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许可法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现予以公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


二、程序图(略)


三、具体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颁发许可证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后,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单位交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要求申请单位更改或者补充。


(三)受理(或者不受理)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许可不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受理通知书),由许可办公室转交申请单位,并附一份《特种设备许可工作情况信息反馈表》(以下简称信息反馈表)。


(四)进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提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只采取型式试验取得许可(以下简称型式许可)的,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承担型式试验的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许可的,在完成所有产品的型式试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许可办公室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六)约请鉴定评审

除型式许可外,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既需要型式试验又需要鉴定评审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在受理后可直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试制产品需要通过产品鉴定的,应当先通过产品鉴定。产品试制(设备试安装)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在试制(试安装)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验。通过鉴定评审的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在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送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八)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锅炉局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交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备案表)(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许可不许可(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许可或不备案通知书)。


四、时间规定

(一)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并及时报许可办公室。


(二)许可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在15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或不受理通知书返回申请单位。


(三)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约请的时间安排实地鉴定评审,实际评审时间与约请时间相差一般应当不超过3个月。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


(六)许可办公室在接到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报告后,锅炉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者不许可(备案)通知书。


五、申诉

(一)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二)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备案)通知书,许可证(备案表)后,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许可证(备案表)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提起诉讼。


(三)对许可工作中的问题,申请单位可通过信息反馈表或者其它方式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六、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工作程序,除不进行型式试验外,其它相关要求按本工作程序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的法律条文。如有法律上问题,可关注咨询~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鉴定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质检动函[2003]41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公布新增或增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名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结果的通知(20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结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特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