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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和人民满意的政府,必须加强新形势下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和人民满意的政府,必须加强新形势下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组成部门、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督查工作职能

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


第四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权威。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

(五)讲求时效的原则。对应督查的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防止拖沓延误。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六)严格保密的原则。对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只能在督办通知中打印显示,不得向承办单位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要严格限定发送范围,做好发送登记;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六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政府督查室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督查事由、责任领导、办理要求、主办人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协办人、完成时间及进度等。

(二)分流承办。

1.自办。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单位查处的或领导指定直接办理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自行办理。

2.转办。市政府督查室将确定的督查事项以《合川府办督办》、《合川府办》等文号发文,指定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收发文件、材料的登记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应在收件后三天内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并说明理由。

3.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责成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协商办理。

(三)检查催办。交办通知发出后,根据缓急情况,适时询问、催办、检查办理情况。一般件3天催办1次,急件要随时催办。

(四)审查把关。承办单位撰写的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查把关,对不合格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按照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的要求,向市政府报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如利用电子公文上报,文末需注明“此件已经*** 局长(镇长、主任)审签”。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承办的督查事项,以《政务督查》、《政务直通车》文号报市政府。

(六)立卷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督查工作方法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上报办理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专项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直接或配合有关单位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督查工作制度

(一)实行分工负责制。

1.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市政府会议及文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组织衔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编印《政务督查》、《政务直通车》。

2.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督查重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事项和各单位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的处理情况;负责对应服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针对具体工作批示事项的督查。

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的督查督办。

(二)实行实地抽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每年抽查各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不少于30%.

(三)实行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承办情况通过《政务督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于督查工作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或报告进展情况的,审核把关不严格、照转照报、报告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完成及时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单位和地区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办理,有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上报;

(三)要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顶着不办、互相扯皮、各取所需等不良作风存在。凡是应办而且能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权属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条 督查工作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二)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未设立督查机构的单位,由办公室或指定的科、室负责督查工作。

(三)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的作用。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市政府的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单位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对承办单位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四)各单位要强化督查意识,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督查机构必要的权力,保证政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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