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的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队各有关大单位卫生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国务院“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的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决定开展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围绕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目标,切实发挥督促检查指导作用,深入了解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强化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质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督查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情况,主要指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执行情况。
三、督查对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县级中医医院以及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四、督查方式
各地通过听取汇报、人员访谈、核查资料、查看数据、技术考核、问卷调查、专家讨论、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以实地检查为主。
五、督查组织
督查工作分为县级自查、省市级督查和国家级抽查三个方面,分别由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发挥好主动协调作用。
六、督查步骤
(一)市级督查(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县(市、区)组织开展自查后,市(地)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形成市级督查报告,报送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省级督查(2018年9月25日前完成)。省(区、市)对各市(地)进行督查,形成省级督查报告,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级抽查。根据省级督查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督查结果
(一)督查结果。各省(区、市)对辖区内每个市(地)、各市(地)对辖区内每个县(市、区)的督查都要形成督查报告、列出需重点推进的工作清单,并反馈被督查地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结果运用。各省(区、市)要将督查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将对各省(区、市)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各地也要将督查结果作为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
八、督查制度
(一)工作台账制。各地要对具体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对账盘点”,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正在落实的查进度,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通报奖惩制。各地要将督查结果及时向被督查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抓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抓得不好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九、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好督查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作为督查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督查工作负总责。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主动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联合部署、联合督查、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
(二)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安排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工作效率。
(三)要依据国家制定的行动计划督查指标(见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地区督查的依据。
(四)要选派责任心强、严谨细致、业务精通、敢于动真碰硬的人员参加督查,加强人员培训,使他们了解督查工作目的、内容、任务、流程和有关要求,保证督查质量。
(五)要确保督查覆盖面。市(地)要督查辖区内每个县(市、区);省(市、区)要督查辖区内每个市(地)至少30%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检查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受检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确定,应采取自我推荐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六)要把督查与基层调研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切实反映行动计划实施进展,发现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困难问题。
(七)要按时保质完成督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督查步骤和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督查工作。
军队系统督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请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务必于9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督查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和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省级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
1.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指标
2.省(区、市)督查报告主要内容
3.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省级汇总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8年7月19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成立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成立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7号)各省、自治区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