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奥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退股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因自身原因决定退出公司合伙经营,并自愿将持有公司18.4615%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股权转让费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10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计算,乙方于2015年6月  日前付清全部转让款,不得拖延。 
第三条 保证
1、甲方保证转让退出上述股权后,不在开展或从事附件清单中公司的全部内容相同或相关的技术工作。(如没有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可以不要此条款)。
2、甲方不得索要上述转让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盈利分红(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5、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股权转让费。
6、本协议签订前后甲方所有的个人债务应当自行履行完毕,因其履行个人债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仲裁均与乙方无关; 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收到相应转让费后,应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如单方违约的或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法律申诉的权利。
3、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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