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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16号)局机关各部门、直属(管)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16号)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7月18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和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通知》(财办行〔2017〕72号)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局机关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局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二类会议(一般指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是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直属(管)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所属内设机构(局机关各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直属(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局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局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部门预算“一上”)之前向局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填报会议计划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类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与财政部的协调工作。二类会议原则上全局每年不超过1次。
三、四类会议,经局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司审核后报局长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局机关年度会议计划。三类会议原则上局机关每部门每年不超过1次。
第八条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应急性或确需临时增加的重要会议,按第七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补充列入局机关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视会议情况和会议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查询会议定点场所信息,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协议价格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也可以要求会议定点场所出示协议价格相关文件。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局机关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局机关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二、三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合法合规资金渠道中列支。
会议费由局机关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超过15天)。
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凭证:1、会议审批文件;2、会议通知;3、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详见附件3);4、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5、协议价格查询结果或会议定点场所出示的协议价格相关文件;6、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严格按规定报销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局规划财务司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局机关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管)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局规划财务司。经局领导批准后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我局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局规划财务司负责制修订局机关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制、二类会议的报批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对会议预算进行审核;
(三)局机关各相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
(四)局规划财务司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五)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局规划财务司会同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对局机关各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方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规划财务司会同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长会议或局党组会,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局直属(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议费管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涉密会议费管理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20日印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国中医药规财发〔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议申请表
会议类别:□二类会议 □三类会议 □四类会议 填报时间:
(申请)部门

会议名称

会议议题
(召开会议理由、内容)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填报说明: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会期

填报说明:二、三、四类会议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地点

填报说明: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根据会议情况和会议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查询会议定点场所信息,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应当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协议价格,也可以要求会议定点场所出示协议价格相关文件。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

填报说明: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300人,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工作人员

填报说明:二类会议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控制在10%以内。
会议费总预算

填报说明:二类/三类、四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650元/550元/人天。
会议预算明细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住宿费
填报说明:二类/三类、四类参考标准:400元/340元/人天。
伙食费
填报说明:二类/三类、四类参考标准:150元/130元/人天。
会议室
填报说明:二类/三类、四类参考标准:100元/80元/人天标准。
交通费
印刷费
医药费
(其他)
列支渠道

备注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司(办)领导: 处领导: 经办人: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_____司(办)_____年拟召开会议计划申请汇总表
部门(盖章):
序号
主办 部门
会议 名称
会议 内容
参会人员
会期 (天)
会议费
预算
时间
地点
备注
会议代表
工作人员
1










2










3










4










5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会议签到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单 位
职务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邮箱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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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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