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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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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2010年发布的《物资采购合同范本》对我局合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规避法律风险,局对2010版《物资采购合同范本》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材料采购合同范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由原范本的11个条款增至18个条款,并增加了结算附件。新增的条款内容主要为履约担保、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保密、知识产权、合同终止履行、不可抗力、合同附件等7个条款。同时新范本对原范本的总则、标的及合同价款、质量标准、供货方式、运输、交货验收、结算和付款、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其他事宜等11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部分内容。新范本附件《结算协议》的作用主要是为防止因材料款支付不及时导致的法律诉讼案件中,对方提出索要逾期违约金及未付款利息的行为。

新范本拟定后,征求了局总部相关部门、各公司以及部分在建项目的意见,进行了多次充实完善。在执行的过程中,各单位也可结合项目自身实际情况,在范本留有的横线部分进行条款细化。 

 

 (使用说明:该合同适用于地材、水泥、钢材、沥青等原材料的采购。)


 

 

 

合同编号               

 

物资采购合同

 

甲方:                             (需方)

乙方:                             (供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        购销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双方的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澄清文件、中标公告等);

本合同书;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

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为准。

第二条  产品及合同价款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暂估数量、不含税单价、不含税合价、增值税、价税合价(即本合同所指价款)(可另加附页作为合同附件):

序号

产品

名称

型号

规格

单位

暂定数量

不含税

单价(元)

不含税

合价(元)

备注

1








2








3















不含税合计(元)



增值税(元)



价税合价(即本合同所指价款)(元)



2.本合同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约定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单价×合同暂定数量×1+增值税税率)

(注:①合同价款均为暂定价款,实际合同价款以甲方最终认可的价款为准。

②单价包含材料的出厂价、运输费、场外运输损耗、试验检测费、产品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等不含税单价。(注:本条款仅适用于“一票制”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如采用“两票制”即材料、运输费分开开票,则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运输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代收代付运输费给承运方,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承运方开具给甲方。”)

③合同数量均为暂定数量,具体数量以甲方在供货期间内发出的书面需求计划数量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材料质量合格且过磅或验尺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并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依据。)

4.上述单价为  固定/浮动 单价。

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注:浮动价格应根据区域性价格进行确定,如:钢材可参考“我的钢铁网、中国钢材联合网”等国内知名专业价格信息网站或市场调研作为依据。)

以上两种单价取其一种形式。

第三条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方式:

⑴由甲方在第一次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注: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项目部可根据合同实际签订情况自行确定)

⑵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数额为暂合同价款含税总价        元的银行保函。

(注:以上两种方式可选择一种作为履约担保方式)

2.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截至合同供货期结束后30日。

⑴采取扣除相应合同价款作为履约担保的,合同供货期结束后30日内无息退还。

⑵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作为履约担保的,合同供货结束后保函自动解除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因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履行中任一违约行为而致甲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的。

⑵乙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如有)。

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供应。

第四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按照          标准执行。

(注:须注明按国家最新标准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必须在甲方或业主同意的权威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材料到场后验收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    材料的出厂、运输、现场交验等各环节中,乙方应确保其质量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4.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证书不全的产品,拒绝接收实际产品与检验报告、证书不符的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的工期延误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责任赔偿。

第五条  产品交付

1.交付地点:                                    

2.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日,最终供货期间以甲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3.甲方每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下一个月的    材料月度需求数量计划和产品交付时间计划,乙方应按该计划提供的需求数量和产品交付时间将    材料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在     材料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前   小时通知甲方进行     (过磅或验收)。

4.甲方向乙方      发出材料月度需求数量计划和产品交付时间计划后,如有变更,应在该计划要求的产品交付时间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调整供货时间。

5.甲方因施工需要变更指定交付地点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依据甲方书面或传真变更通知要求组织供货。甲方出具变更通知应在指定交付日期前    日前通知乙方。

6.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      材料月度需求数量计划和产品交付时间计划向甲方交货,则乙方应在该计划要求的产品交付时间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停工待料、信誉损失、工程进度迟缓等方面的损失,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时直接扣除。

第六条  运输、卸货

1.由乙方组织运输工具将     材料运至甲方现场,同时乙方应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由此引起的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管理区域,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的区域停车、等待卸货。

3.乙方的运输工具在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对运输装卸采取防范措施,对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等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5.由甲方自提、自运方式的运输、卸货,合同另行约定。

第七条  交货验收

1.交货时乙方必须向甲方随车提交     材料相应的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或质量合格证。

2.       材料数量以甲方现场过磅/理论计量/计数等方式验收为准。          (注:应明确不同材料的验收误差范围。)

3.       材料出厂前,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出厂     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向甲方提交全部的试验检验资料。当甲方对   材料的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按下列约定进行处理:

甲方对到场    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抽样检验,如发现    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 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同时由乙方重新供应经检验合格的    材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材料使用过程中,因     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乙方对    材料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取样送至由甲方或业主指定的权威试验检测机构鉴定。

4.货物交付以双方书面指定的履约联络人签收记录为依据。货物在交付甲方之前所产生风险,包括货物毁损、灭失、安全事故、侵权、违法等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付款方式、税金

1.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月   日核对供货数量,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可附加其它结算条款)后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后   天内支付   %货款(注:结算方式可进行补充)中间结算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2.付款方式:

⑴现金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⑵付款时,保留当期应付合同价款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注: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项目部可根据合同实际签订情况自行确定)待本项目   材料使用结束后  月内再进行结算支付,但质量责任以相关产品责任期限为准。所有应付款项,应直接付至本合同后附供方银行账户,不得向供方经办人支付或供方非书面委托付款账户上支付。

⑶采用承兑汇票支付的,在承兑汇票有限期内,如乙方提前贴现,所产生的承兑利息甲方不予承担。

3.如发生业主计量支付滞后导致甲方延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利息等事宜。

4.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注:其他指个体工商户,个人除外),甲方向乙方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并按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6.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当天将完整清晰的发票影像资料传递给甲方财务部,并采取专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5日内送达甲方财务部,送达日期以甲方财务部签收日期为准。

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第八条第6款约定期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承担合同价款(含增值税)3%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价款时,将上述违约金在乙方价款中扣除。

第九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乙方产品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产品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甲方负责回收和处置。包装物费用如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如果对回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2.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第十条  双方责任(可进行补充)

(一)甲方责任:

1.每月及时同乙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支付价款。

2.满足运输车辆通行和卸货条件,确保乙方顺利完成工作。  

(二)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要求的     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及时供货。

2.无条件服从监理工程师、甲方的抽检,对     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乙方应自费运出工地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确保自己雇佣的员工和运输车辆的安全,为相关人员和运输设备购买保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    材料不能按时送到现场或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      元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停工待料、信誉损失、工程进度迟缓等方面的损失,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一切风险

2如因本工程发包方(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3供货推迟不是因乙方造成,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乙方应付违约金的,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全部发票为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出现任何虚假、伪造或过期等情形,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7款的违约责任,还应向甲方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于甲方抵扣的销项税,税务机关对甲方的行政处罚等)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若乙方拒不重新提供或延期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的剩余合同价款,并从乙方剩余合同价款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机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密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   年。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履行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可据此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继续履行。

1.供应的物资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伪造产品。

2.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和完成甲方的物资需求计划。

3.乙方不能保证供应导致甲方施工生产停滞。

4.其他: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项目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知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暂时延迟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或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合同延迟、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书、合同书以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方。

3.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算费用支付完毕即告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附件1:乙方(供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盖乙方鲜章)、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附件2:乙方中标通知书;

附件3: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凭证(银行保函);

附件4:其它需双方共同确认的资料。

 

甲方:(需方章)                乙方:(供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名:                         名: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算 协 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基于           合同,甲、乙双方就             日至            日之间的材料供货达成以下《结算协议》:

    一、截至              日,乙方完成了        材料供货。

二、甲方于             日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元。

(注:乙方对本协议期间甲方基于业主资金不到位所造成的未及时款的行为,应放弃对甲方的预期违约金及未付款利息的诉求。)

三、甲方对乙方每期进行支付价款前须签订此协议。

四、协议条款及其它事宜的约定:

1.本次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前期合同中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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