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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股激励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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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股激励协议书

 

甲方:(公司以工商部门的注册名称为准)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公司的利益分配体系,更加激励和提高乙方的积极性、稳定性,进一步加强乙方的主人翁意识,使公司利益、乙方利益实现共同发展,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激励对象

乙方为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必须是本公司在职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公司认可和认可公司者方可入股。

二、股份的性质

2.1.本协议中涉及的股份为协议分红份,仅具有分红的权利,在锁定期内,不得继承,不得转让,离开公司时参照退出机制条款执行

2.2.该股份享受公司该年度利润的益权,可以参与分红。

2.3.该股份享受公司经营状况的部分知情权。

2.4.该股份不享受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管理权、决策权由公司按职务分配。

2.5.该股份是公司给予在职优秀人员的激励,自由认购收益权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甲方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励对象表现优异或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甲方批准,可以调整(增发或回购)激励对象的岗位股份)。

3.1.2 当本次股权激励达不到甲方理想效果时,按照甲方的发展计划,甲方有权取消该激励制度,退回实际投资入股保证金金额。

3.2. 甲方的义务

3.2.1 向激励对象公布甲方各项新的激励政策、经营状况

3.2.2 向激励对象发放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金额。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1.乙方入股保证金足额缴足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

4.2.乙方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4.3.乙方在合约期内,不得与任何人或团队做任何与本行业相同及相近行业等盈利性质投资或经营,如公司发现个人违规操作或泄漏公司机密,将按照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处理。

4.4.乙方不得将该股权拍卖、抵债、转让、赠与、质押、信托等方式处置

4.5.锁定期结束后,股东享受股份的增值溢价权益。

4.6.乙方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入股政策

5.1. 所入股的性质:协议分红(分红权)。

5.2. 公司估值162万元(估值标准为公司内部人员持股价格)。

5.3. 公司总股本:162万股,股价:1元/股

5.4. 持股平台:                                            员工持股平台   

5.5. 股东收益涵盖:                                         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为准。

5.6.乙方本次认购         万股,应缴纳的入股保证金为        万元,总计享有公司总股份        万股协议分红股(分红权)。

5.7.此次入股的资金性质和本文提到的股金均为入股保证金(股东退出时按照退出机制退还所缴纳的入股保证金本金)。

六、请假与分红

6.1. 激励对象分红周期内的请假与分红权益正常请休假按照公司制度及法定节假日标准执行;产假或特殊批准期间不享受分红,自回到公司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分红数量按照上班天数平均核算。

6.2. 分红周期(以6个月为基础)内请事假(不包含正常休息假日),享受分红比例如下:

     请事假在10天(含10天)以内时,享受全额分红

     请事假在10天以上至12天(含12天)以内时,享受正常分红的80%

     请事假在12天以上至15天(含15天)以内时,享受正常分红的50%

     请事假在超过15天以上时,取消正常分红。

6.3. 若情况特殊需延长假期或请长假者,经公司及请假者协商一致决定其享受假期内的分红比例。

七、分红规定及分红政策

7.1.每月召开1次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公布公司经营及利润的情况

7.2.公司每年净利润的90%用于分红,公司的原始股东和本协议乙方以及其他股东根据各自股权比例享受分红,10%用于积累发展。(遇到公司重大战略发展机遇时,可调整当年留存与分红的比例)。

7.3.每年净利润2%进入甲方的爱心救助基金池(满50万元截止)。

7.4.净利润:本协议乙方所得的净利润为甲方向员工持股平台分配的净利润中的部分,甲方净利润=收入-成本

7.4.1成本包括:工人工资、房租、材料费、水电气杂费、固定资产折旧、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内容。

7.4.2净利润以甲方的财务报表(财务会计准则)为准。

7.5. 甲方采用“1+1分红模式”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部员工,采用“1+1分红模式”,即乙方每认购分红股1股时,甲方赠送分红股1股。第一年分红时,按照投资持股的2倍进行优先分红;或者当乙方分红收益达到其实际投资入股的资金金额的1倍时,甲方赠予乙方的优先分红股取消,分红收益取消,乙方不再享受赠送的分红股的分红,按实际持股股数进行分红。

7.6.分红计算办法:乙方按入股比例享受分红。

备注解析:例如认购5万股,第一年分红时,按照10 万股核算分红收益,或者当分红收益等于乙方本协议的入股保证金时,甲方赠送乙方的分红股收回,不再赠送,乙方按照原实际持股5万股核算分红收益。

7.7.财务周期:1次分红周期:公历2020年01012020年06月30日

2次分红周期:公历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以后每12个月分红一次,以此类推。

7.8.分红时间:分红周期结束后,28日发放

八、股东看账

8.1.看账时间:分红前第七天。

8.2.看账范围:激励对象仅可以看自己入股部分的账目。

8.3.看账方式:激励对象在看账过程中可以观看、询问,但不可将财务数据带走拍照、复印(员工将疑问反映给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由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统一向财务人员咨询)。

九、股权分割

甲方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拥有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仅能获得股东收益权

十、股权继承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甲方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

针对已拥有股东收益权益的受益人非股东地位,非甲方在编员工),甲方指定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或双方认可的公允的估值,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十一、锁定期:2

11.1.锁定期内不许退股(经股东本人申请,股东委员会通过后按约定退出)。

11.2.锁定期内不允许退股,锁定期内退股不享受分红收益,只退入股保证金的本金,退还入股保证金的本金时,甲方扣除已经为乙方发放的分红款,剩余入股保证金退还乙方。

11.3.锁定期内如果出现正常离职,请提前3个月公司递交申请书,经批准后自乙方离开公司3个月(90日)后退还实缴保证金。

11.4.如在锁定期出现不正常离职,股金不予退还。

11.5.如果出现丧失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出现意外,离职1个月后,股金原价退还激励对象,分红日期截止为离开公司之日前1个月进行核算。

十二、锁定期结束后退出

12.1. 正常离职退股:股东退出须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退股金分红截止到实际离开公司之前1个月份

12.2. 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出现意外不能为公司工作激励对象:取消股东资格;享有行权期内分红(分红截止到实际离开公司之前1个月份);股金予以退还。

12.3. 因战争、修路、或者国家政策调控等各种原因公司关闭取消股东资格;享有行权期内分红(分红截止到公司关闭之前1个月份),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12.4. 如乙方因工作原因被辞退的,经甲方股东会研究决定,退回乙方实际投资股金,分红截止到乙方被辞退之日前1个月终止。

12.5.保证金退还政策锁定期期满乙方要求退股或者乙方离开公司之日起,3个月期满10天内予以退还

12.6.本文约定的退还保证金指的是退实缴金额的本金甲方以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方式向乙方预留账户转入入股款,即视为已经成功退还乙方实缴股金,本协议自甲方同意乙方退出时终止,乙方自甲方同意乙方退出时便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不再是公司的股东。

12.7.乙方离职即视为退股,自离职起,不再拥有本协议股份。乙方退股后若未离职,可继续在甲方担任职务。乙方自退股时起,不再拥有甲方股份,不再享受股东权益。

12.8.实缴股金退还前,如发现激励对象在职期间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恶意诽谤、威胁要挟等情况,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实缴股金并有权追偿。

  ●本文约定的退还保证金指的是实缴金额的本金

锁定期结束后退出的,股金退还比例

13.1.锁定期结束后,乙方要求退出的,乙方获得的累计分红量小于乙方入股保证金1倍(不含)时,甲方退回乙方入股保证金的100%;

13.2.锁定期结束后,乙方要求退出的,乙方获得的累计分红量大于乙方入股保证金1倍小于入股保证金3倍(不含)时,甲方退回乙方入股保证金的50%;

13.3.锁定期结束后,乙方要求退出的,乙方获得的累计分红量大于入股保证金的3倍时,甲方退回乙方入股保证金的30%;

13.4. 他未约定条款按股东会决议。

十四、超额激励

2020年01月01日--2020年度12月31日营业收入超400万元(业绩基数)以上时,按照以下超额激励政策分红:

14.1.2019年0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业绩达到或不足400万元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根据约定的分红比例进行分红(参考年度公司层面考核、以及个人层面考核)。

14.2.公司业绩达到390万元--420万元之间时,该超额的30万元范围内业绩产生的净利润的60%分给本次股权激励的全体股东,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14.3.公司业绩达到420万元--450万元之间时,该超额的30万元范围内业绩产生的净利润的70%分给本次股权激励的全体股东,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14.4.公司业绩达到450万元--480万元之间时,该超额的30万元范围内业绩产生的净利润的80%分给本次股权激励的全体股东,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14.5.公司业绩达到480万元以上时,在此节点以上超额业绩产生净利润的90%分给本次股权激励的全体激励股东,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以上净利润的核算采用阶梯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备注:本政策实施日期2020年0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下一年度重新制定新的激励政策。

十五、股权强制回购

若乙方在持股期间,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甲方按其所交全部入股保证金收回授予的股权,取消分红资格,离职后满 6 个月一次性支付,甲方有权从所交入股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并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公司损失的权力:

15.1.徇私舞弊:自行填写、虚开报销发票与消费清单,做假凭证和假账等行为;乙方利用职务之便存在(包含但不限于)索贿、受贿、贪污、侵占公司财产,以权谋私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15.2.玩忽职守:因其它各种过失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含直接经济损失、质量事故、人身伤亡)的行为。

15.3.泄露机密:将公司的关键技术、设备、工艺、图纸的相关数据和材料,以及未公布和实施的战略计划、营销策略和客户档案等商业机密泄露,尤其是泄露给竞争对手的行为。

15.4.竞业限制:未经股东会同意,乙方在激励期间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相竞争的业务;到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相竞争的业务的单位任职或接受其聘任,除取消乙方股东资格外,公司还将作出开除处理。

15.5.恶意诽谤:恶意诽谤公司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损害公司形象。

15.6.威胁要挟:利用所掌握的公司秘密,威胁要挟公司。

十六、附加条款

16.1.在职奖励: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在甲方服务满5年以上者,甲方奖励乙方5.00万元基金,该基金仅限购房、购车。

16.2.服务奖励: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工作满八年后离职的,离职后再发3年服务奖励工资。

发放标准、方式:执行公司“853养老计划”,按照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进行核算。

    第一年每月发放5000元的80%,每月4000元,连续发放12个月,计48000元;

第二年每月发放5000元的50%,每月2500元,连续发放12个月,计30000元;

    第三年每月发放5000元的30%,每月1500元,连续发放12个月,计18000元。

    3年共计发放9.60万元+5.00万元(购房、购车基金)=14.60万元

发放时间:与公司发放工资时间同步。

凡工作满8年以上者,以上两条奖励政策均可享用。

备注:中途退出或者后期再进入的股东,不享受以上两项特权。

本方案与甲方其他管理制度、不冲突,甲方制定的各项政策应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16.3.如甲方在2年锁定期内被社会投资机构投资,或资本市场收购时,本次激励股东转实股,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十七、其他约定

17.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为公司最高商业机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保密,不得讨论、打探、传播、抱怨股份比例,分红金额及协议内容,一旦发现泄密,追责如下:取消泄漏人、传播人、抱怨人行权期内分红,取消股东资格,股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7.2.次股权激励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不冲突,此股权是完全独立于乙方薪酬之外的

一种奖励方式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其他机制按照公司制定的各

项政策条款执行

17.3. 在享有分红期间,股东不享有股份的转让及变卖权。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公司与股东双方协商续签新的协议文本,执行分红开始时间20200101起开始计算,本次股东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帐号以在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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