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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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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采购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供、需双方根据工程材料采购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采购),供、需双方就下列材料采购事宜进行协商,(非招标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供应条款及价格

根据双方的友好协商,供方保证按表格中的规格、数量、单价向需方提供下述材料(数量以需方的实际需要为准):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吨)

单价(元)

税率

税额

生产厂家



















价税合计(大写)

(小写)¥

1、以上价格为供方送到需方工地(码头)的全部费用的价格(含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税金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费用)。如果由需方自行运输,供方的单价应扣除     /吨;如果由供方上岸短驳的,增加上岸短驳费用      /吨。(或另行签订短驳合同)

甲方向乙方采购砂石料数量约    吨,合同总金额约人民币    万元,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收货单为准。

2、在合同有效期内,以上单价不受市场的影响而调整。

如果受市场价格变动影响的,则按以下第   方式进行调整:

1)、根据市场价格,上下浮动10%以内时,原则上不做调整,10%以外时,双方协商调整方式为         

2)、在本合同效力范围内不予调整。

第二条:技术标准(砂石料应有含泥量、含水量等指标)

供方必须保证所供产品的技术及包装标准应符合下表要求:

    

备注







第三条:供货计划衔接

1、为有利供方提前组织原材料和安排生产,本合同签订    天内,需方应向供方提供总体分步供货计划,具体以月度计划为准。

2、需方在每月    日前向供方提供材料下月要货计划。供方必须按需方的计划要求及时将合格材料送达需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并且同时满足需方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供货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交货验收

1、按需方的有关质量规定及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进行验收。如果需方发现(材料名称)质量有问题,则需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2、(材料名称)数量验收以过磅数为准,供需双方共同负责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收(以其他方式进行验收的,明确验收方法)。(砂石料)含水量以1%为基准,雨天或供方的(砂石料)含水量超过1%,则需方有权对供方的石料扣除一定的含水量,具体的扣除量以需方试验室的含水量的测试结果为准。(地方材料的计量有多种方式,如按图纸计量等,不同计量方式有不同的验收方式和结算方式,应从实际出发选择最有利的方法,而不拘泥于范本或传统)以下为参考之一。

以吨为计量单位,供方每批次货物重量以地磅计量,计货物净重。供方对货物重量有异议的,双方可委托第三方对该批次货物重新计量,计量结果在3‰磅差范围的,以需方计量结果为准,过磅费用由需方承担,超过3‰磅差范围的,以第三方计量结果为准,计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参考)

3、供方只能在指定的   (加工厂   生产(参考),不得另外选择生产地点。如果供方需要变更生产地点,必须书面向需方提出,并且征得需方同意之后才可进行。

4、如果需方需要供方派专职技术人员到加工现场抽检或者监督生产,供方必须配合并且服从指挥。

第五条:安全与质量

1、每批材料经初检合格堆入料场,若使用过程中或之后发现质量问题,供方仍须承担因产品质量不符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在生产、运输、码头装卸船以及运到需方堆料场(如有)的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及费用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

3、供方租赁的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和工作人员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执证上岗工作。

第六条:结算支付及质量保证金

1、供方按需方出具的过磅单(或其他进货凭据)于每月25日结算一次,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和正规发票作为供方索款和需方支付的依据。

2、在每月相应工程计量款到达后,按照项目部的资金情况适当支付给供方(不超过当月材料款的80%),余款作为履约质量保证金,待该项工程交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或相应工程的最后计量款到达10日)内全部付清。

3、在供方已供货,而需方相应的工程计量款 2个) 月未到达时,需方可适当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总额不超过供方已供货总额的(50%)。(参考)

甲方按上述付款节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至发票提供为止;同时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虚开增值税发票,所提供发票金额与货物数量、请付款金额及合同约定金额保持一致。

第七条:违约和索赔

1、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若供方不能按时供应合格材料(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而且供方必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不能按时供货部分的材料的总价款的10%计算。

3、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方有权(1)索款;(2)停止供货;

4、乙方逾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供方自负。乙方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所开具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因此向乙方随时追偿。

第八条:、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对一切碎石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总责,碎石加工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停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所受损失。

3、如因物价上涨,造成乙方成本增加,供货产品的价格不得调整,仍按上述协议价格供货,乙方须自行承担风险。

4、乙方运输材料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到甲方工地后要服从现场验收人员的调度和点验,不能随意乱停乱卸,若擅自做主乱卸,甲方收料员不予签收,并按违约处理。

5、乙方运送材料的驾驶员(车辆)自觉执行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条约,若有违反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供货结束,货、款两清后自然失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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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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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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