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财税法 >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2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运用管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第三条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内容:

(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公告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公告,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推送内容:

(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推送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推送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风险评估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运用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为基础、以网上办税服务系统为支撑的信息化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推送,提请予以相应处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条 省税务机关按照本省社会信用平台管理要求,定期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省税务机关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以及工商、海关等需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政府部门推送,实行联合激励。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情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等部门推送,对风险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风险预警、启动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委托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信息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等部门推送,对其提供便利化纳税服务,简化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引导其参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和遵守行业协会自律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其委托人定期推送,为其委托人提供参考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等信息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推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或预警,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如法律上的问题, 可关注询律公众号咨询~

评论

ㄣyυé↓枯榾

富豪与公补资金出境为什么不出税?

30分钟前

北念

物业公司服务根本谈不上质量,物业费照收不误~是严重的涉黑行为!

1天前

悍表

物业高收费与低服务的矛盾怎么求解[捂脸][捂脸]

10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
网络云盘涉淫秽信息定罪量刑 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