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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福利院的评审工作。第二条评委会的宗旨是加速全国各地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学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福利院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委会的宗旨是加速全国各地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

第三条 评委会是在民政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审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审小组,由具有社会福利事业丰富经验的行政管理、医疗康复护理、财务、总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由民政部审批聘请,发给聘书后方能行使其职权。评审委员任期二年。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评委会工作任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制订出相应的评定细则,并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福利院的材料,按标准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并采取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报告,报请民政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并进行答复。

第四章 评委会委员条件和职责

第十条 评委会委员条件:

1.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

2.具有丰富的社会福利事业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3.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职责

1.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的国家级福利院的材料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分析,提出合理的论证。

2.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公正的结论。

3.按时参加定期例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经费来源

1.由申报单位按规定支付评审费。

2.民政部补贴。

3.自愿赞助。

第十三条 经费采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享有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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