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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不同之处

一、与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特别法与普...

一、与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


一般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是基于特殊法律,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全面的评价。虽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只能部分评价犯罪行为,不能涵盖犯罪行为的整体。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的,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


二、与集资诈骗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上。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并意图偿还本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更有可能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更有可能设定集资诈骗罪。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判断,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且在向公众筹款时具备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


3.从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事发前全部或大部分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有可能设定集资诈骗罪。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事发前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归还,则设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很小,一般应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事件发生后的归还能力来看,如果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则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如果事件发生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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