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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人 | 联系人 | |||
地址 | 电话 | |||
被 执 行 人 | 地
址 | |||
执 行 根 据 | 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2016)苏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 |||
申 请 事 项 | 1.被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30419.10元及其应承担的部分案件受理费567元,共计30986.1元; 2.被执行人支付以30419.1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 | |||
被 执 行 财产情况 | ||||
备注 |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