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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绿色发展试验示范,按照《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办法(试行)》,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七部委,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拟申请的先行区,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耕地、水、气候、生物等重要农业资源底数清晰,基本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与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农业发展格局。
(二)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实现农药化肥使用负增长。实行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高于本省及全国平均水平,分别达到70%和83%以上。
(三)近两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7%,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比例达到10 %以上。
(四)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技术模式引进、集成创新、先行先试、示范推广等方面路径清晰、科学合理。
(五)政府重视,建立先行区建设组织领导及部门间分工协作协调机制,编制完成先行区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出台支持先行区建设的政策性文件,整合资源用于先行区建设。
二、申请程序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遴选、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确认的程序组织开展先行区申请和评估确定工作。
(一)组织申请。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脱贫攻坚部署,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向长江经济带及有条件的贫困地区适当倾斜,每个省份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申请1个先行区,长江经济带省(市)可增加1个名额。由先行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农业农村及资源环境概况、农业绿色发展工作情况、先行区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关基础数据等,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1,《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见附件3。
(二)择优遴选。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通过材料审查、评估指标测算(《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见附件2)、现场答辩等方式遴选拟推荐的先行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八部门。上报材料包括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推荐先行区的申请书和省级遴选情况等。
(三)复核确认。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推荐组成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确认,提出候选名单报协调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
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遴选名单和申请材料等(其中农业农村部8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各1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组织申请工作。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相关厅局,组织做好先行区申请主体遴选推荐工作,做到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质量。未通过复核的先行区,直接取消申请资格,不再递补。
(二)按时报送推荐材料。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厅局抓紧组织先行区申请与推荐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逾期和超额报送的不予受理。
(三)切实加强先行区建设。各省(市、区)要切实加强先行区建设,鼓励各省先行区建设与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县建设相结合,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资金向先行区倾斜,把先行区打造成为农业绿色发展的“展示板”和“排头兵”。
联 系 人: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任雅薇 010-59192563
陈世雄 010-59192590
电子邮箱:lsfzc@agri.gov.cn
附件:1.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2.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
3.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附件1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申报书封面
先行区名称、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
二、创建主体申请文件
县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申请文件。
三、申报书正文
主要包括:创建主体农业农村及资源环境概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已制定的政策、典型技术集成和发展模式,以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四、附件材料
(一)基础数据表。由县或地市政府,以及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应确保与有关统计或行业年鉴数据一致。
(二)先行区建设规划、先行区建设方案。
(三)先行区行政区划图。
(四)已制定的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文件。
(五)典型、成熟的技术集成、发展模式等其他辅助性资料。
附件2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单位
目标值
现状值
得分
权重
属性
备注
东北区
黄淮海区
长江中下游区
华南区
西北及长城沿线区
西南区
青藏区
纯牧区③
农业
生产
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②
%
65/100


13.8
13.8
13.8
13.8
13.2
13.2
10.6
17
正向

畜禽养殖规模化率
%
65


4.6
4.6
4.6
4.6
4.6
4.4
3.7
-
正向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
65


4.6
4.6
4.6
4.6
4.6
4.4
3.7
-
正向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年均增长率
%
6


2.5
2.5
2.5
2.5
2.5
2.5
2.5
5
正向

农业
资源
耕地保有率
%
100


8
8
8
8
8
8
8
12
正向

土壤有机质含量
%
2.2


6
6
6
6
6
6
6
8
正向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55


6
6
6
6
6
6
6
-
正向

农业
环境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量)
公斤/亩
14.70


6.3
6.3
6.3
6.3
6.3
6.3
6.3
-
逆向

农药施用强度(折百量)
公斤/亩
0.17


6.3
6.3
6.3
6.3
6.3
6.3
6.3
-
逆向

秸秆综合利用率
%
85


3.3
3.3
3.3
3.3
3.3
3.3
3.3
7
正向

农膜回收利用率
%
80


3.3
3.3
3.3
3.3
3.3
3.3
3.3
7
正向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75


3.3
3.3
3.3
3.3
3.3
3.3
3.3
7
正向

农业
生态
菜单指标(选2个指标)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
56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30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50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9.50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9.50
正向
牧区半牧区必选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
%
90


正向
农田林网控制率
%
90


正向

森林覆盖率
%
23.04


正向

湿地保有率
%
100


正向

农民
生活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
6.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正向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
90


4
4
4
4
4
4
4
4
正向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
40


4
4
4
4
4
4
4
4
正向

总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注:1. 评估确定指标解释、目标值及确定依据见附件2-1;
2. 仅纯牧区用“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指标代替“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3. 纯牧区详见附件2-2中的牧区县名录。
4.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目标值0.55为全国总体的目标值,各省(区、市)具体的目标值见表1。
附件2-1
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
指标解释、目标值及确定依据
一、农业生产
(一)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
1.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指高标准农田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高标准农田面积/耕地面积×100%。
高标准农田面积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16),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系统进行数据采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目标值:65%
确定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比重预计达到60-65%。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65%。
2.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是指本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与上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的比值,是反映草原生产力的重要指标。纯牧区用该指标代替“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指标。
计算公式: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本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上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100%。
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目标值:100%
确定依据:《草原法》规定,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第27条),禁止开垦草原和人工草地(第46条、74条)。近年来,全国及牧区的人工种草保留面积、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均呈稳步增加态势,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草原畜牧业生产需求,将该指标目标值定为100%。
(二)畜禽养殖规模化比重
畜禽养殖规模化比重指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蛋禽等各类畜禽养殖规模化比重的总和,是反映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供应能力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畜禽养殖规模化比重=各类畜禽养殖规模化比重总和
其中,某一类畜禽养殖规模化比重=(某一类畜禽年规模养殖量/该类畜禽年养殖总量)×(该类畜禽产品蛋白当量/各类畜禽产品蛋白当量总和);某一类畜禽产品蛋白当量=该类畜禽对应的畜禽产品年产量①×其蛋白当量系数②。
其中,生猪、羊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100只以上的羊规模化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或羊的数量。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头肉牛以上、年存栏100头奶牛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牛、存栏奶牛的数量。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肉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鸡、存栏蛋鸡的数量。
①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蛋禽对应的畜禽产品为猪肉、牛肉、牛奶、羊肉、禽肉、禽蛋。
②各类畜禽产品的蛋白当量系数如下:猪肉=9%,牛肉=14.9%,羊肉=13.9%,鸡肉=11.8%,禽蛋=11.3%,牛奶=3%。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目标值:65%
确定依据:《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指出到2020年,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目标值65%。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65%。
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可用草原流转比例替代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草原流转比例=流转的草原面积/可利用草原面积;若无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入“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指标计算。
(三)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指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面积与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值,反映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水产养殖总面积×100%。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是指省级(含)以上渔业部门认定的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养殖面积。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目标值:65%
确定依据:《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指出到2020年,我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面积比重达到65%。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65%。
注:若试验示范区无水产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入“畜禽规模养殖比重”指标计算。
(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年均增长率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年均增长率指试验示范区获得认证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所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个数比基值的增长幅度,是反映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生产环境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其中,当年指的是参评数据的年份;采用当地2010年所有在有效期内的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个数作为基值;n是当年与2010年相差的年份数。例如,参评数据的年份为2015年,则当年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个数为2015年当地所有在有效期内的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个数,n的取值为2015-2010=5。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目标值:6%
确定依据:《“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提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年均增长6%以上。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6%。
二、农业资源
(五)耕地保有率
耕地保有率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与上年末耕地总面积的比值,反映了耕地面积的变动幅度。
计算公式:耕地保有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上年末耕地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
目标值:100%
确定依据:根据《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中的要求,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100%。
(六)土壤有机质含量
土壤有机质含量指单位质量土壤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含碳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是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标。土壤有机质泛指土壤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含碳有机化合物。
计算公式:土壤有机质含量=含碳有机化合物质量/土壤质量×100%。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目标值:2.2%
确定依据:《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提出到2020年,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2.2%。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2.2%。
(七)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的比值,是反映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目标值:分省(区、市)设定,见表1。
确定依据:根据《“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逐级分解到各省、市、县,明确区域强度控制要求,到2020年,各省(区、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值见表1。
表1 2020年各省(区、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值
地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地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地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地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全 国
0.550
黑龙江
0.600
河 南
0.616
贵 州
0.480
北 京
0.750
上 海
0.738
湖 北
0.524
云 南
0.472
天 津
0.684
江 苏
0.600
湖 南
0.521
西 藏
0.450
河 北
0.675
浙 江
0.600
广 东
0.500
陕 西
0.570
山 西
0.550
安 徽
0.535
广 西
0.500
甘 肃
0.570
内蒙古
0.532
福 建
0.547
海 南
0.570
青 海
0.500
辽 宁
0.592
江 西
0.510
重 庆
0.500
宁 夏
0.506
吉 林
0.582
山 东
0.646
四 川
0.476
新 疆
0.570
三、农业环境
(八)化肥施用强度(折纯量)
化肥施用强度指单位耕地面积上的化肥施用量,反映农业生产中化肥施用水平。化肥施用量以折纯量计。
计算公式:化肥施用强度=化肥施用量(折纯量)/耕地面积/复种指数
某种化肥施用量(折纯量)=该化肥施用量(商品量)×折纯率
数据来源:成本收益年鉴或统计部门统计数据
目标值:14.7公斤/亩
确定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指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量)不高于220千克/公顷。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14.7公斤/亩。
(九)农药施用强度(折百量)
农药施用强度指单位播种面积上的农药施用量,反映农业生产中农药施用水平。农药施用量以折百量计。
计算公式:农药施用强度=农药施用量(折百量)/耕地面积/复种指数
某种农药施用量(折百量)=该农药施用量(商品量)×该农药有效含量%
数据来源:成本收益年鉴或统计部门统计数据
目标值:0.17公斤/亩
确定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指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农药施用强度(折百量)不高于2.5千克/公顷。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0.17公斤/亩。
(十)秸秆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指秸秆综合利用量占秸秆可收集资源量的比重。
秸秆可收集资源量计算公式: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00%
秸秆综合利用指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是指某一区域利用现有收集方式,获得可供实际利用的农作物秸秆量。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目标值:85%
确定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85%。
注:无农作物种植的纯牧区,将该指标权重加入“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指标计算。
(十一)农膜回收利用率
农膜回收利用率指回收且综合利用的农膜量占使用农膜总量的比重。
计算公式:农膜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农膜量/使用农膜总量×100%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目标值:80%
确定依据:《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规划(2016-2020年)》提出,经过5年努力,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80%。
注:若试验示范区没有农膜使用,将该指标权重均分后加入“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2个指标进行计算。
(十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重。
计算公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畜禽粪污产生总量×100%
畜禽粪污包括畜禽粪便、尿液和污水。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目标值:75%
确定依据:《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提出,到2020年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5%以上。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75%。
注:若试验示范区无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均分后加入“秸秆综合利用率”和“农膜回收利用率”2个指标进行计算。
四、农业生态
(十三)农业生态菜单指标
由于各地生态类型差异较大,为体现区域差异性,特设计菜单指标,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从菜单指标中选择2个指标。
1.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是反映草原生产能力和生态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牧区、半牧区市县必须选择该指标)。
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目标值:56%
确定依据:《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56%。
2.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是反映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状况(牧区、半牧区市县必须选择该指标)。
计算公式: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100%-100%×(实际载畜量-合理载畜量)/合理载畜量。
合理载畜量是指一定的草地面积,在某一利用时段内,在适度放牧利用并维持草地可持续生产的前提下,满足家畜正常生长、繁殖、生产的需要所能承载的最大家畜数量,依据行业标准《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Y/T 635-2002)计算。
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目标值:90%
确定依据:《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重点天然草原平均牲畜超载率不超过10%,基本实现草畜平衡。牲畜超载率为实际载畜量减去合理载畜量之后与合理载畜量的比值,则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为100%-10%=90%。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90%。
3.农田林网控制率
农田林网控制率指已建成农田林网(含农林间作)的农田面积占应建农田林网农田面积的比重,反映地区的农田保护水平。
计算公式:农田林网控制率=已建成农田林网的农田面积/应建农田林网的农田面积×100%。
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目标值:90%
确定依据:《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提出,到2020年全国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0%以上。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90%。
4.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反映该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
计算公式: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目标值:23.04%
确定依据:《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23.04%。
5.湿地保有率
湿地保有率指本年末湿地总面积与上年末湿地总面积的比值,反映了湿地面积的变动幅度。湿地是指单块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所有湿地,包含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计算公式:湿地保有率=本年末湿地总面积/上年末湿地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目标值:100%
确定依据:2014年1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全国湿地总面积约8亿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湿地总面积不低于8亿亩。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100%。
五、农民生活
(十四)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是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基值的增长幅度,是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标。
计算公式:
其中,当年指基础数据的年份。2014年国家统计局采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替代“农民人均纯收入”用于衡量农民收入水平,因此,以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值;n是当年与2014年相差的年份数量。例如,考核数据的年份为2015年,则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的取值为2015-2014=1。
数据来源:统计年鉴
目标值:6.5%
确定依据:《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22元,2020年目标值超过15649元,年均增长率约为6.5%。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6.5%。
(十五)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是指生活垃圾能够实现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数量在行政村总数中的比重,是衡量农村环境保护能力的重要指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计算公式: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行政村数量/行政村总数×100%
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目标值:90%
确定依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关规划指出,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以上。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90%。
(十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生活污水能够通过处理设施得到处理的行政村数量在行政村总数中的比重,是衡量农村水环境保护能力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有处理设施的行政村数量/行政村总数×100%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建部门
目标值:40%
确定依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关规划指出,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因此,该指标的目标值定为40%。
附件2-2
全国牧区半牧区县名录
省份
数量
地(州、市)名称
牧区县
半牧区县
数量
县(旗、市、区)名称
数量
县(旗、市、区)名称
内蒙古
10
包头市
1
达茂


赤峰市
2
阿鲁科尔沁、巴林右
5
巴林左、翁牛特、克什克腾、林西、敖汉
通辽市


6
科尔沁左翼中、科尔沁左翼后、扎鲁特、开鲁、奈曼、库伦
鄂尔多斯市
4
鄂托克、乌审、杭锦、鄂托克前
4
东胜、准格尔、达拉特、伊金霍洛
呼伦贝尔市
4
新巴尔虎右、新巴尔虎左、陈巴尔虎、鄂温克
3
阿荣、莫力达瓦、扎兰屯
巴彦淖尔市
2
乌拉特中、乌拉特后
2
乌拉特前、磴口
乌兰察布市


3
察右中、察右后、四子王
兴安盟


4
科尔沁右翼中、科尔沁右翼前、突泉、扎赉特
锡林郭勒盟
9
阿巴嘎、锡林浩特、苏尼特左、苏尼特右、镶黄、正镶白、正蓝、东乌珠穆沁、西乌珠穆沁
1
太仆寺
阿拉善盟
3
阿拉善左、阿拉善右、额济纳


四 川
3
阿坝州
4
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
9
马尔康、黑水、九寨沟、茂县、汶川、理县、小金、金川、松潘
甘孜州
9
石渠、色达、德格、白玉、甘孜、炉霍、道孚、稻城、理塘
9
康定、新龙、泸定、丹巴、九龙、雅江、乡城、巴塘、得荣
凉山州
2
昭觉、普格
15
盐源、木里、西昌、德昌、会理、冕宁、越西、雷波、喜德、甘洛、布拖、金阳、美姑、宁南、会东
西 藏
7
拉萨市
1
当雄
1
林周
昌都地区


7
昌都、江达、贡觉、类乌齐、丁青、察雅、八宿
山南地区


4
曲松、措美、错那、浪卡子
日喀则地区
2
仲巴、萨嘎
5
谢通门、康马、亚东、昂仁、岗巴
那曲地区
8
那曲、嘉黎、聂荣、安多、申扎、班戈、巴青、尼玛
2
比如、索县
阿里地区
3
革吉、改则、措勤
4
普兰、札达、噶尔、日土
林芝地区


1
工布江达
甘 肃
9
兰州市


1
永登
金昌市


1
永昌
白银市


1
靖远
武威市
1
天祝
1
民勤
张掖市
1
肃南
1
山丹
酒泉市
2
肃北、阿克塞
1
瓜州
庆阳市


2
环县、华池
定西市


2
漳县、岷县
甘南州
4
玛曲、碌曲、夏河、合作
2
卓尼、迭部
青 海
6
海北州
3
海晏、刚察、祁连
1
门源
黄南州
2
泽库、河南
2
尖扎、同仁
海南州
4
共和、同德、兴海、贵南
1
贵德
果洛州
6
班玛、久治、玛沁、甘德、达日、玛多


玉树州
6
玉树、称多、杂多、治多、曲麻莱、囊谦


海西州
5
天峻、乌兰、都兰、格尔木、德令哈


新 疆
12
乌鲁木齐市


1
乌鲁木齐
哈密地区


3
哈密、巴里坤、伊吾
昌吉州
1
木垒
1
奇台
博尔塔拉州
1
温泉
2
博乐、精河
巴音郭楞州


4
尉犁、和静、和硕、且末
阿克苏地区


2
温宿、沙雅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
2
阿合奇、乌恰
1
阿克陶
喀什地区
1
塔什库尔干


和田地区


1
民丰
伊犁州
3
新源、昭苏、特克斯
2
尼勒克、巩留
塔城地区
3
托里、裕民、和布克赛尔
2
塔城、额敏
阿勒泰地区
7
阿勒泰、布尔津、哈巴河、富蕴、青河、福海、吉木乃


云 南
1
迪庆州


3
德钦、维西、香格里拉
宁 夏
2
吴忠市
1
盐池
1
同心
中卫市


1
海原
河 北
2
张家口市


4
沽源、张北、康保、尚义
承德市


2
围场、丰宁
山 西
1
朔州市


1
右玉
辽 宁
3
沈阳市


1
康平
阜新市


2
彰武、阜新
朝阳市


3
北票、建平、喀喇沁左翼
吉 林
3
四平市


1
双辽
松原市


3
前郭尔罗斯、乾安、长岭
白城市


4
镇赉、大安、洮南、通榆
黑龙江
5
齐齐哈尔


4
龙江、甘南、富裕、泰来
鸡西市


1
虎林
大庆市
1
杜尔伯特
3
肇源、肇州、林甸
佳木斯市


1
同江
绥化市


5
兰西、肇东、青冈、明水、安达
合计
64
108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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