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258号2010年12月23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258号 2010年12月23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
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陕西省矿产资源丰富、综合科技实力雄厚,是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巨大的省份之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响应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创新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支持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对陕西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二)支持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决策。支持积极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工作,加强对企业数量、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发展态势等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高质量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市场主体投资参考。
二、授予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管辖权
(三)授予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四)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陕西、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进行登记。
(五)积极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授权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六)积极支持陕西省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陕西省符合条件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三、促进陕西省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八)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九)非许可经营项目不再具体登记。陕西省内设立企业,除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不再具体登记中类及小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依法予以登记。
(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公司类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以股权对外投资,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额之和最高可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鼓励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活动。支持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支持所有人以该项技术作为出资。
(十二)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陕投资。支持陕西开展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条件、优质服务等方面的试点;积极引导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到陕西投资兴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陕西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壮大实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业发展。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陕西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陕西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十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研究个体工商户发展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名称、字号延续等问题,促进其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
(十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等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具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
四、大力支持陕西实施商标战略
(十六)将陕西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工作重点支持地区。加大对陕西省传统、特色行业产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指导力度。加强对陕西省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到境外申请注册商标。支持陕西省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意识,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涉及陕西省内传统、特色自然人文景观和陕西省具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确权争议案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符合提前审查和审理条件的,可予以加快审理。
(十七)支持培育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支持开展对农民以及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对符合地理标志注册条件的,支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促进陕西品牌农业发展。对于已经申报的陕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实质审查。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如果确实没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记录材料,可提交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八)支持陕西企业积极培育驰名商标。扶持陕西企业发展一批有潜力、有市场竞争力、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对于陕西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认定。
(十九)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支持陕西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二十)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对陕西省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重大跨省(区、市)商标侵权案件,视情适时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保护行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商标纠纷的,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及时与纠纷所在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相关企业解决纠纷。
五、支持陕西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支持开展各类经济合作活动。支持陕西招商引资、商贸洽谈、考察交流、区域经济合作等工作;继续支持陕西举办“中国东西部合作与贸易洽谈会”、“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商贸洽谈会,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作平台建设;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陕西的商贸洽谈活动。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西部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交流与合作,逐步健全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二十二)支持开展对外交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赴国(境)外执行培训任务的名额分配上,对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倾斜;帮助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团赴国 (境)外交流访问,推介陕西驰名、著名商标拥有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学习借鉴国(境)外先进的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理念和体制机制。
六、支持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三)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指导建立和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支持升级改造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信息分析系统,提高消费维权水平,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提振消费信心。
(二十四)支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其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方面的合作,建立监管信息沟通渠道、完善监管协作机制。
(二十五)支持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指导健全企业监管信息数据库,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登记管理情况,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六)支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支持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支持建立跨区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二十七)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指导健全农资市场、农产品市场监管制度,支持建立跨区执法协作机制,保障农民消费、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十八)支持开展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工作。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执法行动、宣传教育活动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严厉查处传销违法活动,严格规范直销经营行为,为维护陕西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九)支持开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经济检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七、支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三十)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总局年度培训计划和总局行政学院的办班能力,在总局举办的培训班中,适当增加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的参训名额。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纳入总局接受安排系统干部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工作整体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三十一)支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支持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工商所装备建设。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基层工商局(所)的办公条件,配备监管执法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办案效率。
(三十二)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支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金信工程”总体框架内实行“大集中、大统一”建设,加强应用指导,保障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市场监管一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体化、社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一体化。
(三十三)在有关经费上予以支持。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平台建设、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基层建设等专项补助经费以及业务补助经费分配、专用设备的配置上对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支持。
总局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总局的支持意见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汇报,在陕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好总局的支持政策,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评论

呐情~狠美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8小时

品如手中柜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27条意见

1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2006年12月22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2006年12月22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_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