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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滨海湿地是我国海洋生态系统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海环字〔2016〕66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滨海湿地是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多年来,各级海洋部门在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滨海湿地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与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水平仍有待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力度,提升滨海湿地管护水平,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实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护岸减灾、调节气候、提供生物栖息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也是沿海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托和重要载体。加强滨海湿地管理和保护,维护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完整性,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法治海洋建设的重要措施手段。
各级海洋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赋予的责任,充分发挥和利用海洋部门工作优势,履行滨海湿地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特别是重要滨海湿地分布区,要把滨海湿地保护列入工作重点,纳入责任范围,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探索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新机制,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滨海湿地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从空间管控、动态监管、合理利用等多角度出发,切实维护和提升滨海湿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和服务功能,促进滨海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形成良性有序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人海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通过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形式,将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滨海湿地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程度,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典型性、稀有性或脆弱性及受损程度等,确定对滨海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强重要滨海湿地保护,开展受损滨海湿地恢复修复,严格一般滨海湿地开发利用管理;坚持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滨海湿地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优化滨海湿地利用方式,集约节约利用滨海湿地,维持滨海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总体目标。全面提升我国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能力和水平,健全滨海湿地空间规划体系,明确滨海湿地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科学划定红树林、珊瑚礁、海岛、海湾、入海河口以及鸟类关键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红线,分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力争到2020年,实现对典型代表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滨海湿地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开展受损湿地生态修复,修复恢复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8500公顷。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重要自然滨海湿地保护。加强重要自然滨海湿地保护、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通过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形式,将当前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2017年12月底前,有关省级海洋部门要将辽宁大凌河口湿地、河北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江苏如东湿地、浙江瓯江口湿地、福建东山湿地、广东大鹏湾湿地等选划建立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同时,各省海洋部门根据本地滨海湿地实际情况,选划建立一批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并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对暂不具备条件划建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通过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等方式,对生态地位重要的滨海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对已经建立保护区的滨海湿地,在围绕主要保护对象开展管护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与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及迁徙洄游通道、经济物种索饵及繁殖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有效保护,提高保护区综合管护能力。
(二)开展受损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防治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恢复修复和综合整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流域综合整治和沿海城镇截污、治污力度,通过源头控制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结合“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南红北柳”湿地修复等重大工程,逐步恢复或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加强对修复工程实施区域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价,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滨海湿地开发利用管理。加强滨海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征占用滨海湿地的围填海工程,实施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对于涉及滨海湿地的开发活动,要坚持科学论证、规范使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专门分析工程建设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明确生态保护修复和补偿方案,提出加强工程对滨海湿地影响跟踪监测和后评估的有关措施。
(四)加强滨海湿地调查监测。开展重要滨海湿地专项调查,针对重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潜在生态风险评价;在依托现有海洋监测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滨海湿地重点监控点位布局,提升滨海湿地监测能力;建立滨海湿地资源数据库,建立集监测、监控、管理等为一体的多功能滨海湿地综合管理平台,全面掌握我国滨海湿地的动态变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把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开展滨海湿地保护,制定并落实滨海湿地管护的监管机制、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二)完善科技支撑。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科学研究,开展恢复修复关键技术攻关。完善滨海湿地保护标准体系,制定滨海湿地类型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湿地恢复修复和效果评价、湿地开发利用的生态影响评价及生态补偿等相关标准。
(三)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滨海湿地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随意侵占和破坏滨海湿地行为。要开展专项执法,对随意侵占、破化滨海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滨海湿地的自然属性和生态特征;造成滨海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开展海洋生态损害索赔。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海域使用金返还用于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滨海湿地保护,建立多渠道、多元性、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开发者、受益者与保护者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模式。
(五)开展公众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滨海湿地保护。把保护滨海湿地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沿海各级政府干部轮训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批滨海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大学生野外实习培训基地;结合“世界海洋日”等宣传活动,加大滨海湿地保护宣传力度;建立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网站,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公民、社会团体、企业等对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建言献策,接受社会公众对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的监督。
各省级海洋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到实处,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将适时组织各分局就本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16日

评论

若风吹过

才看一个顺心事儿

8小时

杀戮天下、龙城

保护湿地/保护海洋/给一切小生命繁殖家园/给子孙后代创造幸福/

8小时

孤单少年

瀑布是河水走投无路的奇迹。

10天前

被暴走の少女梦

这是对自然界的尊重。[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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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一场孤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全文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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