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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牧渔业(畜牧农业)
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
(1984年2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牧渔业(畜牧农业)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出现了违反药政管理规定,乱产销、滥使用安钠咖等精神药物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进行套购倒卖等犯罪活动,使一些人服用后产生药物依赖性,危害身体健康,影响劳动,破坏生产,情况甚为严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加强对安钠咖的管理,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制止乱产销、滥使用安钠咖的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钠咖原料及其制剂的生产
1.安钠咖原料指定由甘肃省兰州西北合成药厂负责生产,年产量暂定在十五吨以下,产品全部供给指定的制剂厂生产制剂。
2.安钠咖制剂指定由北京制药厂(生产针剂)、上海信谊药厂(生产针剂)、兰州合成药厂(生产片剂),按照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联合下达的计划生产。针剂全部交北京和上海医药采购供应站收购,并分别由北京站供应华北、东北、西北三地区,由上海站供应华东、中南、西南三地区,片剂全部交天津医药采购供应站收购供应全国。
3.安钠咖制剂每年的需要量,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提出计划建议,经当地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公司汇总,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平衡后下达计划,并按制剂需要下达安钠咖原料药生产计划。
4.除上述指定的药厂外,其他药厂一律不准生产安钠咖原料及其制剂,原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厂,由当地卫生厅(局)撤销其文号。
5.非指定生产安钠咖制剂的药厂截止一九八三年底库存的安钠咖针、片剂与当地医药公司、站协商收购,在一九八四年需要计划中扣除。库存的安钠咖原料,将数量报西北合成药厂,由西北合成药厂纳入一九八四年供货数内。安钠咖制剂的标签报废。
6.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已签订的安钠咖供货合同一律作废,待一九八四年计划确定后下达分配量。
二、关于安钠咖的经营和供应
1.安钠咖制剂由县以上(含县)医药公司按供应渠道调拨经营,只供应所辖地区,不得销售给其他地区。
2.医疗单位和药品门市部所需安钠咖制剂按固定供应渠道从当地医药公司进货,不准通过其他途径或从外地购入。对各级医疗单位实行按季度限量供应,具体限量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根椐情况确定。
3.医疗单位只限于公社卫生院以上(含公社卫生院级)凭医生处方使用,处方限定三日量。
4.县级及县以下医药门市部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零售,清查现有库存,包装完整、质量保证的退交县级医药公司,作为供应医疗单位用。
5.百货公司、供销社兼营药品的门市部均不得经营安钠咖。
三、医疗单位及县级以上(不含县)药品门市部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发售安钠咖制剂,处方限定三日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医生要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安钠咖,严禁滥用。
四、卫生行政、医药和公安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安钠咖药品市场的管理。除由归囗医药采购供应部门经营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贩卖安钠咖,违者除没收获利外,视其情节,依法处理。没收的安钠咖,交药政管理部门就地销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合理使用精神药物的管理,要深入宣传滥用精神药物的危害性。对于因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请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者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六、兽用安钠咖注射剂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指定四至五个厂按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具体厂名另行下文)。兽用安钠咖注射剂限量供应兽医治单位(公社兽医站、国营农牧场兽医室)使用。严禁将兽药供人使用,违者严肃处理。生产兽用安钠咖注射剂的计划及所需原料药,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与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卫生部药政局商洽核定。
七、对于滥用安钠咖甚为严重的省、自治区,如认为必要,可由该省、自治区卫生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贯彻执行。八、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原料和制剂生产、收购计划,由一九八四年起实行。其余供应使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请通知所属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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