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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鹤岗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梁成军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梁成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在案扣押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贪污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部分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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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件中,市长梁成军最终因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那么其中滥用职权罪是如何量刑的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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