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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_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7〕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推动服务贸易便利化,支持服务贸易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加大对服务贸易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加强信贷政策指引,为服务贸易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环境;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服务业发展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潜力,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完善内部信贷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
二、继续扩大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使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降低相关汇率风险,节约财务成本;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便利和扩大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使用。
三、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增强金融机构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渠道,积极推动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增强金融机构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推动民间金融机构设立方面,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搞数量限制;继续支持中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战略发展方向、现有业务结构特点,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快海外机构布局,建立健全境外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的融资支持,大力推动服务业“走出去”,提升“走出去”项目绿色水平。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四、改善融资环境,提高服务贸易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推动完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制度建设,将动产抵押登记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押品第三方监管制度,鼓励引入押品第三方监管;规范和引导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促进服务贸易小微企业的增信和融资;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取缔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期货交易所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期货、期权等外汇衍生品,支持符合条件且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远期、互换等场外外汇衍生品;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探索研究推出汇率避险险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简化投保手续;推动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旅游服务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支持支付服务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推动电子支付发展,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加强直接融资市场建设,拓展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服务贸易企业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开拓国际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服务贸易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债券。
七、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促进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对外开放模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不断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与质量;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继续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拓宽国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市场规模,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需求;鼓励中资金融机构探索国际业务新模式,拓宽金融服务对象和方式,扩大金融服务业出口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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