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物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5〕54号)要求,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是农产品冷链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促进农产品冷链流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农产品流通短板,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客观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质、降本、增效为导向,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遴选、企业承诺、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规范农产品冷链流通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提升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点带链,由易到难”的总体思路,重点围绕肉类、水产、果蔬等生鲜农产品,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探索建立农产品冷链流通监管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模式。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包括企业和城市。
(二)申报企业应为从事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或提供信息、监控等服务的企业,具体包括生鲜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及供应链企业、生鲜农产品电商、第三方冷链监控服务企业等。
1.申报企业应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鲜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或冷链物流行业3年以上;经营生鲜农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
2.申报企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满足高效低耗、绿色环保要求;冷库、集配中心等固定设施选址、施工应符合地方有关规划、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并通过工程验收。
3.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冷链运行数据实时采集、记录、存储系统,对冷链流通主要环节进行温度监控。
(三)申报城市为地级以上城市。
1.申报城市应正式出台了本地未来冷链物流发展总体规划,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冷链物流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申报城市应形成了完善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体系,并在本地进行推广应用。优先考虑出台了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城市作为申报城市。
3.申报城市冷链物流产业链条清晰,形成了冷链物流产业体系或产业集聚区。拥有一批符合上述申报企业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本地标准化冷库、冷藏车人均保有量及农产品冷链流通率较高。
4.申报城市在试点示范期间建立城市冷链物流监控平台,对本地企业冷链物流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示范内容
(一)建立健全冷链流通标准体系。
结合示范工作实践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及时制定一批满足需要的农产品冷链流通企业标准,推动示范企业制定高于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操作管理规范,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二)切实提高标准应用水平。
1.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推动示范企业提高冷库、冷藏车辆标准化水平,对与标准冷库关联的叉车、货架、月台等设备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逐步形成相互配套、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标准化设备设施体系,通过具备数据实时上传或存储功能车载GPS/GIS、温度探头、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自动报警系统等设备对冷链运输产品进行在库、运输及交接环境的冷链温度管理。
2.强化标准化冷链操作管理。结合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具体特点,就运输、出入库的温度变化区间和操作时间等制定科学、严格、系统的操作管理规范和标准,重点强化仓储、运输及各环节交接过程温度管控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责任分工及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各环节操作人员验收职责,定期对从事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创新冷链流通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推进示范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冷链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打造实时可视化的监控管理平台,完善冷链流通数据采集存储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管需求。生产及销售类示范企业引入二维码信息查询系统,供消费者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查询产品采用标准和流通环节储运温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和城市申报,并于8月31日前将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城市申报书(附件2)、申报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汇总表(附件3)报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推荐申报城市不超过3个。
(二)试点单位确定。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条件和《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规范(试行)》(附件4),择优拟定试点企业和试点城市。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和城市名单,经一段时间运行后,分批对运行成熟、通过验收的企业授予“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在企业冷链物流设备及车辆上加贴标识,授予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称号。
(三)企业承诺。示范企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bz.gov.cn/index)公布本单位采用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保证生鲜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销售处于合适的温度区间,严格按照公布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自愿接受第三方机构监管,并提供相关的监控存储数据及文件。
(四)监督管理。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示范企业和城市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及企业操作管理规范运营,进行定期抽查,及时向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采集冷链流通有关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对检查不合格企业或城市取消示范企业和城市资格。
(五)总结推广。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大示范企业宣传力度,提升示范企业和城市市场认知度和认可度,总结推广示范工作形成的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和城市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工作中的带动引导作用,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形成农产品冷链流通良性发展机制。
联系方式: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010-85093691 010-85093695(传真)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部
010-82261655 010-82260665(传真)
附件:1.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2.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城市申报书
3.申报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汇总表
4.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规范(试行)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
附件1: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注册资本

注册日期

生鲜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或冷链物流业务开始时间

员 工 人 数

上年度经营生鲜农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年营业额(亿元)

企业类型
(可多选)
○生鲜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 ○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及供应链企业
○生鲜农产品销售企业 ○生鲜农产品电商
○提供相关信息、监控等服务的企业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主要品种

是否有温度实时监控系统

是否有温度采集及存储系统

是否应用自建或应用第三方温度监控管理平台

是否有企业内部操作管理规范

内部操作管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农产品冷链流通部门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及主要有关情况




(主要包括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情况、操作管理规范标准、部门分工、数据采集及监控等有关情况)
申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声明
作为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我郑重声明:
1、本单位所提供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数据真实、资料可靠。
2、本单位内部操作管理制度符合现行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要求,保证生鲜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销售处于合适的温度区间。在被确定为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后,将就以上事项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3、如因虚假陈述、权属问题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约定导致的法律纠纷,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本单位愿意提供有关示范工作的设施设备状况、操作管理规范、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数据等,同意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现场考察,自愿接受第三方机构监管。
单位法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城市申报书
(范式)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盖章)
省级商务、标准主管部门(盖章)
申报日期
申报书主要内容
一、城市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状况简介
本地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情况、政策发展环境、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情况等。
二、试点示范详细内容
1.试点示范目标及预期成效
2.实施方案
三、省级商务、标准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四、附件
附件3:
申报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汇总表
省(区、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城市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1、生鲜农产品生产企业 2、生鲜农产品销售企业3、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及供应链企业4、生鲜农产品电商5、提供信息、监控等服务的企业)
2015年农产品流通有关业务收入 (亿元)
联系人姓名
及部门
联系方式
1






2






3






4






5






备注:示范城市只填写城市名称、联系人姓名及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4:
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中的总体要求、温度、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监控平台、标识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类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的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畜禽肉副产品,以果蔬为原料加工的非冷冻产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
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无线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对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中温度等信息进行全程监控、记录和管理的平台。由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组成,应满足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温度的跟踪、监测与预警的要求。
2.2环境温度
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所处的周围空气温度。
2.3温度达标率
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生鲜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冷库/冷藏车/冷柜存储的环境温度在其要求温度范围内运营的时长与冷库/冷藏车/冷柜总运营时长的比值。
示例:
某零售冷库,一个月时间里,在-18℃(为正常运行温度)以下的时间为28.5天,高于-18℃的时间为2.5天。那么该冷库的此段时间的温度达标率为:28.5÷31=91.9%。
2.4监控率
被监控的冷库/冷藏车/冷柜的数量与所有运营的冷库/冷藏车/冷柜的数量的比值。
2.5在线率
被监控的冷库/冷藏车/冷柜在运营数与被监控冷库/冷藏车/冷柜的总数量的比值。
3、总体要求
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企业应建立符合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作为指导和规范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的依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控制和实施,保证各类载体文件的现行有效。
企业应记录并保存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温度。
企业应确定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管理的组织机构或工作小组的职能分工。
企业应满足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管理的资源配置。
企业应制定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管理培训计划。
企业应使用冷链监控平台实施温度等的监控。
企业应定期对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实施评估。
4、温度
生鲜农产品流通温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设施设备
5.1产地与加工厂
5.1.1畜禽肉类
屠宰厂应设有冷藏室或/和冻结物贮藏间。
冷藏室或/和冻结物贮藏间应设置封闭月台。
应有对接封闭月台的车辆,必要时设置胴体输送装置。
冷藏室或/和冻结物贮藏间应设有温度显示传输的监控系统。
5.1.2水产品类
水产品加工厂应设有冷藏室或/和冻结物贮藏间。
冷藏室或/和冻结物贮藏间应设置封闭月台。
冷藏室或/和冻结物贮藏间应设有温度显示传输的监控系统。
5.1.3果蔬类
产地集配中心应设有收货区、分拣包装区、预冷区、贮存区、出库区。
产地集配中心应设有预冷设施设备,如预冷库。
产地集配中心应设有贮存设施设备,如冷藏库。
产地集配中心应设有保鲜处理设施设备。
产地集配中心应设有温度显示传输的监控系统。
5.2批发市场
应设有封闭月台,分拣包装区,冷藏、冷冻贮存区。
应设有满足生鲜农产品贮存要求的冷藏库,冷冻库。
应设有温度显示传输的监控系统。
5.3配送中心
应设有封闭月台,分拣、加工、包装区,冷藏、冷冻贮存区。
应有满足生鲜农产品贮存要求的冷藏库、冷冻库。
应设有温度显示传输的监控系统。
5.4零售市场
应设有收货区,贮存区,分拣、加工区,销售区。
应有满足生鲜农产品贮存要求的冷藏库、冷冻库。
应有满足销售温度要求的制冷陈列柜。
加工区和/或销售区应有制冷装置。
应有温度显示传输的监控系统。
5.5运输过程
运输工具应满足冷藏、冷冻生鲜农产品的温度要求。
运输工具应设有温度显示传输的监控系统。
5.6标识读取生成设备
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企业应配置冷链标识二维码赋码设备和二维码识读设备,如标签打印机、扫码枪及手持终端(PDA)等。
6、过程控制
6.1温度控制
流通过程温度控制计划表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流通过程环境温度控制计划表(企业监控平台)
流通过程节点
环境温度要求
监控
纠偏
记录
对象
方法
频率
责任人员
产地与加工厂
附录A
冷藏室、冻结物贮藏间的温度
a.监控平台
b.现场核查
根据内控要求确定
根据职能分工确定
根据预案及时处置
应有相应监控记录、纠偏记录
运输过程
附录A
冷藏车的温度
监控平台
实时监控
监控平台人员
根据预案及时处置
应有相应监控记录、纠偏记录
批发市场
附录A
冷藏、冷冻库的温度
a.监控平台
b.现场核查
根据内控要求确定
根据职能分工确定
根据预案及时处置
应有相应监控记录、纠偏记录
配送中心
附录A
冷藏、冷冻库的温度
a.监控平台
b.现场核查
根据内控要求确定
根据职能分工确定
根据预案及时处置
应有相应监控记录、纠偏记录
零售
附录A
冷藏、冷冻库、制冷陈列柜、加工区和销售区的温度
a.监控平台
b.现场核查
根据内控要求确定
根据职能分工确定
根据预案及时处置
应有相应监控记录、纠偏记录
6.2货物验收
6.2.1质量验收
每批货品入库前,应验收货品温度,并与运输环节的操作人员对货品的运输温度记录、入库时间进行签字确认;不同货品温度要求及运输温度要求见附录A。
产品出库时,应与下一环节的操作人员确认冷库环境温度记录,以及交接时的产品温度并签字确认。
验收人员应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内外包装标准及车厢内卫生状况,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6.2.2合格证明文件验收
验收人员应先对客户入库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标识、产地证明、客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
6.3人员
从事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各环节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生鲜农产品仓储、运输、加工、检验及突发状况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岗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7、监控平台
7.1政府监管平台
7.1.1功能要求
应满足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中对冷库、冷藏车、冷柜温度的监控、查询、报警与统计分析的要求。
7.1.2设施设备
应配备与政府监管平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7.1.3过程监控
应满足对冷库、冷藏车、冷柜的位置、温度等信息进行监控的要求。
应满足对冷库、冷藏车、冷柜的温度报警状态进行监控的要求。
应满足对温度达标率、监控率、在线率数据进行分析的要求。
7.1.4系统对接
应满足与企业监控平台数据对接的相关接口要求。
7.2企业监控平台
7.2.1功能要求
应满足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过程中对冷库、冷藏车、冷柜温度的监控、查询、报警与统计分析的要求。
7.2.2设施设备
应配备与企业监控平台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卫星定位系统、温度监控、开关门监控装置等。
7.2.3过程监控
应满足对冷库、冷藏车、冷柜的位置、温度、开关门、运营时间等信息进行监控的要求。
应满足对车辆运行轨迹、温度等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和导出的要求。
应满足企业对温度报警相关参数设置、报警状态实时监控、报警信息处理的要求。
7.2.4系统对接
应满足与政府监管平台数据对接的相关接口要求。
7.3平台评估
企业监控平台应定期对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
监控终端的温度监控装置应定期校准,并有国家质检部门的检定证书或报告。
8、包装与标识
8.1包装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应食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卫生标准。
其他包装要求应符合 GB/T 24616《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或 GB/T 24617《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附录A:生鲜农产品流通温度
一、畜禽肉
畜禽肉的冷链流通温度应符合表A.1的规定。
A.1畜禽肉的冷链流通温度要求
类别
温度
冷却肉
-1℃~7℃
冷冻肉
-15℃以下
二、水产品
水产品的冷链流通温度应符合表A.2的规定。
A.2水产品的冷链流通温度要求
类别
温度
冰鲜类
-1℃~4℃
冷冻类
-18℃以下
三、果蔬类
果蔬的冷链流通温度应符合表A.3的规定。
A.3果蔬冷链流通温度
温度区间
水果
蔬菜
A
0~4℃
苹果、梨、荔枝、山楂、桃、李、杏、甜樱桃、枣、葡萄、猕猴桃、草莓、柿子、杨梅、枇杷、无花果、哈密瓜、龙眼
大白菜、洋葱、蒜薹、甘蓝、青花菜、花椰菜、萝卜、胡萝卜、芹菜、芥蓝、菊苣、葱、生菜、菠菜、油菜、茼蒿、韭菜、香菜、荷兰豆、荸荠、蘑菇类、大蒜、莴笋、芦笋、豆芽
B
4~7℃
宽皮柑橘类、甜橙、火龙果、柚类、石榴、橄榄、番石榴、椰子、鳄梨、
马铃薯(晚熟)、红熟番茄、豆类(菜豆)、佛手瓜、长豇豆
C
7~10℃
木瓜、甜瓜、杨桃
辣椒、甜椒、西葫芦、芋头、四棱豆、黄秋葵
D
10~15℃
香蕉、西瓜、菠萝、芒果、菠萝蜜、番荔枝、红毛丹、西柚、柠檬、西番莲、榴莲、山竹
甘薯、绿熟番茄、茄子、冬瓜、黄瓜、南瓜、山药、生姜、马铃薯(早熟)、苦瓜
E
-18℃以下
速冻水果类
速冻蔬菜类
在进入零售市场前,若贮藏条件有限,低温区间果蔬可于高温区间暂存。
同一种类不同品种贮藏温度差异较大,企业应根据具体品种进行适当调整。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通知(林科发〔2017〕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办科字〔2018〕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通知(林科发〔201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内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标委办[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