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0号——对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0号——对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5]1166号)的规定,我委对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一、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金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国投煤炭公司,经检查合格,准予继续从事煤炭经营。
二、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公司、华电燃料有限公司、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经检查基本合格。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各企业须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有效期内抓紧进行整改,达到《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再保留煤炭经营资格。
三、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生产技术开发公司、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中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为限期整改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暂定至2006年6月30日,在此期限内,须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并在2005年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各项整改措施进展情况。一年整改期满后,仍不能达到各项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未予公布的企业,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后,不再继续保留煤炭经营资格。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年评价结果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3号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评价,现将200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建立优胜劣汰和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工程研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5号--2006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5号)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06年第一批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