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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债字[1998]第46号1998年7月1日)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债字[1998]第46号 1998年7月1日)
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不含保险、证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1998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重视,统一政策,加强领导
年度会计决算是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认真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既是全面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掌握信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各企业和主管财政机关要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和核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通过编审年度会计决算,进一步落实内部整章建制工作。
二、准确核算各项收支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体现为企业损益。各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或督促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对财政收支进行核算,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真实计算企业损益,完整反映企业财务成果。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贷款和经批准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在试点城市进行国有企业兼并的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但挂帐期满后,应改按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和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除上述贷款外,一律不得以政策性贷款名义扩大范围。
按国家规定,对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在试点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免息,商业银行不作收入处理,对已作收入的部分,应作冲减收入处理。
(二)根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第302号,严格执行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的规定,加强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核算,严禁将逾期(含展期后)未满一年的贷款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三)认真清收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对存放同业和拆出资金的利息,要按照规定及时收回;各项中间业务代理收入按规定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纳入损益核算,防止收入流失。
(四)加强投资收益的清收,提高投资回报。
1、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纳入投资收益核算。对持有长期有价证券(含国债),应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并列入投资收益。企业应将国债利息收入在投资收益中单独列示,并提供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汇总计算明细表。
2、如实反映全资附属企业收益情况,从全资附属、职营、参股企业分得的利润纳入投资收益核算,严禁截留或作为“小金库”。商业银行已脱钩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职营企业所发生的亏损应按规定由该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不得并入投资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五)认真核实各项费用开支,凡不属本年度的有关费用不得以预提、待摊的名义调节费用支出,虚增虚减利润。
1、呆帐准备金按照《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第302号)的规定提取;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按照《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第130号)的规定核销,呆、坏帐核销必须符合呆、坏帐条件,严禁将未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核销和将应作为坏帐核销的应收利息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2、严格固定资产租赁、修理费的管理,严禁以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名义搞以修代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列入费用;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列入递延资产,按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应接受益期限分期摊销,不得一次列入费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住房维修费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3、严格加强工资管理。企业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种支出必须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算,工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在工资科目之外以各种名义乱发补贴、津贴。国家对企业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按国家规定的550元/人月标准执行。计税工资标准经财政部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提供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
4、代办储蓄手续费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和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代办储蓄手续费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揽储奖等方式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5、养老保险基金下放地方管理后,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要及时做好财务处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六)对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按规定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作为非常损失在营业处支出中反映。
(七)对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第1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冲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综字[1997]第128号)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绝支付,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其他支出中列支。
三、做好纳税调整和所得税清算
(一)如实填报纳税调整项目。税法和财务制度有规定比例的支出项目,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增项目包括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的工资,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代办储蓄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各种赞助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审计、检查上交款项,税后投资收益还原等项目。
纳税调减项目中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指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扣除资金成本的净收入,在会计决算中应提供免税国债利息净收入的计算依据。不提供计算依据和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汇总计算明细表的,不予免税。企业买卖国债的全部收益扣除国债利息净收入后的差价收入,不享受免税待遇。
(二)对财政部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清算,按《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第43号)执行,并在会计决算中予以反映。其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总额按下列公式清算:本年末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三)集中纳税的企业对审计、检查上交款项,投资收益,并帐(表)的附属企业已交纳的所得税,应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和已交税款汇总清单的,以及金融企业所得税未缴入中央金库的,视同未纳税处理。
四、正确计算利润分配,认真核实所有者权益
按照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利润分配,对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增减变动,在会计决算中充分反映和说明。
五、做好年终财产、财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在年度终了前,企业的各类财产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入决算。
六、做好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指标的考核工作
(一)财务分析是会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会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分析。财务分析包括信贷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质量、负债结构、呆、坏帐核销等方面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材料与决算一并上报。
(二)做好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年度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年度预算指标的完成。对超过预算指标的部分,说明情况和原因。
七、加强会计决算的审核工作,提高会计决算的编制水平
(一)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企业各级分管财会工作的行长(总经理)应加强对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表与表之间有勾稽关系的必须核对一致。
(二)各行(公司)系统应严格按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从严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和所有者权益,认真编制年度会计决算。一级分支行(公司)编制的会计决算在报总行(总公司)的同时,应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的审查,采取就地审查、就地处理的办法,并将审查处理结果报财政部。
(三)各级行(公司)对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决算审查中查出的问题,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逐级汇总上报,由总行(总公司)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复议。
八、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
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请按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要求编报,并同时编报汇总业务状况表。有外币经营业务的企业除编报汇总报表处,还应单独编报外币业务的有关报表(折美元)。
九、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行(公司)必须于1999年4月底以前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
十、各总行(总公司)布置本行(本公司)1998年度会计决算时不得超出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将本行(公司)当年的决算通知抄报财政部。凡各行(公司)已下达的决算文件与财政部统一规定相抵触的,必须立即纠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
十一、地方财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负责布置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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