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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如法律上的问题, 可关注询律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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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钟前
青灯凝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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