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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1号――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1号)为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深入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我会决定近期组织我会派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1号)
为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深入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我会决定近期组织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将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性文件。
(二)检查目的
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完善有关技术系统、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做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工作和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等。同时,现场检查工作还将督促基金销售机构做好维护稳定和数据报送的相关工作。
(三)检查内容
1.资金安全保障: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2.内部控制制度: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3.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功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4.销售适用性:长期推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5.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发放、使用情况等。
6.基金从业人员: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考试的情况等。
7.投资者教育:持续开展情况。
8.基金销售协议:协议内容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等。
9.数据报送:总行或总部数据报送的准备和实施情况。
(四)检查时间、范围和检查方式
2008年9月至12月,由我会36个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北京、上海、广东及深圳地区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其中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部的检查由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完成。检查包括各基金销售机构自我检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1.自我检查。2008年8月底之前,按照我会发出的自查表(请自行到我会网站中基金监管部的“通知公告”栏目里下载),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反馈至我会基金监管部或我会派出机构。
2.现场检查。我会基金监管部或派出机构根据自查和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与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座谈及听取工作汇报、到营业网点现场查询及检查记录和文件、抽样测试、询问基金投资者相关问题等方式。
二、相关事项
(一)维护稳定工作
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做好自查的同时,应当对基金销售业务中的风险点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并制定或改进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控制制度,必要时应当进行应急演练。随附《基金销售与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风险点汇总》(附件2),供参考。
(二)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前已完成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准备工作。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考虑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三)数据报送工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从2008年9月开始,填写随附的《基金销售机构交易数据报送表》(附件3)并向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http://data.csrc.gov.cn)报送。尚未获得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与我会基金监管部联系:
数据报送联系人:陈鹏,联系电话:010-88060392,联系邮箱:chenpeng@jajx.com。
报表的电子版本可在登陆系统后下载。
(四)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情况公示工作
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2009年1月底前,将全部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情况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抄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后每年的1月和7月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以上信息进行更新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信息的具体格式见附件4。
中国证券业协会联系人:张蓉,联系电话:010-66575895,联系邮箱:zhangrong@sac.net.cn。
附件:1.基金销售机构自查表
2.基金销售与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风险点汇总
3.基金销售机构交易数据报送表
4.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质信息一览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对照表
公司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要求主审复核备注备注是否是否主体资格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九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三十九条业务系统按照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平台检查指引 参照《销售办法》十条业务制度按照内部控制检查指引 《销售办法》十、四十三条销售适用性是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推行基金的销售适用性 《销售适用性》是否建立对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产品的评价体系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预测该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诋毁同行或者损害同业声誉的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变相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写明风险提示语句 《销售办法》二十五条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题词或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发布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是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销售办法》二十条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加强了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是否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补充规定》第一条(三)是否在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制度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基金未来投资业绩进行模拟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宣传推介材料中模拟历史业绩的是否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是否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的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公式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 《补充规定》第一条(六)销售费率是否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费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 《销售办法》四十五条是否在募集过程中对认购费打折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费率优惠是否备案并公告 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出现以低于基金面值的价格或以变相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如抽奖,回扣,送实物,送保险,送现金,送基金份额或其他产品等)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 《基金法》二十条在基金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销售办法》十九条是否存在盘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业务 《运作办法》十八条销售行为是否发生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行为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客户服务是否建立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客户服务流程 客户服务人员在回答客户问题时,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认为是个股投资建议或其他有可能误导投资人的意见 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内容是否按相关流程得到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其他 主审: 复核:
附件1-基金销售机构内控检查对照表
序号检查内容法规条款是否建立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执行备注是否N/A 是否N/A 是否N/A 一总体原则 一、1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1)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3)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第三条 一、2内部控制应当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第四条 一、3体系完整有效: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第五条 一、4是否将内部控制制度报我会备案。第四十九条 二内部环境控制 ? 二、1总体要求:是否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第六条 二、2是否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第七条 二、3是否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1)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3)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4)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5)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第八条 二、4是否能够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1)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2)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的标准化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3)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的安全。(4)统一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5)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6)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第九条 二、5是否已经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当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第十条 二、6是否已经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二、7是否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应急计划,保障意外事件发生时公司业务的迅速恢复。第十二条 二、8是否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第十三条 三、业务流程控制 三、1销售决策流程控制 三、1、1 是否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并已经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第十四条 三、1、2是否能够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对本机构的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做出决策,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构总部作出的销售决策。第十四条 三、1、3是否对其销售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分支机构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第十五条 三、1、4是否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第十六条 三、1、5选择的合作服务提供商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务提供商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七条 三、1、6合作的服务提供商是否为符合资质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第十八条 三、1、7是否有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供监察稽核部门及监管机关等单位核查。第十九条 三、2销售业务执行流程控制 三、2、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三、2、2是否已经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1)是否对重要业务环节实施有效复核,确保重要环节业务操作的准确性。(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3)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4)是否开通自助式前台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营销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投资人获得必要服务并保证销售资金的安全。5)是否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投资人。第二十一条 三、2、3是否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2、4是否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1)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投资人申请赎回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销售机构应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同时作为异常交易处理。(2)明确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各分支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托管银行以及相关合作服务提供商的资金清算流程。(3)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资金划付,超过约定时间的资金应当作为异常交易处理。(4)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当日的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同日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实现日清日结。第二十三条 三、2、5 是否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1) 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2) 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3)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4)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5)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6)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7)明确投资人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 三、2、6是否能够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宣传推介材料是否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由总部统一制作,分支机构、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得自行制作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未经授权不得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第二十五条 三、2、7 基金销售机构关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揭示应由总部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合作的服务提供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 三、2、8 是否制定《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内容至少包括:(1)《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2)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3)投资人办理基金业务流程。(4)基金分类、评级等的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提示。(5)向基金销售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6)基金销售机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人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三、2、9是否在代销协议中对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服务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持有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持续服务责任。但基金销售机构至少应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账号等资料。第二十八条 三、2、10是否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1) 设立独立的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协调部门或者岗位。(2)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及投诉处理规则。(3)准确记录客户投诉的内容,所有客户投诉应当留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4)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5)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第二十九条 三、2、11 是否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第三十条 三、2、12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维护和使用是否明确权限并留存相关记录。第三十条 三、2、13是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2)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3)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4)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5)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6)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7)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第三十一条 三、2、14是否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账户类资料和特殊业务类资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无基金份额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交易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第三十二条 四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四、1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三条 四、2是否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第三十四条 四、3是否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各项费用报酬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销售合同、代销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并对收取的各项费用报酬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支付确认。是否存在向基金管理人索取销售合同、代销协议约定之外的费用或报酬的情况。第三十五条 四、4是否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规范基金清算交收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的完成资金清算,确保投资人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四、5是否进行对账(1)内部每日完成各销售网点与基金销售总部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2)外部定期完成与客户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第三十七条 五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五、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指引建立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第三十八条 五、2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应当实行双人双岗。三十九条 五、3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四十条 五、4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是否严格相互分离,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四十一条 五、5是否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四十二条 五、6系统数据是否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十五年。四十三条 五、7是否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四十四条 六、检查集合控制 六、1是否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就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的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四十五条 六、2 监察稽核人员是否能够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层报告。四十六条 六、3是否将遇到下重大问题(若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1)基金销售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 (2)基金销售机构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3)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十七条 六、4是否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按照要求进行报告。四十八条 汇总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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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检查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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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检查对照表
辅助式前台业务系统自助式前台系统后台管理系统软件名称 开发商名称 软件版本 检查日期
1、前台业务系统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实现部分
实现未实现基本功能账户类基本要求包括开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基金投资人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第七条 个人开户记录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交易账户、姓名、出生年月、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法定或授权代理人姓名、个人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第七条(一) 机构开户应当记录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类型、基金交易账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第七条(二) 交易密码可靠的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机制,禁止系统自动生成相同密码或弱密码第七条(三) 基金投资人密码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第七条(三) 销售适用性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第七条(四) 交易类基本要求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功能第八条 销售适用性应当检查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第八条(一) 银行账户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基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更改银行账户的,系统应当视为异常交易并作记录第八条(二) 销售费率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第八条(三) 交易时间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提示第八条(四) 服务功能投资资讯基金基础知识第六条(一) 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二) 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费率、基金转换、手续费支付模式、基金风险评价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开市场信息等;第六条(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第六条(四) 基金相关投资市场信息第六条(五) 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信息第六条(六) 投资资讯信息,要有合法来源,还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揭示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第六条 查询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产品第九条(一) 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第九条(一) 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明细第九条(一) 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的资金划付信息第九条(一) 适合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第九条(一) 基金净值或基金收益第九条(一) 其他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查询第九条(一) 对帐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基金投资人选择的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对账单第九条(二) 对账单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手续费收取情况、分红方式等内容第九条(二) 投诉信息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内容第九条(三)
2、自助式前台系统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实现部分
实现未实现核实身份和资质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实自助式前台系统真实身份和资质的方法,包括向基金投资人提供合法销售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便于基金投资人核查的监管机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为自助式前台系统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人员,与当面服务对等岗位的人员资质要求相同;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查相关人员资质的功能第十一条第二款 披露信息提供方式:在线阅读、文件下载、链接或语音提示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包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联系方式等第十二条(一) 客户开户协议等相关文档范本第十二条(二) 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第十二条(三) 揭示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应当包括信息安全、异常操作、系统故障等,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对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和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证书等身份数据的义务第十二条(四) 开立基金账户要求基金投资人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资料,并采取等效实名制的方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人自助开户或修改账户信息时,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核对基金投资人名称与银行账户名是否一致第十三条 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操作具有核实身份的功能和合法有效的抗否认措施;基金投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操作者的IP地址、数字证书等;基金投资人通过电话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来电号码第十三条 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自助式系统不得受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重要操作,基金投资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前往柜台办理第十三条 交易限额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认购、申购的最大金额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赎回的最大金额第十四条 系统备份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统失效时的备用服务措施或方案第十五条 系统交互性自助式前台系统的各项功能设计,应当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纠正基金投资人误操作的功能第十六条
3、后台管理系统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实现部分
实现未实现权限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第十七条 记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具有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行为监控等功能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第十八条(一) 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第十八条(二) 基金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资质证明等;系统应当具有记录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违规信息等功能第十八条(三) 记录和管理基金风险评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第十九条(一) 基金产品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代码、名称、类型、交易限额、费率等第十九条(二) 应当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第十九条(三) 盘后交易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收到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处理,防止发生基金投资人盘后交易的行为第二十条 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相关功能应当具有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处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起的销户确认、账户冻结、份额冻结、账户解冻、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份额拆分等特殊业务处理功能第二十一条(一) 应当具有记录基金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划付信息的功能第二十一条(二) 应当具备配合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的功能第二十一条(三) 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核对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是否相符第二十二条(一) 核对基金销售专户出入账金额与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认购、申购金额、赎回金额是否相符第二十二条(二) 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资人、分支机构等进行明细核对第二十二条(三) 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当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第二十二条(四)
4、信息报送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实现部分
实现未实现基金销售机构每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交易情况第二十三条(一) 每月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情况汇总第二十三条(二) 每月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情况汇总第二十三条(三) 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察稽核报告第二十三条(四)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经营状况第二十三条(五) 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说明第二十三条(六) 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第二十三条(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八) 委托基金销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销售专户资金流量数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每日基金交易确认情况第二十四条 委托清算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清算账户资金流量数据第二十四条
5、平台管理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实现部分
实现未实现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通讯、安全保障等,对于关键的支持系统组成部分应当提供备份措施或方案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有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贮的技术特征,将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历史、基金销售人员信息、基金投资人服务信息等电子数据集中保存第二十六条 系统投入使用、系统重大升级、年度技术风险评估的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供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进行联网测试的报告第二十七条 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对系统升级、网络访问、数据库存取、用户密码修改等重要操作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第二十九条 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第三十条 基金投资人身份、交易明细等敏感数据在公网的传输应当进行可靠加密,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储和传输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业务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修改基金投资人交易数据和口令密码,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并且留痕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系统项目文档和技术文档,对于定制开发的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源代码或对源代码实行第三方托管第三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系统开发和运行中采用已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数据接口第三十三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将系统集成、应用开发、运营维护、设备托管、网络通信、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按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技术外包方签订详细的商业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相关责任。基金销售机构选定和变更技术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四条 销售系统及基金登记系统与代销机构销售系统的连接是否顺畅
检查情况汇总
项目未实现功能或存在问题前台业务系统 自助式前台系统 后台管理系统 信息报送系统 信息管理平台 结论和建议措施:后续跟踪改进情况及改进评价:
附件1:基金销售机构自查表
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对照表
银行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要求主审复核备注备注是否是否主体资格代销银行是否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销售办法》四十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九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三十九条业务系统按照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平台检查指引 参照《销售办法》十条业务制度按照内部控制检查指引 《销售办法》十、四十三条销售适用性是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推行基金的销售适用性 《销售适用性》是否建立对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产品的评价体系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预测该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诋毁同行或者损害同业声誉的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变相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写明风险提示语句 《销售办法》二十五条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题词或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发布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是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销售办法》二十条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加强了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是否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补充规定》第一条(三)是否在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制度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基金未来投资业绩进行模拟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宣传推介材料中模拟历史业绩的是否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是否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的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公式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 《补充规定》第一条(六)销售费率是否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费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 《销售办法》四十五条是否在募集过程中对认购费打折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费率优惠是否备案并公告 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出现以低于基金面值的价格或以变相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如抽奖,回扣,送实物,送保险,送现金,送基金份额或其他产品等)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 《基金法》二十条在基金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销售办法》十九条是否存在盘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业务 《运作办法》十八条销售行为是否发生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行为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客户服务是否建立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客户服务流程 客户服务人员在回答客户问题时,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认为是个股投资建议或其他有可能误导投资人的意见 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内容是否按相关流程得到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其他 主审: 复核:
附件1-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对照表
公司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要求主审复核备注依据是否是否主体资格是否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销售办法》四十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十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三十九条业务系统按照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平台检查指引 参照《销售办法》十条业务制度按照内部控制检查指引 《销售办法》十、四十三条销售适用性是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推行基金的销售适用性 《销售适用性》是否建立对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产品的评价体系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预测该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诋毁同行或者损害同业声誉的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变相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写明风险提示语句 《销售办法》二十五条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题词或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是否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是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销售办法》二十条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加强了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是否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补充规定》第一条(三)是否在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制度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基金未来投资业绩进行模拟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宣传推介材料中模拟历史业绩的是否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是否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的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公式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 《补充规定》第一条(六)销售费率是否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费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 《销售办法》四十五条是否在募集过程中对认购费打折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出现以低于基金面值的价格或以变相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如抽奖,回扣,送实物,送保险,送现金,送基金份额或其他产品等)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费率优惠是否备案并公告 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 《基金法》二十条在基金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销售办法》十九条是否存在盘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业务 《运作办法》十八条检查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及其细则,发现是否存在承诺交易量或接盘等利益输送行为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销售行为是否发生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行为?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客户服务是否建立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客户服务流程? 客户服务人员在回答客户问题时,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认为是个股投资建议或其他不适意见 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内容是否按相关流程得到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其他 主审: 复核:
附件2:
基金销售与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风险点汇总
风险类别
风险点
涉及机构
应对(或预防)措施
销售业务类
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做好流动性管理、做好资金支付和投资人告知工作
非法机构无照销售
(不适用)
协助证监局、工商局、公安部门查处违规事件
挪用销售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协助央行、银监会、公安部门,责成责任机构及时垫付资金、追缴被挪用资金、做好投资人安抚工作
业务处理中断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做好业务处理恢复工作
对外宣传类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误导性宣传
基金管理公司
严查并禁止,一旦发生应立即撤销并更正以消除影响
公司高管、基金经理等核心人员对外讲话或博客内容引起市场波动
公司主办的基金论坛内容引起市场波动
其他形式的言论引起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协助当地证监局查明言论来源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公众进行更正
客服投诉类
易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特殊性质投诉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尽量采取保守、退让措施以最大程度得满足投资人的合理要求
安全保障类
群体性事件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协助当地证监局、公安部门做好人员疏导工作、维持社会稳定
办公场所出现安全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健全监控和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人员和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机房出现安全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健全监控和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信息系统类
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
存在漏洞、木马或病毒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定期扫描、安装防护软件
开放了与业务无关的端口
关闭多余端口、禁止远程方式
网页易被篡改
增加防篡改措施
核心业务系统
核心业务网与办公网没有隔离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两网物理隔离
系统发生重大升级
向证监会报备
备份措施
没有做好主机备份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做好机房及至少同城异地的主机备份
没有做好数据备份
做好非同城异地的数据备份
没有做好网络、通讯、电力、空调等备份
做好备份工作
附件3:
基金销售机构交易数据报送表
版本号:1
销售机构代码 销售机构名称 起始日期(YYYY-MM-DD)2007-7-9截至日期(YYYY-MM-DD)2007-7-13
日期(YYYY-MM-DD)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公司代码基金公司名称业务代码 业务说明份额(份)金额(元)手续费金额(元)手续费结算方式其中网上份额(份)其中网上金额(元)备注
[注1]:“业务说明”中除了“分红”对应“日期”为红利发放日期,“认购结果”和“认购退款”对应“日期”为认购期末总确认日期,“集中申购结果”和“集中申购退款”对应“日期”为集中申购确认期末总确认日期外,其他业务说明对应的“日期”都是交易发生日期。
[注2]:用户可自行插入行填写数据。
[注3]:按业务和对应基金分类填写汇总额,业务代码和业务说明以《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_T0017-2004>中有关数据交换的规定为准,业务说明对应的业务代码:认购申请<020>,认购确认<120>,认购结果<130>,申购申请<022>,申购确认<122>,赎回确认<124>,基金转换转入<137>,基金转换转出<138>,非交易过户转入<134>,非交易过户转出<135>,分红<143>。对于暂时没有业务代码的业务说明,先不填写。
[注4]:起始日期为本周第一个交易日的时间,截止日期为本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时间。
[注5]:一周的第三个交易日报送上一周的报表。
[注6]:“结算方式”为“净额结算”对应的“金额(元)”,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为准;
[注7]:在基金认购或集中申购采取全程比例配售时,“业务说明”中的“认购退款”是认购期末TA确认退回的认购金额,对应的业务代码不用填写;“业务说明”中的“集中申购退款”是集中申购期末TA确认退回的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业务代码不用填写。
[注8]:当“业务说明”为“认购申请”、“申购申请”和“集中申购申请”对应的“金额”为投资者发出的申请金额,其他的为确认金额。
[注9]:对于认购报送的三条数据,认购申请<020>、认购确认<120>对应的日期是交易发生日期;认购结果<130>对应的日期是认购结束确认的时间,“认购结果”或“集中申购结果” 数据等于基金公司确认该代销机构认购的汇总值。
[注10]:对于一般申购,报送“业务说明”中的“申购申请<022>”和“申购确认<122>”两项,对应的日期都为交易发生日期;对于集中申购,报送“业务说明”中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确认”对应的日期为交易发生日期,“集中申购结果”对应的日期为集中申购结束基金公司确认的日期。“集中申购确认”的数据等于代销机构在集中申购期未结束,而确认的投资者的资金数据。“集中申购结果”数据等于集中申购期结束基金公司确认该代销机构申购的汇总值。
[注11]:基金定投也包含在申购赎回的范围内,不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报送。
附件4:
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质信息一览表
机构名称: 更新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金销售网点地址客服电话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类型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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