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2018)_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2018)_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z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z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6月4日
附件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六条 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接入方式。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自主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方式。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制定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保障系统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制度;
(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调整;
(三)指导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
(五)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重大危机处置方案;
(六)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开展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循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系统参与者加入的相关规定。
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应同时提交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其使用接入服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知金融机构审核结果。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上海票据交易所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集中接入服务前,应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工程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金融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拟加入金融机构为财务公司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机构代码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支付系统行号编码标准为其编制财务公司机构代码;财务公司将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为其完成机构代码数据申报流程后,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拟新增系统参与者为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机构代码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支付系统行号编码标准为其编制机构代码;由财务公司法人将分支机构的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为其完成机构代码数据申报流程后,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需变更接入方式的,原则上由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和被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附1);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分属不同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附2)。
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者。
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
第二十六条 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
(四)系统参与者违规发展被代理机构,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
(五)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
上海票据交易所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法人送达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自关于退出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系统参与者进入退出等待期,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或由其他系统参与者承接的,退出等待期结束,系统参与者正式退出。
第二十八条 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 业务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业务代理是指未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采取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业务办理方式。
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系统参与者称为代理机构。
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被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 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报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由其法人定期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的机构信息、被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情况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对代理机构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被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对被代理机构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对被代理机构的真实性及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真实意愿负责。对已经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不得为其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被代理机构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被代理机构只能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被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对于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停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引发风险事件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函告、约谈、暂停或取消其业务代理权限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被代理机构法人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自接入之日起,代理机构应当停止为被代理机构提供新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存续业务可以继续以业务代理方式结清。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内部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内部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只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
第四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
第五章 故障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四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四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发生系统故障或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
第四十六条 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四十七条 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的业务报文。
第四十八条 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
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日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数据保存期,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数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五十一条 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2.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附1:
承接申请
(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请你单位予以办理。
XX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2:
承接申请
(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XX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请你单位予以办理。
附:承接协议
承接者签章 被承接者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部门。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系统。
第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相关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再贴现系统维护;对系统运行及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负责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单一前置机和再贴现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与者管理岗、市场拓展岗、法律合规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应根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八条 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与者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
第十条 业务主管岗(再贴现系统业务主管除外)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
再贴现系统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岗(再贴现系统业务操作岗除外)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
再贴现系统业务操作岗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和到期提示付款等。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负责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并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研究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
第十三条 系统参与者管理岗负责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和承接等相关设置;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常;协调新增系统参与者;及时通知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
第十四条 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系统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制定票据查冻扣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七条 RA管理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十八条 RA审核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
第十九条 RA录入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
第二十条 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上海票据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上海票据交易所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应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四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计费费率。
(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八)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期间应当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载等异常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系统参与者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的承接关系,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核后完成变更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组织机构代码异常信息,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票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
第三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制定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硬件和软件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实施下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应事先报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
(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物理环境。
(二)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接口软件。
第三十七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因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需要临时断开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连接,且只能安排在系统运营时间,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非系统运营时间进行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
(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系统维护及应急演练原因、对自身和其他系统参与者造成的业务影响、工作安排以及需上海票据交易所配合事项等。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见附)。
第三十八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检查维护记录。
第四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作好记录备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个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用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委托专业、合法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
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创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RA管理员和RA操作员,并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提供证书换发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用户证书的申请、补发、换发、撤销和冻结等管理操作,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必须妥善保管包含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保护密码。如发现包括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私钥保护密码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系统内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生产设备和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以及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五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汇票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并对数据进行专业的清除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本单位业务主管同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并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五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电源和接地线齐全,UPS负荷配置合理,系统主设备和网络设备电源以及电源开关标有明显禁止操作的告警标识或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内使用。外来计算机、电子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机房设备的电源。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所在区域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录像装置,重要机房区域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门禁系统、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
第六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应设置一个主出入口和一个或多个备用出入口。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要求。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且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六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设备或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配备适量的传真机和程控电话,以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纸质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六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第六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七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
第七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七十二条 废弃或过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 故障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四条 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技术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根据故障影响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系统参与者,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十条 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并配合,同时作好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故障排除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处理、分析结果以及专家咨询意见(有必要时),对重大技术故障应编写故障处理和分析报告。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正常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一)业务运行期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退出系统登录。
(二)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物理环境或接口软件。
(三)进行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未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备。
(四)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五)在电子商业汇票生产或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测试或者培训。
(六)单一前置机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
(七)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承接关系。
(八)其他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运行维护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报告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技术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变更类型
□网络变更 □系统变更 □应急演练 □其他_____________
接入点号











业务影响说明
如断开连接期间,自身或开户企业承兑的票据到期兑付等。





需上海票据交易所配合事项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签名以及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不可抵赖性和完整性,保障系统交易安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之间采用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机制,使用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CFCA)发放的数字证书提供安全认证服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与客户之间所使用数字证书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证书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建立注册中心(Registr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RA)。RA与CFCA专线连接。
第四条 RA是CFCA授权的证书注册审核机构,延伸了CFCA证书发放、管理的范围,负责对证书申请者的证书管理。
第五条 证书管理操作内容包括证书申请、发放、撤销、补发、换发、冻结和解冻等操作。
第六条 RA受理业务的时间与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一致。
第七条 RA设置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按照机构设置证书管理员岗。
第八条 RA的证书管理岗位人员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均需要申报一张数字证书。RA实行“一人一证”,隶属于同一法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可共用数字证书。
第九条 RA的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的数字证书存放在USBKey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数字证书存放在证书文件或者USBKey中。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时,应使用自身的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级节点在接收到业务时,应进行核签,核签不通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有效期为3年,数字证书颁发或换发时收取3年的证书服务费。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RA管理员职责:
(一)收集并保存RA录入操作员、RA审核操作员的证书申请表;
(二)发放、管理RA录入操作员和RA审核操作员的证书,生成参考号和授权码(以下简称“两码”),将两码通过特定方式交予RA录入操作员和RA审核操作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三)管理RA录入操作员和RA审核操作员的操作权限。
第十三条 RA录入操作员职责:
(一)录入经审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
(二) 录入经审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操作的申请。
第十四条 RA审核操作员职责:
(一) 收集并保存经审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表和批量录入文件;
(二) 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和证书管理操作申请,生成两码并通过特定方式交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三) 查询和统计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信息;
(四) 监控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管理操作。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职责:
(一) 向法人提交本机构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附2)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附3),由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申请;
(二) 从法人处领取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发放的本机构两码;
(三) 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密码,下载本机构的数字证书文件;
(四) 保管数字证书文件,安装与使用数字证书;
(五) 定期修改数字证书密码。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发放流程: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交由法人盖章,同时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以法人为单位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Excel汇总电子数据文件审核确认后,由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信息。录入时可以批量导入Excel汇总电子数据文件,也可以直接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信息。
(三) 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RA审核操作员生成两码。
(四) RA审核操作员将两码通过特定方式交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所属法人。
(五)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从法人处领取两码后,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数字证书文件。
第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私钥泄露、证书文件丢失的,可以申请证书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撤销流程: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 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撤销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RA审核操作员撤销证书。
第十八条 发生证书密码遗忘、私钥泄漏、证书文件丢失或损坏等情况下,可以申请证书补发,证书补发后有效期不变,补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补发流程: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 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补发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生成两码;
(三) RA审核操作员将两码通过特定方式交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所属法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从法人处领取两码后,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新的数字证书文件。
第十九条 证书即将到期或者已经过期的,须申请证书换发,换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换发流程: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 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换发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生成两码;
(三) RA审核操作员将两码通过特定方式交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所属法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从法人处领取两码后,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新的数字证书文件。
第二十条 发现证书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的,可以进行证书冻结。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冻结流程:
(一) 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 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冻结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冻结操作。
第二十一条 被冻结的证书符合重新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证书解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解冻流程: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 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解冻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解冻操作。
第二十二条 证书使用者应妥善保管USBKey或证书文件,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三条 RA管理员、RA录入操作员、RA审核操作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保护密码,不得泄漏。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必须设置较为复杂的证书密码,密码位数至少12位,应含有数字、大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证书密码,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数字证书密钥泄漏、数字证书文件损坏或者丢失时,应立即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并按证书管理流程申请撤销或补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 格式)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
附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系统
参与者
信息
所属法人名称
系统参与者名称

系统参与者行号

系统参与者英文简称

主管负责人(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单位盖章)
电话


传真


联系人信息
姓名(签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港澳通行证 □护照
□其他,请注明:
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电话

以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填写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审核意见:□通过 □拒绝
拒绝原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RA
主管
部门
意见
审核意见:□通过 □拒绝
拒绝原因:
RA录入操作员签字: 日期:
RA审核操作员签字: 日期:
注:1.如果企业无英文简称,则填写其拼音简称。
2.申请单位必须遵守CFCA的CPS(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相关证书政策和管理规定,并在办理证书申请的同时缴纳CFCA证书服务年费。
3.CFCA只负责本表信息的有效性,对于证书在应用中所涉及的其他信息需另行审查或签订协议。
附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
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
证件
类型
证件
编号
企业
名称
英文
简称
地址
电话
邮件
地址
参考号
发放方式
授权码
发放方式
证书类型
Z






2
2
2
批量文件填写说明
1.证件类型
根据DN标准,填写证件类型对应的编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填写支付系统行号作为证件类型为“Z”。
2.证件编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支付系统行号:长度必须为12位,只能输入数字。
3.英文简称
长度不能超过40个字节。只能输入字母和数字。
4.企业名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名称,中文或者英文最大长度40个字节(中文按双字节计)。
5.地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地址,最大长度40个字节(中文按双字节计)。
6.电话
联系电话,多个号码之间用“,”分隔。
7.邮件地址
持证人电子邮件地址,可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两码最大长度40个字节(中文按双字节计)。
8.参考号发放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为2。
9.授权码发放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为2。
10.证书类型
个人普通 0
个人高级 1
企业普通 2
企业高级 3
Web Server 4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的为2
附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管理原因说明

证书管理操作
□撤销 □补发 □换发(延长有效期) □冻结 □解冻
系统参与者信息
所属法人名称
系统参与者名称

系统参与者行号
系统参与者英文简称
主管负责人(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单位盖章)
电话

传真

联系人信息
姓名(签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港澳通行证 □护照
□其他,请注明:
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电话

以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填写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审核意见:□通过 □拒绝
拒绝原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RA
主管
部门
意见
审核意见:□通过 □拒绝
拒绝原因:
RA录入操作员签字: 日期:
RA审核操作员签字: 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1.如果企业无英文简称,则填写其拼音简称。
2.申请单位必须遵守CFCA的CPS(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相关证书政策和管理规定,并在办理证书申请的同时缴纳CFCA证书服务年费。
3.CFCA只负责本表信息的有效性,对于证书在应用中所涉及的其他信息需另行审查或签订协议。
附件4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1)为提高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能力,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程序,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连续性和社会资金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发〔2014〕174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理。
1.3 突发事件
1.3.1 突发事件的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1.3.2 突发事件的分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分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和其他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前置机崩溃或被侵入。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出现严重故障,预计恢复正常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或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城市处理中心出现严重故障,预计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前置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重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业务的正常办理。
本预案主要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处置。其他突发事件可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4 危机处置原则
(1)业务连续性原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2)效率性原则。相关措施应及时快速,将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数据完整性原则。应尽快查找丢失的业务数据,以保障数据完整性和资金安全。
(4)可操作性原则。各项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5 危机处置预案体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国家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预案。
(2)城市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预案。
(3)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预案的相关部分。
本预案主要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前置机的危机处置。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预案包括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相关的内容。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预案相关内容与本预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预案为准。
2 组织机构
2.1 机构设置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特点,设置危机处置组织机构。
2.1.1 上海票据交易所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上海票据交易所危机处置领导小组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指挥决策机构(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组长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技术和场务的副总裁担任,成员由业务、技术和场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技术和场务部门有关人员。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1.2 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各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成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2.2 机构职责
2.2.1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
(2)统一指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3)发布启动、结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
(4)统一负责相关信息发布。
(5)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及处置情况。
2.2.2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的决策。
(2)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3)收集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情况。
(4)起草有关文件。
2.2.3 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发布的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命令。
(2)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3)决策和指挥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危机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的定义
预防机制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常运行中,为防止出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或者在出现危机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所预先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3.1.1建立和完善灾难备份系统或机制
(1)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研究建立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灾难备份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生产环境切换到灾难备份环境的演练,保障灾难备份系统在危机情况下能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2)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灾难备份机制。
3.1.2 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运行维护,定期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3.1.3 妥善留存相关业务资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应按有关规定保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凭证、业务报文以及相关日志等资料信息,作为危机处置时业务核对的依据。
3.1.4 开发灾难比对软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开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灾难比对软件,确保在危机处置时能获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报文。
3.2 预警机制的定义
预警机制是指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的预测、分析、评估和处理。
3.2.1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分为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外部事件信息。
(1)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其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等出现异常情况的信息。
(2)外部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
3.2.2 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部门和运行部门负责收集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报告。
(2)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外部事件信息,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
3.2.3 预警信息分析与行动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有关危机处置的准备。
4 报告与指挥
4.1 报告
4.1.1 报告时间要求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后至迟半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 报告程序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发生危机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部门应立即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前置机、系统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立即向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报告,并由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
(3)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4.1.3 报告内容
(1)危机发生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危机性质和原因。危机的性质包括应用系统故障、数据库故障、网络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能说明危机原因的,应予以详细说明。
(3)危机的影响程度。包括危机发生后对系统运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
(4)现场处置情况。包括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措施、系统修复等情况。
(5)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请求。报告单位应根据危机情况,提出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请求。
4.1.4报告形式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4.2 领导小组决策
4.2.1 决策原则
(1)划分事权,分级决策。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危机的处置由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决策。前置机及系统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的,由其领导小组自行决策处置措施。
(2)快速反应,研究决策。
危机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决策,尽快恢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
(3)措施得当,果断决策。
危机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果断决策,启动相应的危机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4.2.2 决策程序
(1)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危机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对于影响特别严重难以决策的,应立即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决策。
(2)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前置机及系统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故障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
4.3 指挥流程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出现危机时,遵循以下处理流程:
(1)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的决策,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技术和场务部门以及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传达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业务和技术处置事宜;掌握危机处置进展情况。
(2)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部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挥危机处置业务方案的实施;收集、整理危机处置业务方面的信息,上报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危机处置业务方案。
(3)上海票据交易所技术部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导各单位危机处置技术方案的实施;收集、整理危机处置技术方面的信息,上报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危机处置技术方案。
(4)上海票据交易所场务部门接到命令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危机处置方案进行操作;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危机处置工作,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场务部门和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上报的危机处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
(7)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并决策;确认危机处置结束时,发布结束命令。
(8)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汇总整理危机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如遇重大事件,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须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5 危机处置方案
5.1 危机处置具体方案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应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启动有关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实施相应的危机处置方案。
5.1.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危机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核心节点(以下简称核心节点),核心节点重大故障将影响所有系统参与者业务的正常办理。
5.1.1.1 核心节点重大故障的处置
核心节点重大故障分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和数据库重大故障。核心节点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是指核心节点由于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继续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核心节点数据库系统重大故障是指核心节点业务数据和系统控制数据均遭到破坏。
核心节点发生重大故障后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实施技术救治。
核心节点发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或数据库重大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在救治期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暂停受理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2)业务应急处置。
核心节点发生重大故障后,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可宣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在系统暂停运行期间,将国家处理中心设置为故障状态,各城市处理中心向下辖接入点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通知接入点国家处理中心故障,同时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系统参与者发起的任何业务。
(3)系统紧急切换。
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由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切换系统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运行。
(4)数据恢复。
核心节点发生数据库重大故障的,对于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通过备份数据等方法予以恢复;对于故障发生当日已经丢失的数据,应在数据库系统救治完成并恢复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后,根据故障发生时核心节点的系统状态,分情况进行处理。
(5)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核心节点救治完成且全部数据恢复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将核心节点调整到正确的系统状态,验证基础数据和系统状态,并在验证无误后恢复系统运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发布命令,恢复启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通过“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报文通知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将国家处理中心恢复为“有效”状态,开始受理系统参与者发出的当日业务。同时,在国家处理中心修改工作日的属性,将下一工作日(不含)到故障恢复日(不含)当日的日期属性均修改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节假日,将故障日的下一工作日设置为法定节假日,当日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再做当日日切。日切后将下一工作日到期的业务均处理完成后,再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切换到故障恢复日的日期,至此,故障恢复和业务恢复全部完成。
若故障日当日可以恢复业务的,不需要修改工作日的属性而可以直接做日切。
5.1.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危机是指一个或者多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或该中心下再贴现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办理。
5.1.2.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系统重大故障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危机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实施技术救治。
某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故障后,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
(2)业务应急处置。
某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故障后,国家处理中心应在核心节点将该城市处理中心设置为“故障”状态,并使用“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通知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各系统参与者。有效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故障城市处理中心故障的通知后,会拒绝发往故障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有效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的业务不受影响,国家处理中心可以正常做日终处理。
说明:若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且无法在当日恢复正常,挂在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下的系统参与者可能存在部分业务到达特定的到期日,会因故障日无法发起和接收业务而导致逾期,如果存在这样的业务,且当日一定要完成,接入点可以改挂到其他正常的城市处理中心。改变接入点与城市处理中心对应关系的报文接入点信息变更报文(062)。
(3)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应在故障排除后,通过NPC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将故障城市处理中心调整到有效状态,验证基础数据和系统状态,并在验证无误后恢复系统运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恢复正常的,已恢复正常的城市处理中心可以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日终时发生故障的城市处理中心的下辖接入点需要与国家处理中心对账实现数据一致。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下一个工作日之后恢复正常的,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将故障城市处理中心调整为有效状态。故障期间下发到该城市处理中心的系统控制类报文可以由城市处理中心自动处理,待城市处理中心处理成功后,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会将故障期间的报文转发下辖接入点。对于个别未处理成功的报文,可以从国家处理中心手工补发,对于下辖接入点未收到的报文,可以在恢复为有效的城市处理中心向其转发。日终时,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下辖各接入点需要与国家处理中心逐日对账,用以恢复故障日当日未处理的业务和故障期间因票据状态变更而下发的报文。
至此,故障城市处理中心恢复为正常状态,可以正常处理业务。
5.1.2.2 再贴现系统重大故障的处置
再贴现系统重大故障分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和数据库重大故障。再贴现系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因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继续受理业务,数据库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其业务数据和系统控制数据均遭到破坏。
再贴现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后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实施技术救治。
当再贴现系统发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或数据库重大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
(2)应急业务处置。
再贴现系统发生重大故障的,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场务部门应在核心节点将再贴现系统所在接入点设置为“禁止登录”状态,同时取消再贴现系统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
(3)数据恢复。
再贴现系统发生数据库重大故障的,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和场务部门应在再贴现系统数据库系统救治完成并恢复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系统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核心节点同时发生数据库故障的,原则上应在核心节点数据库系统恢复正常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再贴现系统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
(4)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和场务部门应在再贴现系统故障排除后,在核心节点解除再贴现系统所在节点“禁止登录”状态,同时恢复再贴现系统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并在核对核心节点与再贴现系统业务数据后,恢复再贴现系统的运行。
5.1.3 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处置
前置机系统危机是指由于设备或线路发生重大故障,造成通过前置机系统接入的系统参与者无法正常办理业务且故障排除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
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实施技术救治。
前置机系统危机发生后,危机所在系统参与者应组织实施技术救治,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2)业务应急处置。
在确认故障发生后,应尽可能早地将消息中间件断开,以保证发往该前置机的报文能够堵在队列中,而未被读出。待故障恢复时,可以继续处理。
(3)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前置机系统在故障排除后,应将日期恢复在故障日当日的日期,从城市处理中心导出基础数据,导入到前置机,经过验证无误后,可以恢复消息中间件的连接,开始处理故障期间的业务。故障处理完成后,可以通过每月票据信息核对或到国家处理中心做磁盘文件导出功能实现将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恢复到前置机,以达到票据业务的一致。
5.1.4 系统参与者重大故障的处置
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实施技术救治。
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后,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需要上海票据交易所协助的,应及时提出请求。
(2)业务应急处置。
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的,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场务部门应在核心节点将系统参与者所在接入点设置为“禁止登录”状态,同时取消在该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
(3)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和场务部门应在系统参与者系统故障排除后,在核心节点解除系统参与者所在节点“禁止登录”状态,同时恢复系统参与者所在接入点下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接收权限;并在核对核心节点与再贴现系统业务数据后,恢复再贴现运行。如果业务数据完全丢失,可以从国家处理中心导出所有票据数据到行内进行数据恢复。
5.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岗位的操作限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5.2 评估与改进
危机处置结束后,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危机处置预案进行评估和改进。
(1)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2)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汇总。
(3)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
(4)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进行补充完善,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关键业务及技术岗位应有备份人员,实行AB角制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后,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为系统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其人生安全。
确保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6.2 制度保障
系统参与者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机处置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将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报送上海票据交易所备案。
7 预案培训与演练
7.1 预案培训
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培训工作。
7.2 预案演练
上海票据交易所不定期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演练。
系统参与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培训、模拟等形式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相关内容进行演练。
8 附 则
8.1 信息发布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发生危机,应由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系统参与者因内部有关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可发布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
8.2 预案的管理与完善
本预案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按照加强系统管理、防范系统风险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_全文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1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_全文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2015年1月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