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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附:“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特殊困难地区支持力度,更好满足贫困地区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对发改社会〔2016〕2850号文件印发的《“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和《“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储备库。对于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请参照“十三五”既定建设任务目标调整更新。对规划期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已建成的项目、不再符合公共体育普及工程管理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对拟调入增补的项目,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把关核实,区分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开展前期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和调整情况,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公共体育普及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体 育 总 局
2019年1月29日
附件
“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升公共体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共体育普及工作,把扩大体育服务有效供给作为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十二五”期间,国务院陆续制定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出台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育场馆税费优惠等相关文件。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投入,推动体育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城乡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公共体育普及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5年底,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7平方米,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3.9%,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正在形成。
但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普及程度仍然较低,服务设施未能满足群众快速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总量不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仍远低于日、韩等周边国家平均水平,特别是缺少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二是结构欠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设施数量和质量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中西部的一些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普遍缺少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中大中型体育场馆占比较高,群众性健身场馆占比偏低。三是设施利用率不高,社会开放度不够。四是社会力量调动不足,投资主体单一,建设管理理念相对落后,专业运营管理人才比较缺乏。
加强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体育普及水平,不断满足人群民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具体行动,对于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增强全体人民获得感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增加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有效供给,增强公益性,提高普及性,为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以区域人口数量及分布、自然环境特点和现有体育设施资源为重要因素合理布局。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的支持力度。
--实用适用,方便可及。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合理确定体育设施功能和规模,积极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方便城乡群众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公共体育普及性。
--地方为主,中央引导。坚持地方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资金通过明确支持范围、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发挥规范引导作用。
--创新机制,持续发展。激发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和运营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管并重,强化运行管理,切实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率。
三、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形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类型多样、普惠性强的公共体育服务网络,各类体育设施的利用率有较大提升,基本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
--提高县级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基层体育健身设施覆盖率;
--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5块,有条件的地区达到0.7块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具备开展冰雪运动的能力。
(二)建设任务。
--改造新建社会足球场地2万块。除少数山区外,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建有2个社会标准足球场地(含县级公共体育场内足球场),有条件的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建有1块5人制以上足球场地,老旧居住区也要创造条件改造建设小型多样的场地设施。
--支持尚无公共体育场的县(市、区)建设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
--支持能够开展球类、武术、体操、游泳等单项或多项体育健身活动,且不设固定看台的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建设。
--支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灯光篮球场、乒乓球场等室外健身场地,并配备室内健身器材。
--支持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多功能健身场地、灯光球场、拼装式游泳池、健身步道、室内外健身器材等。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滑冰场、滑冰馆和滑雪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冰雪运动发展和普及。
--公共体育普及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体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公共体育普及工程统筹实施。
四、建设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建设方式。
--综合利用。立足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拓展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场地。
--改造提升。立足改善质量,对农村简易场地设施进行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社区改善场地设施水平,适度增加健身休闲区域,为市民休闲空间进一步扩容。
--新建扩容。立足填补空白,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布局布点,在缺乏体育场地的城乡社区加快建设一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
(二)资金筹措。
方案建设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财政性资金、社会投入等。
1.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内容。对社会足球场地、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以及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专项补助。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予以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额度。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地方、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加强方案组织实施。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鼓励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共建共享,支持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产业,相关实施方案适时研究制定。
2.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内容。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
建设的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安排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建设一批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对真抓实干、重视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县(市、区),实施激励支持措施。
3.地方财政性资金支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资金缺口。
4.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各类体育场地,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项目遴选条件。
1.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应参考《关于编报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6〕0597号)附件《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的要求实施。
2.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应按照《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体群字〔2016〕112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地方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5〕174号)附件的要求实施。
(四)补助标准。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
--足球场地设施:对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地,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其他制式足球场地、改造项目,按上述比例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控制在30-50万元。
--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项目名称务必以“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申报,并按此批复。
--全民健身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补助,建设规模应为2000m2-4000m2 之间,对建设规模不符合项目不予支持。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以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2.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标准。
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800万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50万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中的拼装式游泳池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五、运行管理
--加强开放利用。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免费低收费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营利性场地设施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鼓励社会健身、职业俱乐部以适当形式开放场地,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
--鼓励社会化运营。对中央补助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鼓励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运用竞争择优机制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地方有关部门在招标之前,应合理确定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开放时间和主要服务收费价格等,确保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公益性质,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对由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项目,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进行规范,以确保设施公益性质。
--开展健身指导。依托各类体育设施,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赛事,建立健全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检测、体制健康评价,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提升公共体育普及型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各省发展改革、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分工协作,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负责本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体育总局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建设质量。
(三)落实支持政策。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对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落实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好水、电、气、热等方面的价格政策。确保建设用地供给,严格落实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有关规定,确保群众健身类公共体育设施与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及时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公共体育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方案建设标准要求,具备条件的,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建设体育设施。加强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人才培养。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设质量。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方案公开、年度投资计划公开。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将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查,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附件:“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案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方案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 方案旨在加快建设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推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公共体育普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增强全体人民获得感。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第六条 各地方发展改革会同体育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上报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体育总局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体育总局。
第八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落实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
第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体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方案实施各方面工作。地方体育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第三章 项目遴选原则
第十条 项目遴选范围包括:
(一)社会足球场地建设和改造项目。
(二)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
(三)采取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体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公共体育普及工程统筹实施。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要求应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6〕597号)“附件1:《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要求。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足球场地设施:对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地,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其他制式足球场地、改造项目,按上述比例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控制在30-50万元。
(二)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全民健身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补助。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方案。对于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第五章 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五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统筹考虑各地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县级行政区划等因素,结合各地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现状及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额度。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体育事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切块下达的方式分配到各省。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地方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按照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10日前要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45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并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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