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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5]83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2.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3.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
附件1
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促进企业稳步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主管部门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依法依规开展企业负责人人力成本的全口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中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工作由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会同规划财务司、宣传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薪酬审核部门)负责。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在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年度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5,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每三年为一个任期,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30%以内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核定公式为: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评价得分/100)。
第三章 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每个任期核定一次,按照先考核后分步兑现的原则,以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日期为时间节点,次月支付任期激励收入的60%,满6个月支付20%,满12个月支付20%。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每年年初企业根据当年经营目标、重点工作等事项对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订,经董事会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确定。各行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但仍在企业工作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重新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自任免机关下发退休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依法为其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由所在企业为其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优诊服务和日常保健等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经环境保护部薪酬审核部门审定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健全内部分配管理和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审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由企业参照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每年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接收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 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负责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向参股企业派出的人员及所属企业下属独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由所在企业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价值思维,不断完善以业绩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和效益水平,保证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统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实施,分解落实战略发展目标,发挥绩效管理对战略实施保障功能。
(二)坚持价值思维。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把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作为经营管理的核心工作和考核重点,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贯穿于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全过程。
(三)坚持业绩导向。加大激励考核力度,强化刚性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选拔任用紧密挂钩,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中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负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五条 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拟定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开展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监测、预警和分析,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计算和分析,编制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报告,并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定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审定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报告,按程序报批后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以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要素,根据考核的目的、对象不同,考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薪酬审核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不同企业分别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确定相应目标值,采取量化评价方式进行。
第九条 因不可控的客观条件(如法律、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对企业业绩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时,企业可申请变更考核指标。
第十条 考核指标变更申请应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后提出,书面报请环境保护部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审批。未批准之前,原考核指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发生变更时,涉及原定权重变化的,应一同变更。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胜任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2、1.5、0.5、0。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兑现年度绩效、职务变动、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加强任期考核评价,激励企业负责人全面完成任期目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原则。任期考核评价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实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做强做大主业,持续改进管理。
(二)保值增值原则。按照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要求,促进企业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三)风险控制原则。引导企业控制经营管理风险,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四)长效激励原则。建立激励导向明确、兑现方式有效的长效激励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所属企业中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每三年考核评价一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负责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工作,每个任期最后一年的12月至次年1月开展任期考核评价。
第六条 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书,拟定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开展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监测、预警和分析,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计算和分析,编制任期考核评价报告,并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指标体系,确定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审定任期考核评价报告,按程序报批后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八条 任期考核指标分为四个维度:可持续发展指标、任期战略规划落实情况、党建工作指标、风险控制指标。
(一)可持续发展指标:评价企业在任期内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状况。
(二)任期战略规划落实情况:评价企业任期战略规划的落实情况。
(三)党建工作指标:评价企业任期内党建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风险控制指标:评价企业任期内对各类风险的控制情况。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不同企业分别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其他负责人的任期考核指标体系,采取量化评价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出现扭亏为盈、走出低谷、打好基础、加快发展、快速稳健和高速运行等情况的,任期绩效考核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自正式任命后半年内,根据本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制定任期规划,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目标责任书应包含经营业绩、重点工作任务、基础管理等指标。
第十一条 因不可控的客观条件(如法律、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对企业业绩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时,企业可申请变更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变更申请应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后提出,书面报请环境保护部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审批。未批准之前,原考核指标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指标发生变更时,涉及原定权重变化的,应一同变更。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计算,按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职务调动的,任期激励不实行补差处理。
第十六条 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兑现任期激励收入、职务变动、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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