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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广州的鲁女士通过“顺丰速运”的“代收货款”服务,将一块价值36000元的手表从广州寄往宁夏,运费为23元,代收服务费为992元。鲁女士表示,该包裹在送达收件地址后第4天显示“对方拒收”。待包裹返还时,鲁女士怀疑自己的手表被“掉包”了,“手表的包装、标签被撕开,表带的纹路也和我寄出去的不一样”。对此,鲁女士拨打“顺丰速运”客服电话,“他们告诉我因为我没有保价,只能赔偿我7倍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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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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