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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关于对中国中旅(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对党员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关于对中国中旅(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对党员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8月11日国资纪委函〔2004〕61号)中国中旅(集团)公司纪委:你们《关于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关于对中国中旅(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对党员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8月11日 国资纪委函〔2004〕61号)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纪委:
你们《关于对党员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以后,对在企业中如何贯彻执行党章第四十条规定的问题,尚没有专门的规定。中央企业各级党委是否属于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在工作实践中一般应按如下情形掌握:
一是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在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前是县(处)级或县(处)级以上单位,目前党委组织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二是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属于县(处)级或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范围,其所在的同级党委;三是地方党委对企业党委按县(处)级或县(处)级以上管理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党委都可视作县级或县(处)级以上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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