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5号)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
人事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4>5号)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全国各地遴选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及其学术经验继承人。这些继承人通过三年的继承学习,即将期满结业。现将有关继承工作出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结业考核评估方案》(国中医药教<1993>42号)的各项要求,做好考评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走过场,确保此次继承工作的质量和信誉。考评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项工作共同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继承人考评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出师证书;指导老师由国家颁发荣誉证书。凡继承人不符合人职发<1990>3号文件规定条件者,以及未参加考评或考评不合格者,不能发给出师证书。
三、合格出师的继承人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现行职改工作统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评。评审通过者,在聘任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职数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人事部下达的职数内调剂解决。继承人在继承期间已经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在此列。
四、各地继承人出师考评工作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人事(职改)和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
1994年4月6日

相关法律条文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中国中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总后卫生部医疗局、中国中医研究院:为加强第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