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保发(1995)57号1995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5)57号 1995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全面提高人保职工的业务素质,锻炼和培养高层次的管理型人才和专家型人才,强化职工培训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公司系统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归口教育部统一管理。教育部根据公司授权,制定统一的外派培训政策,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负责外派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司应高度重视外派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合总公司教育部做好辖内的外派培训归口管理工作。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提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加强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更有成效地锻炼和培养具有较高水平和开拓能力的人才,保持并不断壮大人保的人才优势,使外派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外派培训工作是指人保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专业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学习国际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经营管理及有关的新业务、新知识。吸收和利用海外一切先进的科技知识和文明成果,提高人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保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人保公司在国际、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
外派培训工作是我公司引进海外智力工作的组成部分,包括派出人员实习、进修、攻读学位及短期授课培训等形式。短期出国(境)考察,研讨、交流不在此范围。外派培训人员需经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公开选拔、审核批准,按计划派遣到国(境)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或某种资格考试,香港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处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短期培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伦敦培训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较长时间的培训(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并根据需要负责高层管理人员的短期培训,其他受训时间视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而定。
二、组织和管理
(一)外派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1.总公司教育部在公司党组领导下,按照国家派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归口管理人保系统的出国(境)培训工作。
2.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寿险分公司和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的教育处或相应的人事教育部门规口管理辖内的外派培训工作,负责向所辖范围转发总公司有关外派培训的文件、通知、函电,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为加强管理,统筹规划,提高效益,凡派员到我海外机构学习、进修、实习的项目,由总公司教育部统一安排。凡由当地政府组织并提供费用的培训项目,需报教育部备案;凡由分公司或业务部门自行组织并负担费用的培训项目,以及在业务交往中,互利性的国外公司资助的培训项目,应报教育部经总公司经理室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外派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教育部负责对公司系统的外培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立项,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在与业务部门协商的基础上,会同人事部制定年度外培计划,并负责制定具体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
2.按照人保公司有关规定对外培项目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3.教育部与海外培训中心共同实施培训计划,并负责培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有关工作。
4.加强对外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总结和评估工作。
5.跟踪和扩展海外培训工作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充分发挥归国培训人员的作用共同创造条件。
6.各分公司或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出本部门相应的职责,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外培工作总结材料及下一年度的外培计划上报总公司教育部。
(三)外派培训人员的管理
1.外派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学习计划一般不得改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在外培训时间,如因公确需变更在外停留时间,应由我公司海外培训中心或驻外管理机构提出,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改变。没有人保公司驻外机构的,可直接报教育部批准。培训人员一律不得因私延长或缩短在外停留时间。
2.为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根据外事工作有关原则,培训期间学习不得执行其他外事任务,外派人员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与本次培训无关的业务活动。
3.培训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由我驻外机构或培训中心负责管理,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应及时向总公司教育部汇报。
4.教育部和海外培训中心实行严格的登记,发证管理,妥善安排学习和生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直接回国,不得绕道其他国家和地区回国。
6.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认真总结学习收获,推广学习成果。原单位要注意学以致用,发挥其才干。
7.培训结束,由海外培训中心、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做好培训人员的跟踪考察工作,并将学员的总结、鉴定及成绩单纳入本人档案。
8.外派培训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填写“培训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参加两个月以内的海外培训,服务期为3年;超过两个月,服务期为6年,“培训协议书”由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9.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树立长期为人保公司服务的思想,如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主动提出调离人保公司系统,需归还国际旅费、海外生活费和培训费等全部费用,以及部分赔偿费。
三、外派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个人品质优良,热爱人保公司,工作表现好。
(二)业务对口,能够完成培训项目,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专业的实践经验,在人保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有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业务熟练,有培养前途者。领导干部应有突出业绩。
(三)培训人员应参加过人保系统岗位培训,并具有合格证书;能够基本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具备完成培训项目所需的外语水平等其他必要条件。参加国外保险公司,驻外机构培训或由国外院校、研究机构为我公司安排课程的学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培训人员的年龄,局级干部55岁以下,处级干部56岁以下,一般干部45岁以下。
(五)各类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者,均需出具省、市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卫生检疫证明书,证明书半年内有效。
四、外派培训人员的选拔和审批
(一)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拔
1.外派培训的项目和名额由总公司教育部统一下达。各有关单位应本着德才兼备,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推荐拟派人员,不搞照顾,宁缺毋滥。
2.教育部视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拟派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统一考试与考核,选拔考试分业务知识和外语水平两项,采取公开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统考前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外语的培训。
3.高层管理人员根据业绩情况择优选派。
(二)出国培训人员的推荐、考核与报批程序
1.被推荐的外派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和报表的要求填写“拟派出国(境)培训人员考察表”,并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总公司教育部。
2.教育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或考试、考核,符合要求后,经总公司人事部审核,报总经理室审批,并报国家外专局(赴港澳地区培训的还需报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核准。
3.教育部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安排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外语和业务测试,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安排。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统考者,应事先向教育部说明原因,可参加下一次统考。
4.各有关单位收到教育部正式通知和有关批件后,应抓紧办理政审、护照及有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材料寄达总公司教育部,由人事部负责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外派培训人员的工龄,休假及经费管理
(一)赴海外培训人员在批准出国(境)培训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外派培训人员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其亲属也不安排出国探亲。
(三)外培结束回国后,按规定可享受休假,具体天数由各分公司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外培人员按临时出国(境)待遇支付其费用(置装费、旅费及在海外期间的生活费用等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香港和伦敦培训中心需按规定另交培训费,全部费用由派出单位一并划拨到总公司财会部。
六、外派培训人员出国前的集训
赴外培训人员出国(境)前由总公司教育部统一组织短期集训,集训主要内容包括:派出目的和要求;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境)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有关国家的基本情况与培训内容相关的课程辅导,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七、本规定自批准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总公司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派出国学习人员考察表
项目名称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姓 名_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教育部制
一九九五年 月 日
-----------------------------------
| 分公司(部) 中支公司(处) 支公司(科) |
|---------------------------------|
| 姓 名 | | 性 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出 生 地| | 民 族 | |文化程度| |政治面目| |
|-----|--|--------|-------|----|--|
|入公司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健康状况| |
|-----|--|----------------|-------|
| 现任职务| | 技术职称 | |现从事专业| |
|-------------------------|-------|
| 何年何月最后毕业 | | 学习 | |
| 于何学校何专业 | | 年限 | |
|---------------------------------|
| | 英 语 | |
| |(听、说、阅读和翻译能力)| |
|外 语|-------------|-------------|
|程 度| 其他语种 | |
| |(听、说、阅读和翻译能力)| |
|-----|---------------------------|
| ∧| |
|工 含| |
|作 培| |
|简 训| |
|历 情| |
| 况| |
| ∨| |
|-----|---------------------------|
|业 | |
|务 ∧| |
|水 含| |
|平 业| |
|和 务| |
|管 专| |
|理 长| |
|能 ∨| |
|力 | |
-----------------------------------
-----------------------------------
|期 收| |
|望 获| |
|取 和| |
|得 达| |
|的 到| |
|主 目| |
|要 标| |
|-----|---------------------------|
| 及|配|姓名| |出生日| |是否在海外学习过| |
|家 主| |-------------------------|
|庭 要|偶|工作单位| |职务| |
|成 社|---------------------------|
|员 会| |
| 关| |
| 系| |
|-----|---------------------------|
| 人 | |
| 事 | |
| 部 | |
| 门 | |
| 政 | |
| 审 | |
| 意 | |
| 见 | 部门领导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 教 | |
| 育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部门领导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 分 | |
| 公 | |
| 司 | |
| 、 | |
| 部 | |
| 领 | |
| 导 | |
| 意 | |
| 见 |分公司(部)领导签字 党组(部)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职人员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单位职工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就公派乙方出国(境)培训事宜,为明确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安排乙方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赴_________培训,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乙方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乙方在国(境)外培训期间由_________和_________提供经费。
第三条:在第一条 规定的期限内,或经甲方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享受公司国内职工一切待遇(享受国外全部资助费用,需停发国内工资和生产性奖金)。
第四条: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延期而违反第一条规定的期限造成逾期未归,甲方有权解聘乙方的职称或对乙方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乙方回国后应为甲方服务_____年,服务期从乙方回国到甲方上班开始计算。乙方违反协议,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出国(境)批准期限内在甲方的应有住房权利,但乙方逾期未归,甲方对乙方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乙方应在三个月内委托国内亲友或担保人退还甲方住房,三个月内不退还住房由甲方房管部门、保卫部门、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三方共同清理并收回乙方住房。
第七条: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赔全部出国(境)费用和与出国(境)有关的费用,乙方在国内工作年限不足服务年限的,乙方应赔偿接受高等教育以来国家及甲方支付的学习和培训费用。金额和期限由甲方决定。
若乙方逾期未归,乙方或担保人有义务无条件赔偿上述费用,金额和期限由甲方决定。
第八条: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__________为乙方担保人,担保期从乙方出国(境)之日起,至乙方回国(境)到甲方工作之日止。若在担保期内乙方违反协议,担保人有责任协助甲方追回由于乙方违反协议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赔偿,担保人应代替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受委托人: 乙方担保人:
(签名、公章) (签名、公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 月 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人保发[1999]56号1999年4月27日)第一条为落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人为本,效益为先,笃守信誉,稳健经营”的方针,加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人保党发[1999]74号1999年6月21日)为全面加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人事部关于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人事部关于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审(1994)22号1994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新出联[1995]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教育委员会、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
农业部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