引所称的未能清偿,是指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5.对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的基本情况
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的名称、债务形式、债务利率、债务金额(含主债务及违约金、罚息等从债务)、债务期限、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核准、备案或注册机构(如有)、登记托管场所和交易流通场所(如有)等。
(二)债务违约情况
包括该笔债务违约原因、目前的处置进度,发行人负有清偿义务的已到期债务的累计金额等。
二、债务违约的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债务违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二)特殊条款执行披露
发行人应披露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形发生后,是否会触发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中的特殊条款,此处的特殊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违约条款,提前清偿条款。
(三)后期计划
发行人应披露后续债务偿还计划、投资者赔偿安排、偿债保障措施落实以及债务重组安排等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对于是否存在有效债务或者是否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存在争议的,发行人应先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可在公告中自愿阐明其抗辩事由。
2.发行人应于达成违约债务处置协议、协议执行等重大时点2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净资产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计算。
第七号 发行人公司债券违约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的,无论违约金额如何,均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第六号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本指引所称的违约,是指发行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债券本金(含部分本金)、利息及回售、赎回款的行为。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公司债券违约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违约的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违约的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名称、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金额、债券票面利率、债券期限结构、最新评级情况、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日、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的名称。
二、债券违约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违约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本期债券本次违约的时间、金额。
(二)如本期债券本次违约之前,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前次违约状态仍然持续的,发行人应披露历史累计违约金额(包含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罚息等)。
(三)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分析本期债券违约原因。如涉及担保人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担保责任的,发行人应特别说明。
三、债券违约后续安排
发行人应披露:
(一)本期债券部分利息或本金支付安排(如有)。
(二)发行人目前的有息债务负债总量、银行授信额度。
(三)后续债务偿还计划、投资者赔偿安排、偿债保障措施落实以及债务重组安排等应对措施。
(四)后续企业信息披露及配合受托管理人召开持有人会议等维护投资人权益的工作安排。
(五)债券违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六)债券违约是否会触发本期及其他公司债券中的特殊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违约条款,提前清偿条款。
(七)对其他公司债券的偿还安排。如有较大可能无法偿还其他公司债券的,应在此公告中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四、担保措施安排(如有)
(一)本期债券有保证担保的,发行人应披露:
1.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披露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保证人资信状况、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以及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
2.如保证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保证人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二)本期债券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发行人应当披露:
担保物的账面价值(如有评估价值的,也应一并披露,并注明评估时点)变化情况,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报告期内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等情况。
(三)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增信的,发行人应当结合增信方式披露其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债券未能足额偿付本息、支付赎回、回售款后2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指引进行披露。
2.发行人应于资金筹措、担保措施执行、债务重组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无论有无前款事项进展,发行人均应于发生违约后,在每2个月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参照本指引披露违约处置的后续进展公告,重点披露此次后续进展与前次公告内容的变化之处。
第八号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 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上年末净资产金额。
(二)上年末借款余额。
(三)计量日日末的借款余额。
(四)累计新增借款金额。
(五)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的具体比例。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发行人应至少按如下类别分别披露借款变动数额及分别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相同类别之间既有新增又有偿还数额的,可轧差披露。
(一)银行贷款。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三)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
(四)其他借款。
三、本年度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就本年度新增借款的必要性、新增借款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指引所称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筹借的资金: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或其他经证监会、本所认可的金融机构的,吸收的存款、收缴的保费以及其他基于主营业务而发生的负债不计入借款。
凡属于借款范围的,无论借款发生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抑或发生时是否已公开或定向披露,均包括在借款的计算范围内。
当期发行的债券被计算在新增借款的范围内。发行人发行债券当年发生的其他借款亦被纳入到本指引要求披露的新增借款范围内。
2.净资产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计算。借款余额为每月月末,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出的借款余额。累计新增借款金额为每月月末的借款余额减去上年末借款余额。
3.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自然月月末,新增借款金额首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时,发行人在下月月初的5个交易日内,应按本指引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4.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在该自然年度内后续每月月末,若发行人新增借款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40%、60%、80%……(依此类推)的,则发行人仍应按照本指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但后次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以前次信息披露的触发为前提。
5.新增借款超过20%后,如因偿还借款而降至20%以内,后新增借款又升至20%以上的,再次超过20%时仍需披露。新增借款超过40%、60%、80%等类似情况,依此类推。
第九号 发行人当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 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当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发行人本年度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上年末净资产数额。
(二)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
(三)计量日日末的对外担保余额。
(四)累计新增担保金额。
(五)累计新增担保占上年末净资产的具体比例。
二、单笔担保情况(如有)
如发行人单笔担保数额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10%的,则发行人还应披露: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三)被担保债务的金额。
(四)被担保债务的到期时间。
(五)担保的类型。如担保的类型为保证的,还应披露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六)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七)是否有反担保措施等。
三、新增担保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就新增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明确分析。
新增担保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提供保护的利益安排机制和发行人的其他承诺,披露发行人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等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指引所称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通过抵押、质押、保证、流动性支持等为他人债务承担责任的增信措施。
发行人发行债券当年发生的担保亦被纳入到本指引要求披露的新增担保范围内。
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自身房地产业务开发为购房业主提供的按揭担保、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计算在本指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
2.净资产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计算。担保余额是指每月月末,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出的担保余额。累计担保金额是指每月月末的担保余额减去上年末担保余额。
3.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自然月月末,新增担保金额首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时,发行人在下月月初的5个交易日内,应按本指引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4.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在该自然年度内后续每月月末,若发行人新增担保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40%、60%、80%……(依此类推)的,则发行人仍应按照本指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但后次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以前次信息披露的触发为前提。
5.新增担保超过20%后,如因解除担保责任而降至20%以内,后新增担保又升至20%以上的,再次超过20%时仍需披露。新增担保超过40%、60%、80%等类似情况,依此类推。
第十号 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财产的单独或累计账面金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的净资产10%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放弃债权/财产如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应公告应按照规定另行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被放弃债权的基本情况(放弃债权的)
发行人应披露: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包括债务人名称、主营业务、债务人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
(二)被放弃债权的形成原因。
(三)债权金额、期限等情况。
(四)债权的账面价值及占净资产的比例。
(五)被放弃债权累计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
二、被放弃财产的基本情况(放弃财产的)
发行人应披露:
(一)财产的名称。
(二)财产的权属情况。
(三)财产的经营或运营效果。
(四)财产附带他项权利情况。
(五)财产的账面价值及占净资产的比例。
(六)被放弃财产累计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
该财产上附有他项权利的,如按法律规定放弃该项财产需要他项权利人同意的,则还应披露他项权利人的意见。
三、放弃债权/财产的原因和形式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
(一)放弃债权/财产的具体原因。
(二)是否签订了放弃债权/财产的相关协议,如有,则发行人应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放弃债权/财产的相关决定内容,并披露该项决定是否通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审议。如需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发行人还应披露批准或备案情况。
(四)债权/财产的放弃是否需要征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意;如需征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还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和相关决议内容。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分析放弃该项债权/财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一并披露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并应就该项债权/财产的放弃的合法性及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承诺。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签订放弃债权/财产的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如相关协议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发行人应自条件生效或期限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
如发行人以单方行为放弃债权/财产的,则应自作出有效的单方行为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2.发行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独或累计放弃债权/财产首次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其后再次放弃债权/财产每单独或累计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继续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净资产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计算。
4.本指引所称的放弃包括无偿划转资产,本指引所称的财产包括股权。
第十一号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遭受自然灾害、债权难以实现、资产发生减值、投资亏损、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等原因导致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重大损失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
(一)发生重大损失的原因、过程。
(二)重大损失的发生时间。
(三)重大损失影响的金额。
(四)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结合重大损失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该重大损失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以及发行人为减小或消除重大损失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如果该重大损失非由不可抗力引起,发行人应针对发生损失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披露发行人后续为减少/避免损失事件发生而采取的方案。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且预计损失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2.发生安全事故、遭受自然灾害、债权难以实现、资产发生减值、投资亏损、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等原因导致,导致发行人发生损失,且该损失的绝对值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3.如由于发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等原因,导致损失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如该项事项同时满足发行人放弃债权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情形,则除需按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外,还需按发行人放弃债权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事项另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净资产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计算。
第十二号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的基本情况
(一)减资
发行人应简要说明减资的原因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情况、有权机关批复情况(如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
(二)合并、分立
简要说明发行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发行人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原因及实施方案,说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情况,有权机关批复情况,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尚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并将该会议召开公告作为重大进展在本公告中予以说明。
(二)已经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在本公告中一并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内容。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的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减资、合并、分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债权债务承继或偿付方案、发行人拟定的其他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和措施,以及机制和措施的执行安排和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内部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相关协议签订、公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收到有权机关批复、相关工商登记变更完成等重大时点起2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指引披露事项进展。
第十三号 发行人解散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发生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法院裁决予以解散等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适用《第十二号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及相关持续信息披露公告,不适用本指引。
3.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因破产清算而解散的,适用《第十四号 发行人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及相关持续信息披露公告,不适用本指引。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解散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解散原因
发行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披露解散原因:
(一)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的,应当披露营业期限的起止时间。
(二)因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披露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和相应的解散协议(如有)。
(三)因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披露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定撤销的机关和相应的行政决定。
(四)因法院裁决被解散的,应当披露相应的裁判文书。
(五)如解散需征得有权机关同意的,还应披露有权机关的批复情况。
二、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发行人应当披露前述解散事由出现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发行人解散的后续清算计划及执行情况,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具体保护安排。
三、持有人会议安排情况
发行人应于披露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日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相应事项作为重大进展于此公告中披露。说明相应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持有人会议决议情况及债务承继或偿付方案。
四、工商注销登记安排
进入财产清算阶段后,发行人应当披露其预计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时间。
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发行人应自完成之日2个交易日披露相应的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营业期限届满、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对解散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有权机关作出解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裁决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解散相关协议签订、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解散收到有权机关批复、清算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等重大事件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第十四号 发行人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发行人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破产情况概述
发行人应披露:
(一)破产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主体的名称、净资产、负债(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数据为准)。
(二)申请主体、申请内容以及申请原因。
(三)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受理时间、法院的裁决内容以及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四)属于发行人主动申请破产的,应当披露公司相关决议内容。如该破产申请需经有权机关同意的,还应披露有权机关的同意情况。
二、破产程序实施情况
(一)涉及重整的,发行人应披露:
1.重整程序批准情况。
2.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情况、法院批准情况、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二)涉及和解的,发行人应披露:
1.和解程序批准情况。
2.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情况、法院批准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三)涉及清算的,发行人应披露:
1.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原因、破产债权债务的申报情况。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主要内容、批准及其执行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发行人应分析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债券偿付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债券承继或偿付方案、持有人会议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执行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应于以下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或事项后续进展:
1.进入破产程序: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形成决议、相关协议签订、收到有权机关批复、管辖法院受理及立案。
2.涉及重整程序的:破产重整提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3.涉及和解程序的:申请和解、法院裁定、和解协议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4.涉及破产清算程序的:出现破产清算事由、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执行及工商登记注销。
第十五号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其生产经营、偿债能力或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知悉时间、受理机构、当事人、案由、诉讼/仲裁标的。
二、二审情况(如有)
发行人应披露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及其请求,其他原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受理的法院,法院受理上诉的时间等。
三、再审情况(如有)
发行人应披露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请求,法院裁定再审的时间等。
四、诉讼、仲裁结果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
发行人应披露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作出时间以及己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五、和解、撤诉情况(适用于和解、撤诉情况)
进行和解的,发行人应披露进行和解的理由、达成和解协议的时间及其内容、收到和解文书的时间及其内容。
申请撤诉/撤回仲裁的,发行人应披露申请撤诉/撤回仲裁的当事人、申请理由、申请是否获得法院/仲裁机构的许可。
六、案件执行情况(适用于执行阶段)
发行人应披露案件自愿执行或执行和解情况。
败诉方不履行的,发行人应披露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受理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申请时间及申请内容。
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发行人应披露书面异议的内容、时间以及有关执行裁定内容。
七、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诉讼、仲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在披露有关诉讼起诉、仲裁申请后,应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在诉讼裁判或仲裁裁决、二审、再审、执行、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撤回仲裁等,应于收到相应文书或知悉相应事实后(以较早日为准)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净资产、净利润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为计算基准。
3.如因审判监督程序而引起的诉讼程序,发行人应参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号 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本指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发行人也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基本内容
(一)当发行人收到有关机构拟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事先告知文件(以下简称事先告知文件)后,发行人应披露事先告知文件的作出主体、发行人收到的时间、事先告知文件的内容等事项。
(二)当发行人收到有关机构正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文书(以下简称正式监管文书)后,发行人应当披露正式监管文书的作出主体、发行人收到的时间、正式监管文书内容等事项,并披露正式监管文书和事先告知文件之间有无差异。如有,还应披露差异内容。
二、发行人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应当披露在收到事先告知文件/正式监管文书后,其对事先告知文件/正式监管文书的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结果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的,并应披露异议的主要理由。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分析该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纪律处分意向书等文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等重要时间点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号 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重大变化
适用范围:
1.本期债券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或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若偿债保障措施的变更/重大变化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方能生效的,则待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发行人再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事项需满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债券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重大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原先的偿债保障措施
发行人应针对发生变更/变化的偿债保障措施,披露该偿债保障措施变更/变化前的具体内容以及变更/变化前的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
(一)保证人、担保物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披露该项变更是否经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新的担保人内部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有),是否需征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意。如需征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和表决结果。
发行人应披露变更后的担保人、担保物的详情:
1.变更保证人的,若变更后的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披露变更后保证人的上年末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经审计),保证人资信状况、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以及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
如变更后的保证人为自然人,应披露保证人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2.变更担保物的,应披露变更后的担保物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物的名称、担保物的账面价值(如有评估价值的,也应一并披露,并注明评估时点)、担保物价值与被担保的债券的剩余债务总额之间的比例。
同一担保物上已经设定其他担保的,还应披露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
(二)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
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是否经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有),是否需征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意。如需征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和表决结果。
三、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一)保证人如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被撤销经营许可、重要业务资格等情形的,应说明保证人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形。如涉及需变更保证人的,应按照本指引变更保证人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物价值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告(若无,则参考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价值降低20%以上时,应披露变更后担保物的账面价值(如有评估价值的,也应一并披露,并注明评估时点)的变化情况,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
(三)其他偿债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其他偿债措施发生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等内容。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披露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变化对债券偿付的影响分析。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发行人还应结合募集说明书对债券持有人提供保护的利益安排机制和发行人的其他承诺披露发行人已采取和拟采取的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等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自偿债保障措施变更或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号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适用范围: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因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概况
发行人应披露其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债券的名称、简称和代码。
二、发行人情况的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披露发行人或其债券出现的可能导致其债券出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事由。
三、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债券流动性的影响,并应披露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其承诺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
第十九号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
适用范围: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本所决定,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XX债券暂停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暂停上市的债券基本情况
包括发行人名称、债券全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上市时间及交易平台、暂停上市前就可能被暂停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的发布情况、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交易所关于债券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XX原因,根据《证券法》第XX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XX条等规定,XX债券自X年X月X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XX平台暂停上市。
公司XX债券已经于X年X月X日开始连续停牌,将持续停牌至X年X月X日,自X年X月X日起正式暂停上市。
三、发行人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关于争取恢复债券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证券法》第XX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XX条等规定,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因XX原因,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因此,公司特此提示各位投资者本期债券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义务安排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原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债券的派息及到期兑付工作。
六、暂停上市期间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决定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号 公司债券恢复上市
适用范围: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XX债券恢复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恢复上市的债券基本情况
包括发行人名称、债券全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暂停上市时间、暂停上市原因及交易平台。
二、交易所关于债券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XX原因,公司于X年X月X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公司债券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 XX条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X年X月X日对本公司作出《XX债券恢复上市的决定》,公司XX债券自X年X月X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XX平台恢复上市。债券简称为 XX债,债券代码为XX。
对于需要恢复上市后同时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发行人应说明适当性管理的安排情况。
三、公司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公司应简要披露其采取的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公司应结合其生产经营情况披露其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情况。
在公司债券恢复上市后,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义务。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的决定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号 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适用范围: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本所决定,债券被终止上市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XX债券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终止上市的债券基本情况
包括发行人名称、债券全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终止上市时间、终止上市原因及交易平台。
二、交易所关于债券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XX原因,公司债券已于X年X月X日起正式在XX平台暂停上市。
因XX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于X年X月X日对本公司作出了《XX债券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本公司发行的债券(证券代码:XX,证券简称:XX债)于X年X月X日起终止上市。
三、终止上市后其债券登记、托管及还本付息事宜
发行人应结合实际情况,披露其债券被终止上市后债券登记、托管及还本付息的相关安排,并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作出妥善安排并披露。
四、终止上市后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号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概况
发行人应简要说明:
(一)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主体。
(二)收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通知的时间。
(三)涉嫌的刑事犯罪的简要案由。
二、相关立案调查的后续进展
(一)被提起公诉的,发行人应披露被提起公诉的罪名及被提起公诉的时间。
(二)收到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的,发行人应披露相应的裁判结果。
(三)在案件的其他重要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审理、宣告无罪、上诉、抗诉等,发行人也应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说明目前所处的法律程序及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如披露事项涉及债券提前清偿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事项或持有人会议决议的事项,则发行人应按照相应约定或决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相关主体收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通知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件发生重大进展、变化或裁判生效等重大事件发生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发行人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自发生变更之日起,发行人可不再继续按照本指引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立案调查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重大违法违纪
适用范围: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在确认涉嫌犯罪/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前即已无法履行职责的,则发行人应先按《第二十五号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进行信息披露。待涉嫌犯罪/重大违法违纪确认后,再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调查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简要说明: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调查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被调查前的任职情况。
(二)前述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调查的时间及原因。
二、相关事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影响分析
1.相关人员涉嫌的犯罪/重大违法违纪事项与发行人的关系。
2.相关人员涉嫌犯罪/重大违法违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应对措施(如有)
发行人应披露其拟由其他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安排及其他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调查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适用范围:
1.发行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董事、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如因涉嫌违法犯罪而发生变动的,不适用本指引。发行人应按《第二十三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重大违法违纪》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原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变动原因。
(二)相关决定情况、新任人员聘任安排及基本情况等。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2015年修订)》第37条的内容进行披露。
(三)如人事变动需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备案的,发行人还应披露有权机关的批准/备案情况。
二、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
(一)相关人员变动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对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影响(如有)。
(三)上述人事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计算基数以每年年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人数为计算基础,且该董事、监事人数需以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最低人数限额为前提。如少于最低人数限额的,则以最低人数为计算基础。
2.当一个自然年度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的变动情况达到本指引要求的披露标准时,发行人应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指引中所要求的原相关人员的披露内容,包括因变动而触发披露标准的所有董事、监事的信息。
3.发行人应于内部有权决策机构作出人员任命决议或收到新任人员正式任命决定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如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作出人员任命决议需经有权机关批准/备案的,发行人应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无异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应的进展信息。
4.发行人披露完成本公告后,若相应董事、监事、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变动重新触发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发行人应当继续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号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适用范围:
1.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患病、发生意外事故、失去联系或其他发行人尚未确认的原因等无法履行职责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如董事长、总经理等非因临时事由而不能履行职责,则发行人应尽快聘任新任人员。发行人除应按照本指引披露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外,还应在聘任新任董事长、总经理后按照《第二十四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概述
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原因。如因无法联系相关人员而无法确认原因的,发行人亦应将此情况如实披露。
(二)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预计持续时间。
(三)新任人员任职前的过渡期安排。
二、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
(一)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职对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对发行人董事会或其他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有效性的影响(如有)。
(三)上述人事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董事长或总经理等无法履职后2个交易日内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若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不设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的,则相应履行董事长、总经理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后,发行人应参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号 发行人出售、转让资产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出售、转让资产,资产金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发行人出售、转让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披露标准的,不适用本指引。发行人应按照《第二十七号 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信息披露。
3.若出售、转让资产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则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公告和决议公告等事项需另行公告。但发行人应将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和表决情况作为重大事项进展在本指引中予以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发行人出售、转让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出售、转让资产概述
发行人应披露出售、转让资产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出售、转让资产交易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被出售、转让的资产的概述。
(三)资产出售、转让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有评估价值的,也应一并披露,并注明评估时点)和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
(四)出售、转让资产的具体安排。
二、相关决策情况
(一)发行人应披露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以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披露关联交易的审批机制和定价机制。
(二)资产出售、转让如需经过有权机关核准的,还应披露有权机关的核准情况,包括核准部门、核准时间和核准文号。
(三)出售、转让资产如需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情况。
三、交易执行重大进展或变化情况
发行人应在交易执行取得重大进展、交易终止后及时按照本指引披露后续进展和变化情况。
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应披露相关资产产权过户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
四、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
(一)本次资产出售、转让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对债券持有人有不利影响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措施。
(二)资产出售、转让事项的后续执行过程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情况。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计算。
2.发行人应于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定、签订相关协议、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决议、有权机关批复、资产过户登记等重大时点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事项及后续进展。
3.净资产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计算。
第二十七号 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应按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发行人的吸收合并不适用本指引,发行人应按《第十二号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进行披露。
3.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指引。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其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刊登于债券交易场所的网站。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重大资产重组及类型
发行人应披露其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及目的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名称、交易各方实施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交易标的名称、交易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三、交易对手方的基本信息
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情况,最近2年的控股权变动情况、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交易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
1.该经营性资产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历史沿革;
2.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其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3.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4.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5.该经营性资产的权益最近2年曾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的评估价值、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
(二)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
1.相关资产的名称、类别及最近2年的运营情况;
2.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3.相关资产在最近2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应当披露评估价值、交易价格、交易对方等情况。
(三)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该等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情况及与此相关的解决方案。
(四)资产交易中存在的可能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应披露: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支付方式;
(三)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四)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和实现方式;
(五)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六、财务会计信息
(一)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最近2年的财务报表;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的收入或费用额。
(二)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的主要数据(如有)。
七、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该项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详细说明已向相应有权机关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发行人应披露该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予以表决。
(二)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的,应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0个交易日单独公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并将该会议通知作为重大进展在本公告中予以说明。
(三)已经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在本公告中一并披露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内容。
九、中介机构意见
相关中介机构应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明确意见。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债权债务承继或偿付方案、发行人拟定的其他对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措施,以及措施的执行安排和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之前,有关各方就该重大资产重组在对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合作方式等达成初步意向后,发行人应参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
2.发行人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相应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以及相应后续进展。
3.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如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发生重大变动的,发行人应及时进行披露。
4.资产、营业收入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为计算基础。
第二十八号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适用范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背景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否是基于交易行为而发生:
(一)如因交易行为而导致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发行人应简要披露交易背景、交易方案、交易结果和变更生效时间等。
(二)如因非交易行为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披露相应非交易行为的决策机构、具体的变更依据和变更生效时间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公司原股权关系、持股比例以及变更后的股权关系、持股比例。
(二)若发行人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主要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情况、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有)
(一)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执行情况。
(二)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执行情况。
四、变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披露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2.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第二十九号 发行人关于市场传闻的说明
适用范围:
1.市场上出现关于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时,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除前款规定外,对涉及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传闻或事项,发行人可参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澄清说明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传闻及核实情况简述
发行人应披露:
(一)简要说明相关市场报道或传闻的内容。
(二)简要说明公司针对报道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报道传闻的影响等内容的核实情况。如发行人需较长时间核实的,可说明目前所核实到的情况以及后续核实的计划。
(三)如传闻内容涉嫌违法犯罪,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正在调查,发行人不便于发表判断的,应说明案件调查的主体、案件调查的时间。
(四)无法判断报道传闻真实性的,应说明前述核实的情况,公司无法判断的理由,以及公司是否有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核实的计划。
二、澄清说明
(一)针对报道传闻中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或无中生有的情况,公司应说明真实情况。
(二)针对传闻涉及控制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公司应在书面征询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之后,根据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回函情况作出声明。声明中应明确表述:“经公司书面函证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回函明确表示,……”。
(三)在公告中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说明的传闻或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发布澄清说明公告。
2.传闻或报道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发行人应当自核实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时,披露相应的进展公告。进展公告需披露至报道或传闻被明确澄清说明之日止。
第三十号 中介机构发生变更
适用范围:
1.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发行人为发行的公司债券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3.如发行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需要征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发行人应另行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公告。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中介机构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原中介机构概况
发行人应披露变更前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公司存在多只未到期公司债券,涉及多个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变更的,应当分别说明对应关系。
二、变更情况概述
发行人应披露: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生效时间。
(二)该项变更是否经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审议,以及该项变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三)该项变更是否征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有)。
(四)该项变更如需取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如需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情况。
(五)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的基本信息或拟新聘中介机构的相关安排。
(六)变更后中介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等规则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七)协议签署情况及约定的主要职责。
三、移交办理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变更前后中介机构工作的移交办理情况。尚未完成移交办理工作的,应披露移交工作办理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指引所称变更,既包括发行人终止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的委托关系,也包括发行人聘请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
2.发行人应于解除原委托关系和签订新的委托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号 发行人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
1.发行人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如发行人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造成的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除按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同时符合《第十一号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的披露要求。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发行人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概况
发行人应披露:
(一)遭受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时间。
(二)具体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结果。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分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能预计影响持续时间的,还应披露预计的影响持续时间。
发行人还应披露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认定、受到处罚情况;发行人为消除、减轻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计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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