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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专业学位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专业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我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第四批继承工作的中期检查督导,并于2010年12月召开了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第四批继承工作扎实推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突出继承特色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四批继承工作,认真组织各相关单位、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学习《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发〔2008〕7号)等相关文件,领会精神,充分认识继承工作的重要性。
(二)要牢牢把握继承发展指导老师学术思想、注重培养临床实践能力这一特色和主线,并贯穿到继承工作的各个环节。在结业考核、论文答辩和专业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既要注重把握继承特色,继承好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又要充分发挥院校教育的作用,严格保证继承工作和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质量,使第四批继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继承管理
(一)做好第四批继承工作是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及带教单位的共同责任,既要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又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配合,共同努力,确保第四批继承工作顺利进行。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继承工作的管理,并会同学位授予单位做好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日常学位教学管理。要根据中医药学专业特点与要求,把握第四批继承工作特色,做好授课、开题与答辩等工作,严把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关。
带教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细化管理措施,提高过程管理质量。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
(三)严格考核标准,完善淘汰机制。第四批继承工作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负责,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淘汰。结业考核与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由我局委托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与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明确要求,加强教学,提高继承质量
(一)尚未组织集中理论学习的有关省(市、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安排集中学习,保证集中理论学习的时间和质量。
(二)带教单位要加强教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教学过程进行督查考核。
(三)指导老师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保证带教时间,及时批阅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和医案等,并针对其中的问题予以指导,批语每篇宜100字以上,且应提高指导性和针对性,以保证带教质量。
(四)继承人必须按第四批继承工作要求,保证每周跟师学习不少于1.5天和每周独立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2天,及时记录整理跟师笔记,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临床医案等。要注重经典理论学习,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四、落实经费,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保障第四批继承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到位。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和带教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设立专项经费账本,确保专项经费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方面。
五、把握时间,明确任务,保证继承工作顺利完成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岗情况,把握时间节点,保证继承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如期完成。
(二)为了兼顾全国各省(市、区)的实际进岗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开展时间,同时有利于第四批继承工作的总结及下一批继承工作的开展,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临床结业考核及论文答辩工作完成时间统一截止为2011年12月31日,专业学位授予完成时间截止为2012年6月30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及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国中医药人教发〔2011〕7号)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需在结业考核、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20天内,将本省区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总结、各继承人考核结果及论文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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